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205 | 评论:3
这对夫妻已经共同生活了30多年。晚年,丈夫起诉离婚。妻子以为自己常年在做家务,带孩子。除了分割财产的诉讼请求,她还提出了家务劳动赔偿,得到了法院的支持。昨天,思明区法院发布了这起离婚纠纷典型案例。
文/本报记者彭飞通讯员思法
离婚诉讼
妻子常年在家照顾老人小孩,要求家务补偿。
在这起离婚诉讼中,丈夫是原告,妻子是被告。两人80年代结婚,丈夫第二次结婚,第一任妻子因病去世,留下6个未成年的孩子。与现任妻子结婚后,他们生了两个儿子。
原告称,婚后长期在外地做生意,妻子在老家,双方聚少离多。20多年前,他在厦门买了第一套房,带着妻子在厦门生活,家里经济条件越来越好。2010年,他退休到厦门生活,但和妻子的感情变淡了。现在两人都想离婚,但是财产分割问题无法谈妥,所以起诉到法院。
被告表示,分居多年,两人关系破裂,她同意离婚。她说,丈夫和前妻刚结婚时生的6个孩子都不到10岁,最小的才1岁。后来婆婆老了也需要照顾,而老公长年在外打工,家里的老人孩子主要由她照顾。她在农村老家的时候,家里经济条件不好。她一边种田养猪,一边照顾家人。妻子认为,自己为这个家奉献了30多年,除了夫妻共同财产,还应该得到家务劳动的补偿。
对此,丈夫不同意,认为家庭本来就是“男尊女卑”的分工模式。他赚了几千万家产,为家族做出了巨大的贡献。妻子没有收入,一半财产已经保障了她的权益,母亲和姐姐也帮忙带孩子。
法院判决
夫妻共同财产均分,男方再支付20万元作为补偿。
思明区法院一审认为,男女双方在30多年的婚姻生活中,对家庭均有较大贡献,夫妻共同财产应按各50%的比例进行分配。庭审中,法院分割了双方房产、车辆、存款等财产,共计数千万元。
同时,思明区法院认为,结婚初期有8名未成年子女需要抚养,大部分家庭事务由女方处理。虽然有其他亲戚帮助她,但她为家庭付出的努力应该得到肯定。女方要求额外的家务劳动经济补偿,是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
最终,思明区法院综合考虑家庭经济情况、男方目前经济能力、双方居住地经济水平等因素,一审判决准予离婚,夫妻共同财产均分,男方另支付20万元作为补偿。二审后,该案驳回男子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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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务劳动的经济补偿
应在诉讼过程中提出。
《民法典》第1088条规定:“夫妻一方在抚养子女、照顾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方面承担较多义务的。,他有权在离婚时向另一方配偶要求赔偿,另一方配偶应当给予赔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商定;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记者从思明区法院了解到,随着计划生育政策的调整,部分女性因怀孕、生育、育儿等原因离开职场,离婚诉讼中家务赔偿的数量逐年上升。家事法官解释说,在婚姻中,如果一方把大量的时间和精力放在照顾老人、孩子或配偶上,很可能自我发展会受到限制,甚至可能完全牺牲自我发展机会,而其他家庭成员会受益。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承担义务较多的一方应当有权获得经济补偿。
法官提醒,提出赔偿需要注意三点:
1.家务劳动的经济补偿必须在协议离婚或离婚案件的诉讼过程中提出,协议离婚或判决离婚后一方提出的补偿请求,法院不予受理;
2.《民法典》列举了给予经济补偿的三种情形:抚养子女、照顾老人、协助对方劳动。但是,所有为了家庭利益的义务都要列在这里,主要是家务;
3.经济补偿的多少并不能简单的将家务转化为市场价值,毕竟作为家庭成员,他有照顾家庭的责任。赔偿是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基础上,承担更多义务救济家庭的一方。在庭审中确定赔偿金额时,会综合考虑家务劳动的时间、家务劳动的精力、家务劳动的收益、家庭经济状况等诸多因素。
来源:厦门晚报
本文标签: 离婚对女方有什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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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13 00:46:4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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