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44 | 评论:1
一、案情简介
赵,男,1985年出生,汉族,大学文化。2014年8月,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采取强制措施。
赵案发前应聘为某公司业务经理,4月起任该公司副总经理。某公司在7个月期间,未经金融监管部门依法批准,在未取得开展金融业务资格的情况下,以年息14.4%-18%的高额利息为诱饵,向不特定公众吸收资金,赵被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提起公诉。
第二,接受委托
李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诉至法院。
在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立案前,李曾在律师团队办公室咨询过相关法律问题,但他认为事情并不严重,且处于取保候审状态,没有听取我的意见,也没有进一步委托我团队律师正式介入并实时跟进。现在他接到检察院量刑实刑建议后慌了神,赶紧来委托团队紧急处理!
三。团队讨论
本案卷宗材料较多,张志勇律师团队在接受委托当天就组织了团队讨论本案。讨论的主要内容如下:1 .档案材料多,阅卷的重点和方向;2.如何审核金额?3.角色,是否可以辩论共犯,如果是共犯,讨论增加辩护的想法?4.缓刑的可能性和缓刑方案。
四。律师辩护
接受当事人家属委托后第一时间于下午会见了被告人赵,沟通了案件情况,并耐心、认真听取了有关事件及其他相关重要案件的情况介绍。张志勇的律师团队立即为被告做了案件的初步分析,梳理了案件的核心法律关系,提出了专业的法律意见并承诺为被告争取最大的合法利益,争取其中的每一分每一毫。
张志勇律师团队在与被告人见面后,收集了本案所有的案件材料,做了详细的阅卷材料,包括:案件流程图、涉案人员关系表、被告人供述纵向对比、共犯供述分析表横向对比。同时还积极收集被告人工作作风良好、无违法记录的证明材料,收集后立即提交法院。
并且,在办理此案的过程中,张志勇律师团队充分利用了志豪律师事务所一贯的集体讨论,在每周五的团队讨论会上对本案进行了汇报和讨论。讨论中,各位律师积极建言献策,根据多年的办案经验,梳理案情,提出有效的辩护意见,其中重点意见有:被告人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关于立功,被告人提供了同案犯的相关线索,属于立功;至于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坦白,能够积极退赃,属于轻案。
律师围绕制作的讨论内容和阅卷材料,对庭审提问提纲和辩护意见进行了充实和丰富。在审判期间,张志勇的律师团队提出:
一、被告人赵某不是公司股东,不参与公司的直接管理和经营,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对被告人赵某减轻处罚。
其次,被告人赵归案后提供了与从犯有关的重要线索,属于立功表现。
第三,被告人赵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公诉机关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属于坦白。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且其能够积极退赔部分赃款。他有很好的认罪悔罪态度。
动词 (verb的缩写)案例结果
对于律师团队的辩护意见,除法官基本认可外,最终被告人赵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四年。本案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公司非法吸收存款4500余万元,被告人赵涉案2800万元,属于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律师团队通过对本案的具体分析,梳理出涉案人员关系图和公司运营结构表,找到了本案最重要的关键突破点,成功为被告人赵取得缓刑措施。
不及物动词相关法律法规
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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