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2、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必须具有非法强索他人财物的目的
如果行为人不具有这种目的,或者索取财物的目的并不违法,如债权人为讨还久欠不还的债务而使用带有一定威胁成分的语言,催促债务人加快偿还等,则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3、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不仅侵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还危及他人的人身权利或者其他权益
这是本罪与盗窃罪、诈骗罪不同的显著特点之一
本罪侵犯的对象为公私财物
4、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用威胁、要挟、恫吓等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的行为
司法实践中认定本罪,应注意下列问题:
(一)行为人实施了敲诈勒索的行为,是构成本罪的关键
所谓敲诈勒索,是指以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强行索取他人财物的行为
此处应把握三点:
1、威胁或者要挟的内容,可以是暴力侵害人身,毁坏财物,也可以是损坏他人的人格、名誉或者揭发隐私及违纪、违法等
行为人扬言要侵害的对象可以是财物所有人、持有人或者管理人,也可以是与他们有利害关系的其他人;
2、威胁或者要挟的作用,是对被害人的精神进行强制,使其产生恐惧心理,被迫在一定期限内或者当场交出财物;
3、威胁、要挟的方式没有限制,既可以向被害人当面实施,也可以通过书信、电话或者他人转达等其他方式实施,但只要使被害人知道即可
(二)构成本罪以勒索财物数额较大为必要条件
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本罪的数额较大以1000元至3000元为起点
未达此数额标准的敲诈勒索行为,只能予以治安处罚

(三)本罪的罪过形式为故意,并以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为目的
如果行为人实施威胁、要挟,是为了取回自己被他人非法占有的财物或者是为了索回自己的债务,因缺乏犯本罪的故意,而不能定本罪
(四)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以下有期徒刑
不管是什么犯罪,在构成要件上面都是包括了四个方面的,也就是上文中提到的主体、客体、主观方面以及客观方面
就敲诈勒索罪来看,可能与抢劫罪存在相似的地方,毕竟都是通过一些暴力、威胁的手段,迫使受害人交出自己的财物,但是就暴力程度来看敲诈勒索罪是远不及抢劫罪的
扩展资料:
把握本罪的威胁和要挟方法(即胁迫)的以下特点:
第一,行为人以将要实施的积极的侵害行为,对财物所有人或持有人进行恐吓
例如,以将要实施杀害、伤害、揭发隐私、毁灭财物等相恐吓
由此可见,本罪只能以作为方式实施,不可能是不作为
制造、散布迷信谣言,引起他人恐慌,乘机以帮助驱鬼消灾为名骗取群众财物的,以及面对处于困境的人的求助请求,以不给钱就不予救助等,都不能认定为敲诈勒索罪
第二,行为人扬言将要危害的对象,可以是财物的所有人或持有人,也可以是与他们有利害关系的其他人
例如,财务所有人或持有人的亲属等
第三,发出威胁的方式可以多种多样
例如,可以当着被害人的面用口头、书面或其他方式表示,也可以通过电话、书信方式表示;可以是行为人亲自发出,也可以是委托第三者转达;可以明示,也可以暗示,都不影响本罪的构成
第四,威胁要实施的侵害行为有多种,有的可以是当场实现的,如杀害、伤害,有的是当场不可能实现,必须日后才能实现的
需要注意的是,行为人威胁将要实施危害行为,并非意味着发出威胁之时不实施任何危害行为,例如威胁将要实施伤害行为,但在威胁发出之时实施相对轻微的殴打行为;或者威胁将要实施杀害行为,但在威胁发出之时实施伤害行为
此种当场实施较轻加害行为、同时威胁将来实施较重加害行为的方式,可能影响行为人实际触犯的罪名和符合的具体犯罪数量,应当结合具体案件情况予以判断
采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敲诈勒索财物,敲诈勒索行为与他人交付财物之间,可以表现为三种不同的情况:
一是行为人要求被害人必须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交付财物,否则会在日后将其威胁的内容付诸实现
二是行为人当面对被害人以当场实施暴力相威胁,要求其答应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交付财物
三是行为人以日后将要对被害人实施侵害行为相威胁,要求当场交付财物
这表明,对于敲诈勒索罪来说,行为人绝对不可能以当场实现威胁的内容相恐吓,当场非法占有他人财物,这也是本罪与抢劫罪的显著区别
参考资料来源:百科-敲诈勒索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