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纠纷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57 | 评论:3
如今,随着人们思想觉悟的提高,其实在生前立遗嘱越来越普遍。但有时会发生意外,没有时间处理遗产,可能会引发后代继承人的纠纷。下面是一个继承纠纷的案例。
案情梗概:原告:刘女士
原告:张
2.原告诉讼代理人:王,北京市中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某某
刘女士与张某刚结婚,育有两个孩子,张某和张某某。张2020年6月刚刚病逝,没有留下遗嘱。张刚名下位于北京东城区的房产是2002年4月购买的。该房产属于张刚和刘女士的共同财产。现因张某刚刚去世,刘女士自愿将房产过户给张某,张某同意但遭到被告反对。为维护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此向贵院提起诉讼。我们要求诉争房屋归张所有,由张按房屋评估价值支付张某某房屋折价的六分之一,即1065483.33元。
律师介入:为维护合法权益,两原告特地委托中昂律师事务所向法院提起诉讼。中昂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后,指派王律师为双方进行维权申诉。
被告辩称:被告张某某辩称,对原告描述的被继承人的家庭关系、住房情况、死亡时间均无异议。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我要求父母双亡后,我和张平分争议房屋,现不同意分割。我不同意原告关于我得到两间卧室的说法。原告理应给我1065483.33元的折扣,但原则上我现在不同意分割。
法院观点:事实:房子价值639.29万元。评估费18500元由张交纳。
法院认为遗产是被继承人死亡时留下的个人合法财产。张刚位于北京市231号的房屋为张刚和刘女士夫妻共同财产。现在张刚已经去世,房子里的一半产权属于他的遗产。
张刚生前没有留下遗嘱,所以张刚的遗产应该按照法定继承进行分割。张刚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为刘女士、张、张某某。由于本案双方均未证明存在多继承或少继承的情况,本案将对张某刚的遗产进行平均分割,由刘女士、张、张某某各享有六分之一的财产份额。刘女士自愿将其在争议房屋中的份额及应继承的份额赠与张某,张某接受,本院无异议。
确认张干刚名下位于北京市231号的房屋归张所有,由张某某按房屋评估值支付房屋折价的六分之一,即1065483.33元。
判决结果: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122条、第1123条、第1127条、第1130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张干刚名下位于北京市231号的房屋一套,归张所有;
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张向张某某支付房屋折价款1065483.33元。
案件受理费28275元,其中23562.5元由张负担,4712.5元由张某某负担(由张负担,由张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
鉴定费18500元,由张支付15416.7元,张某某支付3083.3元(由张、张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
本案最终结果是,一个儿子得到房产,一个儿子得到折价1065483.33元。在这里提醒大家,如果家庭规模较大,涉及财产较多,可以考虑提前做好财产规划,拟定相关协议,避免亲戚之间发生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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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签: 父母死亡没有立遗嘱财产如何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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