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217 | 评论:3
律师李力丹为李涉嫌盗窃案进行辩护,被驳回不起诉。
为当事人辩护并不意味着保护他,更不意味着免除他的责任。——马歇尔霍尔
一、案情简介2014年,李的妻子张通过抵押贷款购买了一辆汽车。2015年,李某代表其妻子与成都某公司签订《抵押车辆催收确认书》,载明张某通过银行贷款购买车辆,由某公司作为第三人担保。因张某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多次逾期,张某承诺到A公司清偿借款及相应的违约责任。逾期不配合处理,他专门委托A公司对抵押车辆进行评估变卖,以清偿银行和担保公司。张没有按照承诺与A公司合作。李某后口头告知A公司收回车辆的意图,并于2016年检测到车辆位置后,将车钥匙交给他人,并请外人帮忙将车辆开走,后李某将车上的监控设备拆除。随后A公司到侦查机关报案,指控李涉嫌。李被网上通缉。
另外,已知A公司管控期间,车辆违规十余次,造成数千元,扣近30分。
二、办案过程李被网通抓获后,妻子张前来咨询。在听取了当事人家属对案件过程的讲述,特别是看到《抵押车辆收缴确认书》的具体内容后,认为本案中的李不构成盗窃罪。
接受委托后,指派团队律师陪同张到成都市侦查机关发表律师意见。但根据侦查机关反馈的情况,以抵押车辆收缴确认书等名义,在实际操作中,认定所有车主将其车辆抵押给公司,然后偷偷将车辆开走视为盗窃,坚持认为李构成犯罪,不予撤案。
虽然李与A公司签订了《抵押车辆催收确认书》,但该《确认书》的实质是委托关系。因此,甲公司是受托人,李的妻子是委托人。A公司仅具有代为销售权,车辆所有人并非A公司,且李某曾口头通知A公司取消委托,故李某将车辆开走不构成盗窃罪。但李及其家人没有证据证明李的口头通知。承办律师认为有必要改变侦查机关意见的,可以通过法院认可的方式解决。因此,代理律师对李、张某提起民事诉讼,诉请A公司撤销抵押车辆催收确认书,并赔偿张某损失。
此次民事诉讼的真实目的是确认双方签订的《抵押车辆催收确认函》是委托关系,而不是买卖关系。最终,法院在民事判决书中认定张与A公司之间的关系为委托关系。在委托关系的情况下,根据法律规定,委托人有权随时终止。
2019年底,李因被网上通缉,被双鸭山市公安局抓获,后被移送至成都。律师撰写法律意见书,充分表达李不构成盗窃罪的法律意见,并提供判决书、伪证笔录等证据,提交侦查机关(派出所工作人员)。
随后,律师前往看守所会见李,再次核实案情。同时去甲方公司和银行了解甲方公司是否代其偿还了银行的债务,并保留证据。在此基础上,他撰写了补充法律意见书,前往侦查机关,约见了办案人员和侦查机关法务部工作人员,再次当面表达了自己的律师意见,提交了补充法律意见书。
最终,侦察机关完全采纳了律师的意见,案件被驳回。李在被拘留28天后被释放,与家人共度农历新年。
三、辩护思路辩护人李不构成盗窃罪,理由如下:
1.本案中李与担保公司的纠纷属于民事经济纠纷。
李某购买涉案汽车后,还款一年。由于经济困难,他无力继续偿还贷款。于是他与“受害者”A公司签订了一份抵押车辆催收确认书,但其内容是一份具有委托书性质的协议。协议明确写着“特委托A公司对抵押车辆进行评估出售,以清偿银行贷款”。合同的性质是根据合同的内容而不是合同的标题来确定的。因此,抵押车辆催收确认书不是催收确认书,而是委托代理出售车辆偿还银行贷款的委托书。
本协议签订后,甲公司恶意扣押二手车一年多,未按约定对车辆进行评估或变卖偿还银行贷款。李找到买家,要求看车,A公司也拒绝配合。甲公司未偿还李、张的银行借款。车辆持续贬值,银行欠款与日俱增。A公司违反合同,不履行合同义务。其行为不仅侵害了李、张的利益,也侵害了本行的利益。
A公司违法违规使用车辆一年以上,行驶里程超过10000公里,造成交通违法近30次,因违规罚款1000元,个人征信和贷款逾期不诚信造成严重后果,A银行。以及在车辆年检到期,交强险也到期的情况下违法上路行驶。基于上述原因,2016年,李某偶然发现涉案车辆后,委派他人用钥匙将车辆开走。
根据《合同法》第三百九十六条规定:“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第400条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外,应当赔偿损失。”因此,作为委托人,李有权随时解除合同。
第二,民事案件的判决确认了上述事实,确认了上述关系。
首先,民事判决现在已经生效。在法院认定的事实中,认定了A公司违反协议,造成车辆违章罚款的事实。认定A公司立案的《抵押车辆收取确认函》具有委托合同性质。我院意见认为,明确规定委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最终,判决“1。解除2015年张与被告A公司签订的《抵押车辆催收确认书》;2.被告甲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支付违约金1000元。”
