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工伤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80 | 评论:2
根据《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职工因工伤发生的费用,一部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部分由用人单位支付。到底哪些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哪些由用人单位承担,很多人都不清楚。本文从承担费用的主体对费用进行了分类,并对这些费用的明细进行了汇总,列了一个清单,供大家在实践中参考:
一、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1.医疗费用: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和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超出目录和服务标准的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目前各地做法不同,更多地区的做法是用人单位不承担。
2.康复费用: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条件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二)住院伙食补贴
职工因工伤住院治疗的伙食补助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工伤保险条例》未作统一规定。
(三)统筹地区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用
工伤职工在统筹地区以外工作的交通、住宿和伙食费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工伤保险条例》尚未统一规定。
(四)安装和配置残疾人辅助器具的费用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需要注意的是,辅助器具一般应限于辅助日常生活和生产劳动的需要,采用国内市场流行的产品。工伤职工选择其他类型的产品,费用高于普及型,由个人支付。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工伤职工被评定为伤残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生活护理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社会工资×50%;
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社会工资×40%;
有些人生活不能自理:社会工资× 30%。
(六)一至四级残疾职工的一次性伤残津贴和月伤残津贴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工伤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十级伤残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如下:
一级伤残:本人工资×27;
二级伤残:本人工资×25;
三级伤残:本人工资×23;
四级伤残:本人工资×21;
五级伤残:本人工资×18;
六级伤残:本人工资×16;
七级伤残:本人工资×13;
八级伤残:本人工资×11;
九级伤残:本人工资×9;
十级伤残:本人工资× 7。
2、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伤残津贴: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职工因工伤残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的,按月发放伤残津贴,标准如下:
一级伤残:本人工资×90%;
二级伤残:本人工资×85%;
三级伤残:本人工资×80%;
四级伤残:本人工资×75%;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的,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七)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时应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工伤医疗补助金适用于5-10级伤残,根据伤残等级确定。《工伤保险条例》没有规定统一标准,但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授权。可以查阅各省的工伤保险条例或者工伤保险办法。
举例:广东省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
工伤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五级伤残:本人工资×10;
六级伤残:本人工资×8;
七级伤残:本人工资×6;
八级伤残:本人工资×4;
九级伤残:本人工资×2;
十级伤残:本人工资× 1。
(八)遗属领取的丧葬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死亡津贴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的,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死亡补助金:
1。丧葬补助:当地社会工资×6;
比如深圳市社会平均工资为11620元,丧葬补助金为11620元×6 = 69720元。
2。供养亲属抚恤金:由因工死亡的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支付给无劳动能力并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月30%,老人或孤儿每月10%。受抚养亲属的核定养恤金总额不应高于因工死亡工人的工资;
公式:配偶:死者本人工资×40%(按月发放);
其他亲属:死者本人工资× 30%(每人每月);
孤寡老人或孤儿: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增加10%;
核定时,上述养老金之和应≤职工月工资(按月计算)。
3。工亡一次性补助:标准为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根据统计局最新公布的数据,2020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43834元。
2021年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3834元×20 = 876680元。
因为《工伤保险条例》是全国统一实施的,2021年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全国统一标准是876680元,没有地域区分,全国统一。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工伤职工因工致残,经相对稳定治疗后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二。雇主支付的费用:
(一)工伤治疗期间的工资和福利
停工期间,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单位按月发放。停薪留职时间一般不超过12个月。重伤或者特殊情况,经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
注:实践中,主流做法是按照工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确定。
停工留薪期间加班工资是否计入原工资福利计算,实践中各地有不同做法。
例如,深圳中院《关于办理工伤保险待遇案件的判决指引》第十四条规定,停工期间的原工资福利待遇,按照工伤发生前十二个月的包括加班工资在内的平均工资福利标准确定。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第一庭(〔2014〕15号)的调查参考倾向于认为停工留薪期间的加班费不应计入原工资。
(二)5级和6级残疾雇员的月残疾津贴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或者六级伤残的,按月享受伤残津贴。5-6级伤残津贴,安排工作有困难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五级伤残:本人工资×70%;
六级伤残:本人工资× 60%。
(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残疾人就业补助金
伤残就业补助金适用于5-10级伤残,根据伤残等级确定。《工伤保险条例》没有规定统一标准,但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授权。可以查阅各省的工伤保险条例或者工伤保险办法。
举例:广东省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
五级伤残:本人工资×50;
六级伤残:本人工资×40;
七级伤残:本人工资×25;
八级伤残:本人工资×15;
九级伤残:本人工资×8;
十级伤残:本人工资× 4。
(四)停工留薪期护理费用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停工期间需要照顾的,由其所在单位负责。
单位不安排护理的,护理费由单位支付。一般可按当地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护士劳动报酬标准支付。
(五)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费用
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保险待遇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
(六)未及时申请工伤认定的费用[/s2/]
用人单位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之日起30日内未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在此期间发生的工伤待遇等相关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注:上述计算方法中,本人工资是指职工在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资料来源:山东高院劳动法图书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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