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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此处已添加小程序,请到今日头条客户端查看)上海高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件处理指引》中关于保险关系的认定和裁判规则一、交强险的责任认定(一)强制保险的赔偿对象[复习要点] 根据机动车辆保险合同,机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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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高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件处理指引》中关于保险关系的认定和裁判规则

一、交强险的责任认定

(一)强制保险的赔偿对象

[复习要点]

根据机动车辆保险合同,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中的“第三者”,是指除车辆人员和被保险人以外,因保险车辆发生事故而遭受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保险车辆下的受害人。

[注释]

“车上人员”是指发生事故时在保险车辆上的人员。据此,判断保险车辆事故的受害人属于第三人还是车上人员,需要以事故发生时该人是否在保险车辆上为依据,即车上人员(车上人员应属于车上人员)和下车人员为第三人。

由于机动车是一种交通工具,任何人都不可能永远呆在机动车上。因此,机动车辆保险合同中涉及的“第三者”和“随车人员”是特定条件下的临时身份空,即“第三者”和“随车人员”都不是永久固定的身份,因特殊原因可以计时/[/k0/。在保险车辆中遭受事故的人,如果在事故发生前他是保险车辆上的人,只要在事故发生时他已经在保险车辆下(不包括因车辆事故被抛出的人),就属于“第三者”。

[规格指南]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规定》第二十一条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被保险人以外的本单位人员或者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应当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道路事故的损失是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是不会赔偿的。

(二)强制保险的赔偿范围和限额

[复习要点]

[注释]

机动车交强险被保险方在事故中的责任为二级及以上的,交强险赔偿时不考虑责任比例;没有责任的,以无责任为限。强制保险的责任限额根据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进行调整。

[规格指南]

《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实行全国统一的责任限额。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和道路交通事故中被保险人无责任的赔偿限额。

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的责任限额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务院卫生部门、国务院农业部门规定。

(三)保险公司的追索权

[复习要点]

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相应驾驶资格的;醉酒或者服用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的;驾驶员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被保险机动车被盗、被抢期间造成事故的。保险公司可以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

[规格指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15条: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坏的,由盗窃者、抢夺者、抢夺者承担赔偿责任。小偷、强盗、抢夺者与机动车使用人不是同一人的,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小偷、强盗、抢夺者与机动车使用人负连带责任。

保险人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四)未投保交强险的责任

[复习要点]

被保险人应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内进行赔偿。被保险人与侵权人不是同一人,被保险人与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连带责任。

[规格指南]

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造成损害的,被保险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请求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投保义务人与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与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五)多车事故的赔偿责任

[复习要点]

交通事故涉及的法律关系(上海高法交通事故责任办案要件指南之保险关系的认定裁判规则)

损失超过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和的,由各保险公司分别承担;损失未超过各机动车责任限额之和的,各保险公司按照其责任限额之和与责任限额之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部分机动车未投保交强险的,可以由已投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先行赔偿,保险公司可以就超出其份额的部分向投保义务人或者侵权人主张赔偿。

(六)机动车变更对交强险责任的影响

[复习要点]

强制保险合同中未变更机动车所有权的,不能免除强制保险承保公司的责任;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因改装、改变使用性质导致危险程度增加(超载)的情况下,仍会承担赔偿责任,但在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可以单独主张补足当期保险费。

(七)单方委托评估的认定

[复习要点]

单方委托形成的鉴定评估意见属于一方举证的内容,法院将根据双方证据综合确定是否采信。如果有疑问,法院可以再次委托司法鉴定。

[注释]

对于车辆修理费,有资质的第三方鉴定机构出具定损鉴定意见,车辆已经实际修好,应当赔偿。

(八)被保险人的身份证明

[复习要点]

赔偿仍应支付给第三者,事后可向被保险人追偿。

(九)被保险人放弃索赔的确定

[复习要点]

遗弃无效,仍应赔偿。

(X)驾驶员逃逸的责任

[复习要点]

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保险公司应当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规格指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16条: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应当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不明、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或者施救费用超过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需要支付被侵权人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道路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支付后,其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二。确定商业方的保险责任

