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42 | 评论:2
聚众斗殴罪
聚众斗殴罪是指为报复他人、争霸或其他不正当目的,聚众斗殴,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
一、 聚众斗殴罪的认定(一)刑法条款
第二百九十二条聚众斗殴,对首要分子或者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数量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武装寻衅滋事。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本罪与因民事纠纷而相互殴斗或者结伙斗殴的界限
主要表现在后者不具有流氓行为的动机和目的,不属于流氓活动。如果在群众相互打架或斗殴中犯了故意伤害罪(包括轻伤、重伤)、故意杀人罪或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就认定什么罪。
(三)本罪与聚众扰乱公共秩序、交通秩序罪的界限
1.犯罪的动机和目的不同。聚众斗殴罪是以流氓罪为基础,在进行各种流氓活动时破坏公共秩序,而聚众斗殴罪是以某种个人动机和目的为基础,通过聚众闹事来胁迫机关或有关部门,以满足个人要求。
2.不同形式的犯罪。聚众斗殴罪可以聚众实施,也可以单独实施。后两种犯罪只能通过聚众实施。
(四)聚众斗殴罪、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罪的区分
两者区别的根本标志在于犯罪动机。寻衅滋事罪中的杀人、伤害行为,虽然与其他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行为一样,侵害他人健康,但有一个显著特点,即在杀人、伤害行为中,通常表现为寻衅滋事、争权夺利、争当英雄。因此,对于霸权& # 34;势力范围& # 34;,或者明确表示自己是想说服对方,而那些作案伤人的,都是聚众斗殴中的伤人行为。其他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往往是故意伤害自己认识的人或者自己一方的人,是因为旧怨而有意伤害对方。事先有明确的伤害对象和伤害意图;如果你一时冲动伤害了对方,往往是因为双方争执的原因明显在对方身上,或者是你在打斗中伤害了别人。这种情况往往是双方都有过错,责任不容易分清。
当然,该条第2款明确规定:& # 34;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这说明,在聚众斗殴活动中,造成他人重伤、死亡的,将按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这是对犯罪的一种转型监管。
(五)聚众斗殴罪与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界限
聚众斗殴罪与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在客观方面具有相似性。比如犯罪形式都是聚众,但又有明显的区别。首先,犯罪动机不同。前者多为霸权、个人恩怨、寻求精神刺激等流氓动机而破坏公共秩序,后者多为实现个人的一些不合理要求而破坏公共秩序,如分房、转业等。其次,剧情要求不同。前者不要求情节严重,后者要求情节严重,必须使工作、生产、经营、教学、科研无法进行并造成严重损失,否则不构成犯罪。最后,两种犯罪方式不同。聚众斗殴罪的犯罪方法一般是暴力的,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除了暴力方法外可以是非暴力的。
二、 聚众斗殴罪的构成要件(一)主观方面
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犯罪。犯罪动机一般不完全是为了某种个人利益冲突,也不单纯是为了获取某种物质利益,而是公然藐视的法律和社会公德,企图通过聚众斗殴活动寻求刺激或追求某种卑劣欲望的满足。人们的行为在思想上丧失了道德和法律观念,是非荣辱的标准颠倒了。这种公然藐视社会公德和法纪的心理状态,是聚众斗殴这种犯罪意图最明显的特征。
(二)主语方面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构成本罪。但是,并不是所有聚众斗殴的参与者都构成本罪。只有聚众斗殴的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才能构成本罪的主体。所谓首要分子,是指在聚众斗殴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其他积极参加者,是指除首要分子以外,在聚众斗殴中起重要作用的犯罪分子。一般参与者只能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追究行政责任,不能构成本罪主体。
(三)客观方面
本罪的客观方面是聚众结伙斗殴的行为。群殴主要是指出于个人恩怨、霸权或其他不正当目的的群殴。"聚集人群& # 34;,一般指人数较多,至少不少于3人;打架主要是指使用暴力互相打斗,只是使用暴力的方式不同。聚众斗殴多表现为流氓之间的斗殴,从几个人到十几个人到几十人、几百人不等。他们经常在约定的时间和地点,用刀子和棍子互相打斗,经常造成人员伤亡和社会秩序混乱。是严重影响社会公共秩序的恶性犯罪行为。打架的起因是为了争夺势力范围,或是为了给哥们报仇,或是为了争夺女人等等。简而言之,就是展示自己的群体& # 34;权力和威望& # 34;、"抖气& # 34;压倒对方,不顾公序良俗。
