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纠纷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76 | 评论:1
[裁判要点]
起诉期限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被诉行政行为的内容之日起计算。一般来说,强制拆迁行为的内容应当包括房屋被拆迁的事实和实施拆迁行为的主体。如果只知道房子被拆的事实,没有明确的主体是不能提起诉讼的。因此,强制拆迁的诉讼时效应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房屋被拆迁的事实和实施拆迁的主体的时刻起计算。
[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政裁决
(2019)最高法律师事务所申字第209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兰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甘肃兴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原审第三人:甘肃省兰州市第二中学。活下去。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武都路* */div >;
法定代表人:史长青,该校校长。
再审申请人兰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以下简称高新区城管执法局)因与甘肃杏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杏林建筑公司)行政强制执行一案,不服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甘18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我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结束。
高新区城管执法局申请再审,称:1。一、二审判决认定申请人拆除被申请人涉案建筑物证据不足。基于《关于责令停止兰州二中农场违法建筑的通知》和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兰州二中(以下简称兰州二中)、华宇公司、兰州交通工贸公司合同纠纷案的终审判决,申请人作出兰城高法字(2011)第010号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拆除兰州二中农场范围内的违法建筑,申请人未予处理。被申请人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申请人拆除了涉案建筑。二审中,案外人王义贵所有的三处被拆迁房屋均位于涉案建筑物所在地,经审理查明,涉案建筑物的拆迁不成立由申请人负责。2.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甘民中340号民事裁定书确认,本案涉及在农垦农场土地(即二中农场范围内的土地)上建造房屋的无用土地和建设审批手续,已被行政主管机关认定为违法建设,因此无法取得合法产权。根据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999)兰法执字第306号民事裁定书,被申请人取得燕乐居花园C座3号楼、4号楼的产权,被(2017)赣民终340号裁定书否定。3.兴林建筑公司提起的诉讼已超过法定期限。被申请人诉称,2015年12月10日发现燕乐居花园C座3、4栋建筑物丢失,与申请人2017年6月拆除上述建筑物的事实相差近两年,明显不合理。在此期间,被申请人与兰州二中、案外人王义贵等之间发生了多起民事、行政诉讼。在新闻媒体报道的情况下,被申请人不可能知道上述建筑物可能于2017年6月被申请人拆除的事实。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被申请人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本案应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查:1 .兴林建筑公司是否具有本案原告资格;2.高新区城管执法局是否应对涉案房屋拆迁承担法律责任;3.兴林建筑公司起诉是否超过法定期限;4.强拆是否合法。
杏林建筑公司的原告资格。一、二审查明,兰州中院(1999)兰法执字第306号民事裁定书将兰州华宇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的两套涉案房屋补偿给甘肃临夏县建筑工程总公司,该公司后改制为杏林建筑公司,杏林建筑公司成为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人。兴林建筑公司与强拆案所涉房屋的行政行为存在利害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行政行为的相对人和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杏林建筑公司有资格作为本案的原告。
关于高新区城管执法局对涉案房屋拆迁是否应承担法律责任的问题。一审、二审查明,高新区城管执法局对兰州二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下达房屋拆迁通知书,督促兰州二中拆除农场土地上相关房屋,后作出《兰州二中农场违法建筑及旧房联合拆除决定书》,决定与兰州二中联合拆除兰州二中违法建筑及旧房。兰州二中与拆迁公司签订协议,对建筑物进行拆除,由拆迁公司进行拆除作业。高新区城管执法局在一审庭审中表示,派人维持拆迁秩序。在联合拆迁决定中,涉及法院判决书、裁定书和房产证的房屋也需要拆迁。据此,可以认定高新区城管执法局应对涉案房屋的拆迁负责,再审申请人关于涉案房屋不是他拆迁的意见不能成立。
关于杏林建筑公司起诉是否超过法定期限的问题。本案起诉期限自杏林建筑公司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本案强拆内容之日起计算。一般来说,强制拆迁行为的内容应当包括房屋被拆迁的事实和实施拆迁行为的主体。如果只知道房子被拆的事实,没有明确的主体是不能提起诉讼的。因杏林建筑公司在涉案房屋被强制拆迁前未接到高新区城管执法局的任何通知,强制拆迁时杏林建筑公司不在现场,杏林建筑公司声称不知道涉案房屋是谁拆迁的,从2017年6月其他案件的判决中确切知道涉案房屋是高新区城管执法局强制拆迁的是合理的。本案中,从2017年6月起,杏林建筑公司未超过起诉期限。高新区城管执法局认为,如果诉讼超过法定期限,杏林建设公司应当提供相应证据,但高新区城管执法局和原审第三人未能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应当承担举证不实的后果。
论强制拆迁的合法性。本案中,高新区城管执法局在强制拆除涉案建筑时认定兰州二中为行政相对人,属于认定事实错误。高新区城管执法局无证据证明其对杏林建筑公司实施被诉强制拆迁行为时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规定的督促、听取意见、作出强制拆迁决定等程序,属于程序违法。高新区城管执法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明确,43套房屋未经批准建设,其中部分房屋涉及法院超越该局权限的裁定、判决和房屋产权证,不予处理。其余房屋建设违法,被责令限期拆除。但是,联合拆迁决定书要求拆除涉及法院裁决、判决的房屋,联合拆迁决定书拆除房屋的范围超出了此前行政处罚决定书拆除房屋的范围。据此,一、二审认定高新区城管执法局强拆兰州市雁滩乡XX花园、XX楼别墅违法,无不当。
综上,高新区城管执法局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驳回兰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的再审申请。
夏法官
华威法官
李伟华法官
2019年7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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拂袖清风
2022-03-12 16:08:34 回复
未接到高新区城管执法局的任何通知,强制拆迁时杏林建筑公司不在现场,杏林建筑公司声称不知道涉案房屋是谁拆迁的,从2017年6月其他案件的判决中确切知道涉案房屋是高新区城管执法局强制拆迁的是合理的。本案中,从2017年6月起,杏林建筑公司未超过起诉期限。高新区城管执
水手服
2022-03-12 17:12:24 回复
应当承担举证不实的后果。论强制拆迁的合法性。本案中,高新区城管执法局在强制拆除涉案建筑时认定兰州二中为行政相对人,属于认定事实错误。高新区城管执法局无证据证明其对杏林建筑公司实
饮涧水
2022-03-12 13:43:35 回复
能知道上述建筑物可能于2017年6月被申请人拆除的事实。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被申请人诉讼请求。法院认为,本案应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查:1 .兴林建筑公司是否具有本案原告资格;2.高新区城管执法局是否应对涉案房屋拆迁承担法律责任;3.兴林建
水手服
2022-03-12 13:19:05 回复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行政行为的相对人和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杏林建筑公司有资格作为本案的原告。关于高新区城管执法局对涉案房屋拆迁是否应承担法律责任的问题。一审、二审查明,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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