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51 | 评论:3
让我们简单回顾一下P2P的历史
P2P公司从一开始就是中介的性质。本来既能让企业获得融资,又能让人获得高额回报。中介负责匹配,收取一笔中介费,整个过程可以通过互联网完成,不需要银行。看起来是双赢。
然而理想很丰满,现实很骨感。在“得到”平台上听到“向帅的北大金融课程”,她提到:“作为信息中介,只能收取信息中介费,很低,不能通过吸收存款赚取存贷差。那么这一点点收入几乎无法覆盖贷款业务的成本。举个例子,很多人喜欢拿美国的网贷平台,P2P平台的鼻祖Lending Club作为标杆。Lending Club真的一直坚持信息中介的路线,不开资金池,不接触资金,从双方收取一点服务费作为盈利点。事实上,这家生意兴隆的企业利润很低。仅在2016年,它就损失了1.46亿美元。然后在当时轰轰烈烈上市之后,至今股价已经跌了80%。上市初期市值50亿美元,截至今年,市值只剩17亿美元。所以在目前(2017年)的情况下,一个信息中介很难支撑贷款业务的成本。”不得不说,她很有先见之明。
既然P2P本质上是借钱,那么就会出现不还的问题。那么问题来了:
损失谁负责?理论上P2P根本不接管你的钱,你自己借出去,就像你在微信上转账给别人然后你打微信要钱一样。你觉得合理吗?所以中介是P2P的底线。但是慢慢的,整个行业的风向都变了。大家都在争谁的利益更高,比谁更安全,于是平台们就开始了各种方案。什么风险保证金或者第三方公司担保,不过是给投资人传递一个信号,“快来给我投吧,绝对安全,投完就在家等着收钱”。但也正是因为有了底,P2P才不得不推高借贷利率,不断加手续费,在危险的边缘试探。此外,它还有一个致命的风险,那就是低门槛。很多进入这个行业的人只想赚快钱,甚至骗钱。他们完全没有风险控制能力。对于一个高风险行业,他们实行低门槛准入,注定了P2P的末日。
今年以前“旧刑法”对“禁烟”的规定是这样的: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目前刑法修正案(XI)加大了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处罚力度,规定“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当然,为了鼓励退赔赃物,明确“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减少损害结果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所以,如果你还是“不吸烟”的话,将来可能会被判15年有期徒刑。
其实,不仅仅是普通个人和单位会参与到“禁烟”中来,通过在实践中的观察,
一些金融从业者也会参与“禁烟”[S2/]。如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7)第341号刑初0102号,吉某、张某、胡某等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其实就是通过“飞单”来“禁烟”。
基本事实是:
成立多家公司后,季某伙同张某、某银行职员胡某,以吸收有限合伙人投资、承诺高额回报为名,通过电话、电子邮件、当面介绍等方式,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480余万元。
银行员工在进行入职培训时,会反复强调不允许销售非银行产品。而张某、胡作为银行员工,盲目相信吉某的所谓产品是私募基金。为了谋取个人利益,根据吉某发来的PPT,他们向去银行办理业务的人介绍吉某的产品。法院最终认定,张、胡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从犯。
张禁烟金额1.8亿元,造成投资者损失1.3亿余元。鉴于张有自首情节,对其从轻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胡某非吸金额1100余万元,致使投资人损失690余万元。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6万元。
我们可能更容易理解,没有金融牌照的个人和单位的集资行为被定性为“非吸储”,但是,
还有一些单位即使有金融牌照,也是公认的“不吸”。原因是什么?实际上,是否构成“禁烟”主要客观考虑四个特征:
1。违法。根据《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第四条规定,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以吸收公众存款为名,不向不特定社会对象吸收资金,但承诺的义务与吸收公众存款性质相同的活动。虽然部分公司具备“私募”资格,但私募基金的部分管理人可能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例如,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投资者转让基金份额的,受让方应当为合格投资者,基金份额转让后的投资者人数应当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规定的具体人数。因此,通过签订收益权转让协议的方式拆分并促成基金份额转让,违反了前述《暂行办法》的规定,具有违法性的特征。
2。开放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公示主要是指通过媒体、推介会、宣传单、手机短信等渠道向社会公众进行公示。《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也规定,不得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公共媒体或者讲座、报告、分析会和公告、传单、短信、微信、博客、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进行宣传推介。之所以作出上述规定,根据证监会发布的《暂行办法》相关规定的解释(一),是为了“有效防范变相公开发行,控制宣传推介对象的方式和数量,向事先已经知晓风险识别能力和承受能力的特定对象进行宣传推介”。因此,就开放性而言,除了判断其是否具备上述具有广泛宣传性的形式要件外,还需要实质性判断是否扩大了风险,是否纳入了不合格投资者。
3。引诱。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形式偿还本息或者给付回报的,属于利诱行为。
4。社会性。社会性是指面向不特定公众的募捐。私募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有明显的区别。私募是针对特定的小范围合格投资者,而社会不特定对象不具备前述特征。
行为人是否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除了客观行为外,还需要判断其主观故意。[/s2/]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办理互联网相关金融犯罪工作座谈会纪要》第九条的规定,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原则上不要求将知道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作为认定主观故意的要件。也就是说,无论行为人是否知道以这种方式集资是非法的,只要实施了前述客观行为,就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只有一种例外,即没有相关职业经历和职业背景,工作时间短,在单位犯罪中处于较低级别,纯粹是执行单位领导指示的犯罪嫌疑人,如果编造借口,如果确实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其主观故意,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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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点评
我能喝一桶水
2022-03-12 18:00:56 回复
有明显的区别。私募是针对特定的小范围合格投资者,而社会不特定对象不具备前述特征。行为人是否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除了客观行为外,还需要判断其主观故意。[/s2/
刀锋冷
2022-03-13 02:41:03 回复
付回报的,属于利诱行为。4。社会性。社会性是指面向不特定公众的募捐。私募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有明显的区别。私募是针对特定的小范围合格投资者,而社会不特定对象不具备前述特征。行为人是否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除了客观行为外,还需要判断其主观故意。[/s2/]根
刺客信条
2022-03-13 00:53:09 回复
路线,不开资金池,不接触资金,从双方收取一点服务费作为盈利点。事实上,这家生意兴隆的企业利润很低。仅在2016年,它就损失了1.46亿美元。然后在当时轰轰烈烈上市之后,至今股
友欢
2022-03-12 15:17:38 回复
对安全,投完就在家等着收钱”。但也正是因为有了底,P2P才不得不推高借贷利率,不断加手续费,在危险的边缘试探。此外,它还有一个致命的风险,那就是低门槛。很多进入这个行业的人只想赚
贪图美色
2022-03-12 22:18:14 回复
分并促成基金份额转让,违反了前述《暂行办法》的规定,具有违法性的特征。2。开放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公示主要是指通过媒体、推介会、宣传单、手机短信等渠道向社会公众进行公示。《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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