行政诉讼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232 | 评论:3
男子受伤后,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法官主持了民事赔偿调解,双方同意赔偿38万元。刑事判决后,法院在被害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将打人者亲属支付的赔偿金全部返还给法院,导致被害人赔偿金下降空。“反映了10年了,一直没有结果。”
>>债务纠纷引发冲突,男子法院门口被打伤王先生是辽宁省大连市人。他已经68岁了。退休前,他在大连的一个办公室工作。5月18日下午,提起自己的经历,他怒不可遏。
“2007年,通过朋友介绍,认识了在大连当官的李俊(化名)。”王先生说比他小5岁,也是大连人。认识一段时间后,王先生向李俊借了23万元应急。“当时我给了李俊一张借条,借条上没有明确说明利息。”
王先生说,借钱后不到一年,他向李俊要求还款。由于双方在利益问题上未能达成一致,结果产生了矛盾。在此期间,又向王先生借了2万元,欠钱不还。此后,李俊将王先生起诉至法院,要求王先生偿还利息。“法院不支持李俊的利息请求,判我偿还23万元。”王先生说。
2010年11月11日上午,在法官的要求下,王先生和赶到大连市钟山区人民法院对案件的执行进行调解。王先生提出将借的2万元抵充,一次性归还21万元,但不同意。见调解无效,法官建议改天再解决问题。“我一离开法院大门,李俊就打我,造成我的右眼眶壁骨折、右上颌骨骨折和鼻骨粉碎性骨折。经法医鉴定,以上三处骨折均为轻伤。”
>>经法官调解,双方就民事赔偿达成调解协议2010年12月31日,李俊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大连市公安局中山分局刑事拘留,2011年1月14日被逮捕。
2011年12月1日,大连市钟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对李俊提起公诉。在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期间,王先生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赔偿其医疗费等各项损失43.5万元。
2011年12月12日,开庭前夕,大连市中山区法院就民事赔偿进行了调解。经法院调解,亲属同意赔偿王先生38万元,该款项为王先生此前向借款23万元。“当天双方就签了法院的调解协议,对方同意半个月内向法院支付抵消赔偿金15万元。收到赔偿后我同意理解对方。”
王先生说,调解协议上明确写着赔偿后,法院量刑时会考虑,但在此之前,法院不会给被告家属任何承诺。如果不是赔偿,那就意味着被告会被从轻处罚,或者被判缓刑,或者免于处罚,李俊的家人对此是知道的。
2011年12月14日,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华商报记者在王先生提供的相关材料中看到,庭审当天,审判长当庭出具了上述调解协议,当庭确认,其亲属与王先生签订的调解协议是其本人授权,其同意调解协议内容,是其自愿赔偿。庭审中,公诉机关表示“鉴于被告人到案后能认罪悔罪,并赔偿被害人损失,量刑时可以考虑”。
“2011年12月28日,审判长告诉我,2011年12月27日,的亲属已按约定向法院支付了15万元的赔偿金(王老师有当年的录音为证),我要求法院按约定向我支付赔偿金,法官说要等刑事案件判决后再给。”王先生说,他从来没有想到法院后来会将赔偿金退还给李俊的亲属。
2012年5月14日,王先生撤诉。
>>打人者被判一年四个月,法院未通知原告将赔偿款退回王先生介绍,案件审理后,2012年1月4日,审判长召集其与的亲属到钟山区法院,就王先生提出的补充和解进行调解。
王先生希望将之前向自己借的2万元连同之前法院调解的15万元赔偿金(扣除后)一并给他。“所有的冤屈都将一笔勾销”。
李俊的亲属同意将李俊向王先生借的2万元一并交给法院,但要求法院在免除李俊刑事处罚后,将17万元交给王先生。如果法院不能免除李俊的刑事处罚,则拒绝代替李俊赔偿和解协议中确定的38万元,拒绝代替李俊偿还2万元,要求法院将她交给法院的17万元返还给她。王先生与的债权债务关系恢复原状,互不主张
“对方第二次提出的条件明显违法。刑事判决和民事赔偿是两回事。得到赔偿后才能理解对方,不能保证法院免除刑事处罚。第二份调解书我没签。”王律师表示,法院的第一份调解书是双方签字的,是双方意思的真实表示,应当执行。
2012年1月16日,大连市中山区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李俊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一审判决后,李俊没有上诉,判决生效。
判决生效后,王先生多次前往大连市中山区法院要求赔偿,均无结果。考虑到民事赔偿有法院调解协议,亲属已将赔偿金交至法院,且刑事判决已生效,2012年5月14日,王先生表示,“民事赔偿部分法院已于2011年12月12日达成和解协议,此和解协议有效,原被告之间的民事赔偿方案已确定,刑事部分也已按此方案结案,故申请撤诉。”
2012年5月16日,大连市中山区法院以“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由,同意王先生撤诉。“撤诉后,有人告诉我,在我申请撤诉的前几天,法院已经将李俊亲属交给法院的17万元(后来的2万元)全部退回。我跟法院核实情况,法院说钱确实已经退了。原因是刑事判决后,李俊及其亲属已被李俊刑事处罚,对民事赔偿协议反悔,拒绝履行之前的共同和解协议。”
