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81 | 评论:1
离婚后如何计算“全职太太”的赔偿金?记者调查了浙江法院离婚经济补偿金的申请情况。
在职场上,你在公司的价值和你的工资直接相关。无论是高管、经理、月嫂还是服务员,职业有高有低,工资一目了然。但是,有一类人,他们的“工作”就是围着火炉转,专心“带娃”。当婚姻走到尽头,他们的权益如何保障?
今年1月1日实施的民法典,针对这类人群提出了“离婚经济补偿”的概念,让以家务为主的群体看到了自我价值的曙光。
《民法典》实施以来,在司法实践中,离婚经济赔偿相关法律法规适用情况如何,经济赔偿数额如何确定?带着这些疑问,《法治日报》记者在浙江省部分法院展开了调查。
经济补偿保护权益
实际案例相对较少
董先生和嘉兴的都是第二次结婚。他们经人介绍,于2009年结婚。婚后,辞去工作,在家专心做家务和农活,而董先生负责种菜和卖菜,两人都以种菜和养殖收入为生。后来赵女士住院,基本丧失了生活自理能力。因为赵女士的生活照顾等原因,双方家庭产生矛盾,感情逐渐破裂。今年6月8日,董先生向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离婚。赵女士同意离婚,同时表示在两人共同生活期间多付出了家务劳动,要求董先生支付经济补偿金。
法院认为,与董先生结婚后,赵女士的主要精力用于家务和农活,而其家庭经营的收入主要由董先生掌管。赵女士为家务付出更多,贡献更大,但他的经济地位很弱。综合考虑的经济状况、对家务的贡献、目前的身体状况以及董先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承受能力,法院判决董先生向支付经济补偿金2万元。
法院判决的主要依据是《民法典》第1088条:夫妻一方承担抚养子女、照顾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义务较多的。,他有权在离婚时向另一方配偶要求赔偿,另一方配偶应当给予赔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商定;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负责此案的法官范春宇认为,家务劳动这种在社会经济运行中没有明显表现、存在感低、没有工资的劳动方式,其经济价值不容忽视,对社会再生产意义重大。家务劳动的价值应该得到尊重,对于承担家庭义务较多的一方,需要提供离婚经济补偿。
民法典取消了离婚经济补偿金只适用于约定财产制下的规定,将经济补偿金的范围扩大到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两者同等适用。这一规定增加了对家务劳动付出多的一方的保护,体现了对家务劳动价值的肯定和对经济弱势一方的保护。
记者发现,目前只有部分法院适用了《民法典》关于“离婚经济赔偿”的法律,占比较低。常见的情况是“全职太太”离婚时主张家务补偿。例如,2021年1月至10月,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受理离婚纠纷172件,其中要求经济赔偿的有7件,仅占0.4%。具体情况包括生活困难、经济资助、身体疾病就医、抚养子女的家庭义务较多等。
综合考虑确定的金额
不按市场价
2014年9月,衢州市的陈先生和金女士结婚,婚后两人生育了两个孩子。为了照顾孩子,金女士以“全职太太”的身份照顾孩子,做很多家务。之后,陈先生与金女士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夫妻关系日益恶化。陈先生三次上诉离婚后,金女士同意离婚。她提出,自己一直在照顾孩子和家务,没有固定收入,因生育导致身体恶化,因此要求陈先生进行经济补偿。
因两人无其他财产纠纷,经调解,金女士最终同意两个孩子由陈先生抚养,而陈先生同意给予金女士8万元家务补偿,并当场全额支付了赔偿金。
“调解中,女方最初要求赔偿20万,男方说赔偿可以,但20万对农村家庭来说太高了。”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航埠人民法庭副庭长叶说。她认为,在谈赔偿金额时,主要考虑强度、持续时间、双方是否完全丧失工作能力、支付方经济能力、双方对离婚是否有过错、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等。
实践中,由于标准模糊,法院的最终判决可能达不到当事人的要求,当事人主张的金额一般会打折扣。同时,叶也认为:“家务劳动报酬的目的是让全社会认可家庭主妇的贡献,不能完全按照家务劳动的市场价格来计算。”
在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判决的一起离婚案件中,妻子因丈夫重婚并育有两个儿子,要求经济补偿和损害赔偿共计35万元。北仑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判决丈夫酌情给予妻子赔偿金15万元、5万元。宁波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如果单纯用时间和金钱来算一笔账:2006年妻子生下双胞胎女儿后,孩子的抚养和家庭开销由妻子承担,15年的时间,15万元的补偿,一年1万元,一个月不到85元的补偿。这样一来,赔偿金额就尴尬了,但实际上,15万元并不等于女方家务的全部价值。
北仑法院法官张新荣告诉记者,家事涵盖生活的方方面面,不能直接用市值来衡量。根据法律规定,有权要求离婚经济赔偿的一方必须是支付义务较多的一方,而“义务”包括抚养子女、照顾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平等”二字赋予法院空的自由裁量权,以判断一方是否承担了更多的义务,应结合一方在家庭义务中所获得的时间成本、精力成本、利益等诸多因素进行综合衡量。
司法实践中困难重重
彻底调查和解决难题[/s2/]
家务劳动不同于一般的社会劳动,具有封闭性,往往是家庭内部的事情。外人很难知道哪个贡献更大。即使从事更多的家务劳动,当事人也不会刻意保留相关证据,因此很难举证证明自己在诉讼中付出了更多的劳动,这给法院审理案件带来了很大的挑战。
记者在调查中发现,除了举证难之外,在实践中,法官审理此类案件还面临诸多困难,如赔偿数额的确定难、如何界定“义务”、赔偿的支付方式和期限的不确定性等。
无论是《婚姻法》还是《民法典》,都没有具体的赔偿数额标准。在司法实践中,应该如何界定“一方多付了义务”中的“多”?确定赔偿金额时应考虑哪些因素?在家务劳动中,劳动者牺牲了时间和精力,投入了巨大的情感。这些无形的价值应该如何用实物来衡量?
同时,离婚经济补偿金是现金支付、实物支付还是其他形式的支付,是一次性支付、分期支付还是一定期限内支付,法律也没有明确规定。
如何在司法实践中解决这些问题,关系到这一制度能否真正发挥应有的价值。如果只是由法官自由裁量,很容易导致同案不同判,不利于社会关系的稳定,甚至有损司法权威。
叶娟说,实践中在确定赔偿数额标准时,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法官往往会考虑很多因素,如夫妻关系存续时间长短、是否生育子女及子女数量、离婚后子女将与谁共同生活、离婚后双方的赚钱能力等。特别是在夫妻共同财产制的情况下,离婚经济补偿金的数额应以分割共同财产为基础进行判断。如果法院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已经考虑了承担家务多的一方的利益,离婚经济补偿金的数额可以酌情减少。
记者在采访中发现,办案法官都提到,在办案时,要尽可能进行详细的核实,然后再做出判决,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尽量确定一个双方都能接受的赔偿金额。同时,要加强诉前和诉中的调解和法律解释,尽可能化解双方的不满,达到送达判决、利益诉讼的效果。
来源:法治日报
本文标签: 离婚对女方有什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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