(一)适用范围的确定

[复习要点]

除非另有约定,司机可以是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司机。事故发生时,受害者是一名非车辆乘客。如果申请人允许驾驶车辆的驾驶人给申请人造成损害,在可以排除道德风险的情况下,也应当予以赔偿。

(二)确认商业三重保险免责条款的有效性

[复习要点]

保险公司有提示和澄清的责任,否则免责条款不生效。

[注释]

至于小费,保险人应向投保人出示或提交保险条款;在保险条款中,有争议的条款要以醒目的方式标注(如字号、是否加粗、排版是否清晰),否则不生效。

关于明确说明,对于法律禁止的事项,减轻保险人说明义务的举证责任;对于其他事项,保险人必须证明已经对争议条款进行了说明,并使其为普通人所理解(如录音、陈述),否则不生效。

[规格指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中的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重复使用而事先拟定的,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措施提醒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并根据对方的要求对条款进行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尽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未能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措施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条款进行说明。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重复使用而事先拟定的,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保险单应当附有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内容。

对于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保险单、投保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够的提示,以引起被保险人的注意,并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被保险人明确说明该条款的内容;如果没有及时或明确的解释,该条款将不会生效。

第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对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以能够引起被保险人注意的文字、字体、符号或者其他明显标志作出提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履行了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提示义务。

保险人以普通人能够理解的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中保险人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和法律后果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保险人履行了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明确说明义务。

第十二条通过网络、电话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以网页、音频、视频等形式提示并明确说明保险人免责条款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保险人已经履行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

第十三条保险人对履行明确说明义务负有举证责任。

投保人在相关文件上签字、盖章或者以其他形式确认保险人已经履行符合本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要求的明确说明义务的,视为保险人已经履行该义务。但有其他证据证明保险人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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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确定免除商业三重保险的事实要素

[复习要点]

如果商业三重险的免责条款生效,将按照免责条款对驾驶行为进行审查。一般情况下,符合免责条件(如酒驾、毒驾、抢劫、无证驾驶)的,商业三险免赔。

[规格指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八条对格式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四)确认离开现场

[复习要点]

综合判断本案是否属于逃逸案件,如果驾驶人无正当理由明知事故而离开现场,免责条款将成立。

[规格指南]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保险单应当附有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内容。

对于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保险单、投保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够的提示,以引起被保险人的注意,并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被保险人明确说明该条款的内容;如果没有及时或明确的解释,该条款将不会生效。

(五)使用性质改变的识别

[复习要点]

使用性质的改变并不直接导致免责的成立,但需要判断这种改变是否导致危险程度的显著增加。如果是,则免责成立(例如为专车运营的网约车购买非营运车辆保险),否则免责不成立(例如为个人搭车购买非营运车辆保险)。

[规格指南]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保险单应当附有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内容。

对于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保险单、投保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够的提示,以引起被保险人的注意,并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被保险人明确说明该条款的内容;如果没有及时或明确的解释,该条款将不会生效。

(六)未经更正的转让确认书

[复习要点]

未能纠正转让并不直接导致免税的成立。需要判断行为是否导致危险程度的显著增加。如果是,则该免责成立,否则该免责不成立。

[规格指南]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保险单应当附有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内容。

对于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保险单、投保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够的提示,以引起被保险人的注意,并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被保险人明确说明该条款的内容;如果没有及时或明确的解释,该条款将不会生效。

(七)确定未经测试的

[复习要点]

未按时年检不直接导致免责事由的成立。需要判断行为是否导致危险程度的显著增加。如果是,免责事由成立;否则,免责事由不成立。

[规格指南]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保险单应当附有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内容。

对于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保险单、投保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够的提示,以引起被保险人的注意,并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被保险人明确说明该条款的内容;如果没有及时或明确的解释,该条款将不会生效。

(八)特殊时期的识别

[复习要点]

特殊时期包括比赛、测试、维护、保养、教练等等。实践中比较少见,一般倾向于假设如果在此期间发生事故,免责条款成立。

[规格指南]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保险单应当附有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内容。

