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68 | 评论:2
判决损害自身权益,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笔者朋友小李从徐某某处按照市价购买按揭房一套,已付清全部房款并装修入住六年以上,但一直未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后因徐某某欠付按揭贷款,房地产公司代偿后,向郑州市某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法院判决解除了徐某某签署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但在此过程中,小李一直不知情。2019年底,房地产向小李下发了“限期腾房通知书”,并向法院提起排除妨害诉讼。小李收到通知后找到笔者。笔者通过分析,与周登林律师一起向郑州市某区法院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后该案经审查后正式立案,历经三次开庭及激烈的质证辩论后,最终在法院主持下达成和解,小李以市场价格60%比例与房地产公司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双方各自撤回起诉,实现了较为理想的诉讼效果。下面,笔者将诉状中核心内容予以摘录,以供大家交流借鉴。
一、原告属于应当参加原审诉讼的第三人
而原审案件立案时间为2018年6月,在立案及审判期间原告对涉案房屋处于持续居住状态,与原审诉讼具有重大利害关系,属于应当参加诉讼的第三人。
二、原告未参与诉讼原因不能归责于本人,原告于2019年10月才从房地产公司处知悉上述诉讼及判决。
在原审案件立案及审判期间,原告未将实际居住该房屋的原告列为第三人,原审法院亦未依职权主动查明事实并通知原告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原告无任何途径知悉原审案件,未参与诉讼原因不能归责于原告本人。被告房地产公司2019年10月在原告住处张贴针对徐某某的腾房通知后,原告经查询才得知二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纠纷事宜。
三、房地产涉嫌向法院隐瞒事实,其行为涉嫌虚假诉讼。
房地产公司及所属物业公司对于原告以购买人身份入住装修的情况主观上应当是明知的,其起诉被告徐某某解除合同时涉嫌故意对原告及法院隐瞒原告居住涉案房屋的事实,致使原告未能参加该诉讼,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房地产的行为涉嫌虚假诉讼。
四、依据房地产与徐某某签署的《补充协议》,买卖合同解除条件并不具备,原审法院事实认定及判决明显错误。
房地产公司与徐某某签订的补充协议中明确约定“……自出卖人代买受人向贷款银行偿还所有贷款本息之日起,出卖人有权随时选择通知方式解除该商品房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截止原审判决出具之日,房地产公司代垫比例仅为20%,低于《补充协议》约定的代偿全部本息条件,亦没有到达根本违约的程度。贵院出具的(2018)豫××民初××号民事判决书没有查清房地产公司与徐某某之间的商品房买卖纠纷中的代偿事实,在房地产公司没有代偿全部贷款本息的情况下判决房地产公司与徐某某签订的合同解除,属于错误判决。
五、原审判决撤销被告之间买卖合同前并未实地查明涉案房屋现状及是否有第三人入住,事实认定不清。
根据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撤销已经签署超过8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在商品房已交房超过5年的情况下,法院除对于房屋是否有抵押及查封进行查明情况下,还应当对涉案房屋现状进行查看及确认。但原审法院出具判决之前,未实地查明涉案房屋现状以及是否有第三人居住,是否损害第三人利益,存在事实认定不清及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况。
六、原审判决与已生效判决确认的他物权冲突,明显违法及不当。
(2018)豫××民初××号判决书于2018年12月出具,但郑州市某区人民法院认定第三人某银行郑州某支行对按揭涉案房屋有优先受偿权利的已经早于上述判决之前生效,该判决对按揭涉案房屋的他物权已经确认。在此情况下(2018)豫××民初××号号判决书判决解除合同则会引起上述他物权的变动,对 (2017)豫××民初××号民事判决书确定性造成严重的损害。因此判决合同解除有明显的不当。
同时,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时,还须注意如下问题:(1)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经审查,符合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三十日内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三十日内裁定不予受理;(3)第三人撤销之诉与案外人申请再审,只能择其一。
本文标签: 起诉排除妨害诉讼怎样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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