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64 | 评论:2
旬阳县人民检察院
投诉书
浔阳刑检[2021]第12号
被告人宋某某,绰号“安排”,男,1996年11月28日出生,湖南省汝城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43102619961128 * * *,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口在湖南省汝城县某镇某村某组,现住湖南省汝城县某镇某站。2012年12月27日因吸毒被汝城县公安局给予行政拘留5日;2015年3月12日,被汝城县公安局给予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2000元。2015年3月12日,汝城县公安局责令其接受社区戒毒三年。2018年3月11日,社区戒毒期满。2020年11月4日,因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被旬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2月11日,经旬阳县检察院批准,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被旬阳县公安局批准逮捕,现羁押。
本案侦查终结,由旬阳县公安局以被告人宋某某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21年2月10日移送我院起诉。法院受理案件后,已在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至11月,被告人宋某某联系罪犯胡某某(已判刑)购买银行卡、手机SIM卡、微信号及用手机SIM卡注册的支付宝账号(本案中又称“四件套”)。后胡某某联系老乡胡某佳、胡某义、朱某某(3人已作出判决),将在湖南长沙从事房屋买卖、金融消费贷款中介服务的唐某等9名客户的银行卡、手机SIM卡等信息以每张5000元的价格出售给宋某某。宋某某以每套5500元的价格卖给网友“楚哥”后,其个人非法获利4500元。2020年11月3日,被告人宋某某主动到汝城县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了买卖信用卡的犯罪事实。
以上案件事实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非法购买、出售胡某某介绍的他人信用卡9套等信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某犯罪后主动归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决。
我在此传达
旬阳县人民法院
公诉人:刘
2021年3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宋某某现羁押于旬阳县看守所。
2.4卷案卷和5张光盘
3.1 .认罪悔罪书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本文标签: 起诉排除妨害诉讼怎样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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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猪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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俗染
2022-03-12 15:52:3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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