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266 | 评论:2
问:作为公职律师(既有公务员也有事业编制律师),我们担任村(社区)法律顾问是按照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实施发展1名村(社区)法律顾问意见工作方案的通知》的要求,每月为每个村(社区)提供8小时的公共法律服务,每年每个村(社区)获得1万元的经济补助。我们努力工作并取得了成果。我们认为一万块钱其实是工作费用和补贴,但有人认为我们是兼职,违反相关规定。你怎么看待这个问题?
答:无论是公务员法规定的违规从事营利性活动,还是《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的违规从事营利性活动,前提都是党员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如果政策允许,批准的兼职报酬是合规的。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实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事务所律师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6〕30号)第十条规定,担任外聘法律顾问的,享有约定的报酬和待遇。根据你的描述,你为村(社区)提供法律服务并支付相应费用,不构成非法营利性活动。你得到的所谓报酬,涉及一定的经济成本,是象征性的,显然不属于社会律师收取的律师费。如果把这种行为视为违纪,肯定会挫伤公职律师的积极性,没有人愿意从事公职法律服务。
此外,请注意,《关于实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事务所律师制度的意见》第三十六条规定:“各地各部门可结合实际,根据本意见制定具体办法。”我还需要你看看你所在地区的具体实施措施。同时,该意见第十条规定,外聘法律顾问在履行法律顾问职责期间享有以下权利:1。以事实和法律为依据提出法律意见;2.获取与履行职责有关的资料、文件和其他必要的工作条件;3.获得约定的工作报酬和待遇;4.与就业局商定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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