对于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保险单、投保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够的提示,以引起被保险人的注意,并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被保险人明确说明该条款的内容;如果没有及时或明确的解释,该条款将不会生效。

(九)比例免税的确定

[复习要点]

根据不同的商业三重保险条款,可能有免责、指定司机、指定行驶里程、超载免责率等。如果存在上述特别约定,则免责成立。计算方法应根据商业三重保险合同的计算公式确定。

[规格指南]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保险单应当附有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内容。

对于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保险单、投保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够的提示,以引起被保险人的注意,并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被保险人明确说明该条款的内容;如果没有及时或明确的解释,该条款将不会生效。

(十)过度医疗保险药品的认定

[复习要点]

保险公司负责举证。如果保险公司不能证明医保范围内有相应的药物,属于无效抗辩。实践中应从条款的合理性、《临床诊疗指南》和《基本医疗保险类似费用标准》是否有明确规定两个方面考虑医保条款是否适用。

[规格指南]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保险单应当附有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内容。

对于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保险单、投保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够的提示,以引起被保险人的注意,并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被保险人明确说明该条款的内容;如果没有及时或明确的解释,该条款将不会生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九条规定,保险合同约定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的标准确定,保险人以被保险人医疗费用超过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为由拒绝给付保险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保险人有证据证明被保险人支付的费用超过基本医疗保险同类医疗费用标准的,对超过部分拒绝支付保险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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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i)其他保险索赔的确定

[复习要点]

主要要区分其他保险是否有追索权。由于人身保险的专属性质,如果被侵权人的医疗费用已经结清,商业保险仍应赔偿。

[规格指南]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保险单应当附有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内容。

对于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保险单、投保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够的提示,以引起被保险人的注意,并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被保险人明确说明该条款的内容;如果没有及时或明确的解释,该条款将不会生效。

(十二)单方委托评估的认定

[复习要点]

单方委托形成的鉴定评估意见属于一方举证的内容,法院将根据双方证据综合确定是否采信。如果有疑问,法院可以再次委托司法鉴定。

对于车辆修理费,有资质的第三方鉴定机构出具定损鉴定意见,车辆已经实际修好,应当赔偿。

[规格指南]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保险单应当附有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内容。

对于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保险单、投保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够的提示,以引起被保险人的注意,并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被保险人明确说明该条款的内容;如果没有及时或明确的解释,该条款将不会生效。

本文标签: 交通事故属于什么法律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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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点评

  • 梦笑痴人

    梦笑痴人

    2022-03-12 18:37:18    回复

    成立。[规格指南]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保险单应当附有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内容。对于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保险单、投保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够的提示,以引起被

  • 水手服

    水手服

    2022-03-12 21:13:35    回复

    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措施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条款进行说明。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重复使用而事先拟定的,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中华人

  • 逍遙浪子

    逍遙浪子

    2022-03-13 02:31:28    回复

    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不明、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或者施救费用超过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需要支付被侵权人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道路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支付后,

  • 炮灰不想死

    炮灰不想死

    2022-03-13 02:15:40    回复

    ,以引起被保险人的注意,并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被保险人明确说明该条款的内容;如果没有及时或明确的解释,该条款将不会生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九条规定,保险合同约定医疗费用

  • 猖狂浪子

    猖狂浪子

    2022-03-12 22:27:47    回复

    ,因保险车辆发生事故而遭受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保险车辆下的受害人。[注释] “车上人员”是指发生事故时在保险车辆上的人员。据此,判断保险车辆事故的受害人属于第三人还是车上人员,需要以事故发生时该人是否在保险车辆上为依据,即车上人员(车上人员应属于车上人员)和下车

  • 任岩睿希

    任岩睿希

    2022-03-12 15:17:16    回复

    原来这样

  • 怀安宁育

    怀安宁育

    2022-03-12 15:17:16    回复

    真的哦?

  • 路翔贞新

    路翔贞新

    2022-03-12 15:17:16    回复

    难为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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