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65 | 评论:2
广东的李女士结婚后,由于怀孕和育儿,承担了更多的家庭义务,无法继续工作,没有收入。之后,李女士与丈夫离婚,她要求丈夫支付她2万元家务补偿。12月1日,北京青年报记者了解到,日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了一起执行民法典典型案例,李女士丈夫一次性支付她1万元作为家务劳动报酬。
离婚获得1万元家务补偿。
庭审中,李女士同意离婚,请求法院判决女儿由她抚养,并提出因怀孕及照顾年幼子女,婚后无工作,要求梁先生支付其家务补偿金2万元。
根据《民法典》第1088条关于家务劳动报酬制度的规定,李女士婚前与母亲共同经营餐馆。婚后因为怀孕育儿的沉重家庭义务,她停止了工作,没有经济收入。梁先生应给予适当补偿。经济补偿金的数额应根据婚姻存续时间、分居时间、梁先生的收入等因素确定。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女儿由李女士直接抚养,梁先生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享有探视权;梁先生一次性支付女士家务劳动补偿费1万元。
从立法上确认家务劳动的独立价值。
对于此案,知名公益律师、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赵良善表示,根据《婚姻法》此前的规定,家务劳动报酬只有在夫妻双方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归自己所有的情况下才能提出,但现实生活中,大多数家庭不会约定财产归自己所有,大家更习惯于财产归家庭所有。这种情况下,即使离婚提到劳动报酬,法院也无法支持。
民法典以法律条文的形式“唤醒”了家务补偿制度,从立法上确认了家务的独立价值,为照顾家庭、付出家务较多的一方在离婚时索要家务补偿扫除了法律障碍。
符合条件才适用劳动报酬。
柳州市刘备区人民法院法官曾指出,家务劳动经济补偿在事实上仍属于给付金钱的补偿行为,因此一方提出家务劳动经济补偿时,不仅需要根据家务劳动时间、家务劳动精力、家务劳动利益、承担义务较多一方的信托利益等综合因素合理提出,还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才能适用。要求经济补偿是基于承担更多家庭义务的假设。这里的家务劳动除了民法典中列举的抚养子女、照顾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三种情形外,还应包括准备食物、打扫生活环境、整理衣物、购物等无偿家务劳动,以及对家庭成员和家庭以外的人进行的无偿照顾和帮助活动。此外,经济补偿应由一方提出,但法院不得自愿适用。但法院可以向当事人说明其对家务劳动的赔偿请求权,是否行使由当事人自行决定。
文/记者李铁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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