(四)客体方面
本罪的客体是公共秩序。所谓公共秩序,不应简单理解为公共场所的秩序,而是指社会公共生活中应当遵守的共同生活的规则和秩序。现实生活中,聚众斗殴罪可以是在公共场所,如公园、剧院,也可以是相对僻静的私人场所。因此,无论人们在什么地方从事聚众斗殴的犯罪活动,都应视为违反公共秩序。
聚众斗殴罪往往导致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公私财产权利。但其侵犯的不是特定个人或特定公私财物,而是挑战整个社会的聚众斗殴行为,从而对整个社会秩序形成严重威胁。因此,公然藐视法律和社会公德,扰乱公共秩序,是聚众斗殴罪的本质特征。
三、 聚众斗殴罪的立案标准1.对组织、策划、指挥聚众斗殴的首要分子,应予立案追诉。
2、积极参与寻衅滋事的,应予立案追诉。
所谓“组织”,是指将分散的人员有目的、有计划地安排成为特定的团体或群体。具体到本罪,只有用言语煽动、聚众斗殴,且组织负责人在三人以上,才能认定组织的作用。
所谓“规划”,是指为实现特定目标而做出的计划和安排。具体到本罪,策划的作用是对聚众斗殴活动进行统筹安排,制定具体的行动时间、地点和方案。这种部署和计划安排即使最后没有完全执行,也不会影响计划者计划行为性质的确立。
所谓“指挥”,是指指示、命令、统筹调度。具体到本罪,指挥职能主要是指下达命令、命令、指派人员参加斗殴等。而且,这种“指挥”也必须是全局性的。在战斗过程中,特定参与者临时指派被攻击目标或指使他人采取某种攻击方式,一般不被认定为“指挥”行为。
四、 聚众斗殴罪的量刑标准(一)《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共同犯罪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2014)第十二节聚众斗殴罪
一、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1.聚众斗殴情节一般的,在一年以上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人数、次数、伤害后果等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数额,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增加相应的处罚:
(1)每造成一次轻伤,刑期增加三至六个月;
(2)每增加一处轻伤,刑期增加一年至一年六个月;每人轻伤二级,加重六个月至一年的刑期;
(三)聚众斗殴单方面参加人数超过三人或者双方合计超过五人的,每增加三人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的刑期;
(4)聚众斗殴次数每增加一次,刑期将增加一至两年;
(五)聚众斗殴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元以上的,每增加1000元增加一个月的有期徒刑;
(6)如果造成社会混乱,刑期将从六个月增加到一年;
(7)其他可以增加处罚金额的情形。
二、量刑起点和基准刑的幅度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三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多次聚众斗殴;
(二)聚众斗殴双方人数超过10人,规模较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4)武装聚众斗殴。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影响犯罪构成的次数、次数、手段的严重程度、伤害后果等犯罪事实,增加刑罚数额,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增加相应的处罚:
(一)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四种情形之一,每增加一种,刑期增加一年至二年;
(2)每增加一次轻伤,刑期将增加3至6个月;
(3)每增加一处轻伤,刑期增加一年至一年六个月;每人轻伤二级,加重六个月至一年的刑期;
(四)聚众斗殴,单方参加人数超过七人或者双方合计人数超过十人的,每增加三人,刑期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
(五)聚众斗殴超过三次的,每增加一次增加一至二年的刑期;
(六)其他可以增加处罚金额的情形。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20%以下:
1.组织未成年人聚众斗殴的;
2.聚众与黑社会性质斗争;
3.其他可以增加基准刑的情形。
(二)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关于加重他人情节致人重伤、死亡的定罪问题》(1999)[/s2/]聚众斗殴、寻衅滋事造成他人重伤、死亡的,是共同行为人对严重结果负全部责任,还是直接造成人员伤亡的人负全部责任,可以分五种情况分别处理:
