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工伤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81 | 评论:2
工伤这个话题永远是职场小伙伴们讨论的焦点。
有时候,一个工伤事故可能同时构成多种事故属性。
工伤职工同时具有多重身份,符合领取各种待遇的条件,就产生了法律“竞争与合作”。
这种情况下,什么样的待遇不能兼得?
工伤保险伤残津贴和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不能同时享受。
社会保险法第40条规定:
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工伤职工,停止发放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从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项规定:
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的,停发伤残津贴,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伤残津贴是对伤残等级为一至四级的工伤职工和伤残等级为五、六级的用人单位就业困难的工伤职工因工伤减少劳动收入的替代补偿。
养老保险是劳动者年老时的生活保障。
工伤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有了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不能同时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和工伤保险待遇。
因缴费年限短、个人账户积累少等原因导致工伤职工领取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补足差额,确保其退休后能够维持原有生活水平,且收入不会大幅减少。
注意:
不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不能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可以继续享受工伤保险伤残津贴。
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不能同时领取。
社会保险法第17条规定: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款规定:
一至四级残疾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届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
一至四级工伤职工可能因非因工疾病死亡。如何处理两者的竞争?
人社部发布的《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人社部发〔2016〕29号)第一条规定:
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死亡,其近亲属符合同时领取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抚恤金待遇条件的,其近亲属选择领取工伤保险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中的一项。
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和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不能同时领取。
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也有竞争与合作的问题。
社会保险法第49条规定:
个人死亡,同时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和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条件的,其遗属只能选择领取其中一项。
换句话说,三者之间是竞争的,不可兼得。
此外,《社会保险法》第51条还规定:
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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