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69 | 评论:2
前述:本案讲述了一个关于如何请求排除妨害的案件。一个姓许的居民,房子在水库下面,水库投产后,他认为这个水库会妨害他的居住安全,因此请求水库赔偿损失。但法院审理后认为,这个证据不够充分,驳回了诉讼请求。
这个案件,其实还可以考虑从行政案件方面去取证,比如一个重大工程项目,一般要做环评,在环评过程中,是否依法进行了公示,公示期间,该居民是否举证。这个工作在案件中并未提及。所以,任何案件,都要综合地判断。
一、案件概述
2021年3月26日衡阳中院(2021)湘04民终708号:
上诉人许正平因与被上诉人耒阳市励群能源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励群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2020)湘0481民初75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2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
许正平上诉请求:
本案应为消除危险纠纷,原审定性本案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不当。
许正平提交的证据可证明励群公司修建水电站,致使案涉房屋处于该水电站的洪水回水淹没范围,只要使用水电站就会对许正平的房屋和人身安全造成重大影响,其房屋应当拆除。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许正平诉请励群公司消除危险,赔偿相应损失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二、法院观点
根据许正平在一审起诉时的诉讼请求及其依据的相关事实,原审定性本案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并无不当。
励群公司修建水电站给案涉房屋造成了一定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规定,许正平可依据案涉房屋所受影响程度要求励群公司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现许正平诉请励群公司拆除案涉房屋,并按耒阳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标准支付房屋拆迁赔偿费315250元,应以案涉房屋确需拆迁以解决其遭受的损害为前提。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只能证明案涉房屋因水电站的投入使用遭受过一定影响,不能证明案涉房屋已符合拆迁补偿的要求。
鉴于上述实情,原审不予支持许正平的该项请求并无不当。另,许正平诉请励群公司支付其泵房损失费1万元,未提交其遭受损失的充足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原审不予支持许正平的该项主张亦无不当。
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学习要点
1.第一个关键词是"排除妨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六条 【排除妨害请求权】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本文标签: 起诉排除妨害诉讼怎样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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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点评
冷面君子
2022-03-11 02:34:5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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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人何必挽
2022-03-11 04:11:24 回复
励群公司修建水电站给案涉房屋造成了一定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规定,许正平可依据案涉房屋所受影响程度要求励群公司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现许正平诉请励群公司拆除案涉房屋,并按耒阳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标准支付房屋拆迁赔偿费315250元,应以案涉房屋确需
少年痴货
2022-03-11 02:52:28 回复
使用水电站就会对许正平的房屋和人身安全造成重大影响,其房屋应当拆除。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许正平诉请励群公司消除危险,赔偿相应损失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二、法院观点根据许正平在一审起诉时的诉讼请求及其依据的相关事实,原审定性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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