1.在共同加害同一对象的行为中,如果一人或数人的行为强度明显超过共同故意的范围,并造成他人重伤、死亡,这种情况属于共同犯罪的过限。为此,超限人应当单独承担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其他行为人只承担聚众斗殴罪或者寻衅滋事罪的刑事责任。在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罪中,通常有两种情况适用限额:(1)共同犯罪人明显超出教唆犯、聚众闹事者的故意范围(例如,某人纠集多人前往& # 34;课程& # 34;其他,明确表示不造成他人严重残疾或者死亡,结果行为人直接致人死亡的,那么行为人此时的行为是实行过当犯罪,应当单独对死亡结果承担刑事责任)。(2)在格斗的共同练习中,某人明显加大打击强度,造成他人重伤、死亡后果(如在一般徒手格斗或挑衅中,某人突然掏出匕首刺死他人,属于其他共同练习行为人意料之外的重伤行为,实行限制的人应对死亡结果单独承担刑事责任)。
2.如果行为人之间没有故意联系,但是行为人先后或者同时对同一对象实施了行为,则各自的加害行为是同时犯,因为不构成共同犯罪,应当对自己的行为及其后果负责。造成他人重伤、死亡的,依法分别承担故意伤害或者故意杀人的刑事责任。未对他人造成伤害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如甲、乙看到自己的朋友丁与丙推搡,甲立即冲上前去对丙的面部猛击一拳,乙也冲上前去捅刺丙的胸部,致丙死亡。因甲、乙双方无故意接触,乙方的行为属于片面共犯,故乙方应单独承担故意杀人的刑事责任)。
3.在一对一或分散的吵架、聚众斗殴的案件中,如果行为人的行为始终是针对其固定对象实施的,且相互之间没有协调,则行为人只对自己的行为及其结果负责。造成他人重伤、死亡的,除行为人外,首要分子(即本次犯罪活动的组织者、策划者、指挥者)也应对本次严重后果承担故意伤害或故意杀人的刑事责任。参与打架斗殴的其他人员,应当依法承担打架斗殴的刑事责任。
4.所有共同肇事者对他人的严重伤害和死亡的后果有一个大致的了解。客观上,如果他们的行为相互协调,与重伤、死亡的后果有因果关系,虽然可以查明谁直接造成了重伤、死亡的后果,但全案仍应认定为故意伤害或故意杀人。但对于各共同加害人的行为,可以根据各自造成他人重伤、死亡的原因分别确定刑罚。共同犯罪人造成他人重伤、死亡后果的,该重伤、死亡后果是因一般的聚众斗殴故意所预期的,且行为人受故意的不同程度的伤害所控制。应采取以重行为吸收轻行为的方法,只认定故意杀人罪,不要求数罪并罚。
5.共同危害他人时难以查明谁的行为直接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由有证据证明自己参与直接危害的所有人对严重后果负连带责任,但在决定处罚时,应当根据每个行为人实施的不同行为,从轻处罚。在造成死亡后果的情况下,难以认定行为人具有杀人故意的,可以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处罚;如果难以查明或者确定参与直接危害的人,这种聚众斗殴或者寻衅滋事的犯罪活动的组织者、策划者或者指挥者,应当对这种严重后果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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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点评
逍遥浪人
2022-03-12 16:08:01 回复
人、伤害行为,虽然与其他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行为一样,侵害他人健康,但有一个显著特点,即在杀人、伤害行为中,通常表现为寻衅滋事、争权夺利、争当英雄。因此,对于霸权& # 34;势力范围& # 34;,或者明确表示自己是想说服对方,而那些作案伤人的,都是聚众斗殴中的伤人行为。其他故意杀人、
夏夜星光
2022-03-13 00:05:51 回复
& # 34;,一般指人数较多,至少不少于3人;打架主要是指使用暴力互相打斗,只是使用暴力的方式不同。聚众斗殴多表现为流氓之间的斗殴,从几个人到十几个人到几十人、几百人不等。他们经常在约定的时间和地点,用刀子和棍子互相打斗
太闲了
2022-03-12 16:59:44 回复
聚众斗殴罪一、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1.聚众斗殴情节一般的,在一年以上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人数、次数、伤害后果等
最强无敌熊孩子
2022-03-12 17:13:58 回复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影响犯罪构成的次数、次数、手段的严重程度、伤害后果等犯罪事实,增加刑罚数额,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增加相应的处罚:(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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