“如果法院事先通知我,赔偿金已经退还给被告,我就不可能撤诉了。”王先生认为,相关人员的行为是对他的一种欺骗。“我一分钱赔偿都没拿到,被告人却‘认罪并积极赔偿被害人’获轻判,这太不公平了。”
2012年1月16日,李俊被判处一年零四个月监禁。
>>反映10年未果,被告人出狱后原告又被打王先生说,得知法院退回了赔偿款后,他多次到大连市中山区法院反映情况,都没有结果。
“我不仅没有得到一笔赔偿,李俊出狱后还索要他当初的23万索赔,让我疲于应付,身心受损。”王先生介绍,2016年3月21日下午,他在大连市钟山区法院档案室查询相关证据时,再次赶到法院,用脚踢他,用手抓他衣领,推他。报案后,李俊被行政拘留5天,罚款500元。
王粲先生不能理解的是,李俊于2012年1月被判刑,并于2014年8月被开除公职。“在服刑期间,李俊仍然正常领取工资。经群众举报,2019年,李俊所在单位将李俊起诉至法院,要求其返还多发的工资25万余元。2020年4月7日,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判决李俊返还原单位不当得利25万余元。”在王先生提供的判决书中,华商报记者证实了王先生的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调解书经当事人同意签字或者盖章后生效。协议经人民法院审查确认后,应当记入笔录或者附卷,由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王先生希望他的案件能尽快得到公平公正的处理,以体现法律的公平正义。
5月18日下午,主持王先生案件的法官助理告诉华商报记者,审判长生病了,当时不知道情况。她可以将相关信息反馈给主审法官,如果有必要,法官会回复记者。当天下午,大连市中山区法院政治部相关人员表示,不了解案件情况,在她向相关人员反映后回复记者。截至记者发稿,尚未收到回复。
王先生希望他的案件能尽快得到公正的处理。
法院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退还赔偿金是否合适?类似的情况,受害者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师赵良善认为,本案涉及的调解是典型的法庭调解,是双方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法官的主持下进行的,由此达成的协议是人民法院司法职能和当事人惩戒行为相结合的结果,因此法院和双方当事人都是这一调解活动的参与者。
赵良善表示,虽然撤诉是原告的合法权利。但原告撤诉的理由是基于第一次调解的结果以及15万元的赔偿款已经到了法院的账户。此时,法院作为诉讼活动的主持人,应当在撤诉前提基础上发生重大变化(15万元已返还)时告知原告,避免原告基于重大误解错误处分自己的权利,这也是要求法院民事活动公正公开的理由。
赵良善表示,原告可以就民事部分重新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履行赔偿义务。如果真如原告所说,因法官未尽到审判情况告知义务而撤诉,导致原告决策过程中产生误解,原告可以要求法院减免重新起诉可能产生的诉讼费,或者协助原告再次调解,以获得赔偿。“根据刑事诉讼法,刑事案件审理终结后,被害人仍有要求赔偿的权利,但不能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应当直接提起民事诉讼。人身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单独提起民事诉讼的期限为一年。超过一年的法院不予受理。”
华商报记者陈有谋编辑张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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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12 22:59:02 回复
与王先生签订的调解协议是其本人授权,其同意调解协议内容,是其自愿赔偿。庭审中,公诉机关表示“鉴于被告人到案后能认罪悔罪,并赔偿被害人损失,量刑时可以考虑”。“2011年12月28日,审判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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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李俊就打我,造成我的右眼眶壁骨折、右上颌骨骨折和鼻骨粉碎性骨折。经法医鉴定,以上三处骨折均为轻伤。”>>经法官调解,双方就民事赔偿达成调解协议2010年12月31日,李俊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大连市公安局中山分局刑事拘留,2011年1月14日被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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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13 00:29:41 回复
,身心受损。”王先生介绍,2016年3月21日下午,他在大连市钟山区法院档案室查询相关证据时,再次赶到法院,用脚踢他,用手抓他衣领,推他。报案后,李俊被行政拘留5天,罚款500元。王粲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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