其次,本案中,甲公司答辩称“原告自行取回涉案车辆时,相关委托已解除”,可以进一步证明李某有随时解除车辆的权利,其已经行使了随时解除车辆的权利。对此,A公司的审判予以认可。
第三,民事判决书本身已经证明张(李)与A公司的纠纷属于民事纠纷。
综上,甲公司不履行合同义务,出售车辆偿还银行贷款,李有权解除合同并将车辆开走。该车辆的所有权从未过户,法律关系仅为委托关系,故李并未侵犯a公司的财产权益。
3.对于公安机关干预经济纠纷为一方当事人催款追债,公安部先后下发了《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不得越权干预经济纠纷的通知》((89)30号)、《关于禁止公安机关干预经济纠纷非法抓人的通知》(工统字〔1995〕50号)、《关于禁止越权干预经济纠纷的通知》(工统字〔1995〕13号)和《关于公安机关干预经济纠纷非法抓人的通知》。
本案中,在委托A公司出售车辆偿还贷款的过程中,李本来就是受害人,银行欠款未能及时偿还,A公司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李与A公司、李与银行之间的纠纷属于民事经济纠纷。A公司虽为担保人,但并未赔偿【有银行短信,请公安机关核实】,无权扣押涉案车辆。目前,A公司不仅没有经济损失,还赚了李某的担保费,扣押了李某的保证金5万元。李某确实给银行造成了经济损失,拖欠的银行贷款未得到偿还,但银行不是本案的报案人,李某(张某)与银行的关系仅是民事纠纷领域。
4.从盗窃罪的犯罪构成来看,李不构成盗窃罪。
盗窃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公私财物的行为,侵犯了他人财物的所有权。
第一,盗窃罪的客体是他人公私财物的所有权。本案中,李驾驶的是自己的车辆,并未侵犯“被害人”的所有权。
1.根据《物权法》规定,车辆登记在张某名下,由张某(李某)使用,故所有权归张某(李某)所有。李某与张某为夫妻关系,车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故嫌疑人李某拥有所有权。虽然车辆是贷款购买的,但银行是抵押权人,不是车主。
2.甲公司向张(李)收取全额担保费和5万元保证金作为银行贷款的担保。A公司只是银行贷款的担保人。涉案车辆没有抵押,更没有质押给a公司。
第二,盗窃罪主观上应具有非法占有的客观方面。李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
如前所述,李收回车辆只是为了合法维护自身权益,不存在非法占有的故意。车辆找回后,一直在李处。李没有恶意抵押、质押、出售等行为。,收了钱。根据李的描述,涉案车辆被取回后并未使用,可以证明其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后来因为车辆成了被盗车辆,无法验货,李成了通缉犯,也没能去担保公司和银行进一步解决债务纠纷。
李将车辆开回去,担保公司知道。而且李多次电话联系警方,也显示车辆是他找回的,而且是他自己找回的车辆。
从行驶地点来看,车辆不是公司的。如前所述,双方签订的协议是委托的,李有权随时解除。因A公司违约的违法行为,李某在A公司以外的地点将车辆开走,李某将车辆开走后,从未主张向A公司偿还车辆,也证明李某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第三,李在盗窃罪中没有秘密窃取行为。
鉴于A公司从未销售过车辆,且车辆随着时间的推移不断贬值,且A公司违规使用车辆,李多次要求将车辆退回自行销售,A公司未予同意。李将车辆开走后,通知了A公司,A公司也给李打了电话。甲公司明知李某会将车辆开走,或者给李某打电话询问车辆是否会让李某开走,这是常识。公司报案的行为意在用刑事手段解决民事问题。
李用自己的车钥匙开走了妻子名下的车,也不担心被身边的陌生人发现,所以不存在秘密盗窃的情况。即使担心,也是担心A公司相关人员阻挠他们取回车辆。盗窃中没有秘密盗窃。
综上,李不构成盗窃罪,恳请公安机关撤销李涉嫌盗窃罪一案。
四、办案结果在调查阶段,李在被拘留28天后被无罪释放。
五、办案心得第一,刑事案件的工作要尽可能“跑在前面”。
“刑事程序不可逆”,辩护工作尽量做在前面。本案中,李的家人在案发后第一时间咨询了律师,为A公司与李之间法律关系的确定赢得了时间。这一原则也贯穿于律师办理刑事案件的全过程。如果无罪或罪轻的辩护意见可以在侦查机关向检察院提请逮捕阶段先公布,就不用等到审查起诉阶段了。证据能否作为定案依据的法律意见书,可以在审查起诉阶段先公布,不会等到法庭质证。这样,对于无罪的案件,在不批捕率、不移送起诉率、无罪开释率都在一个个下降的今天,可以让当事人早日获释。对于轻罪,可以从根本上为当事人争取最低量刑。
二、如有必要,可使用民事方式固定案件事实。
虽然刑事案件的证据是“轻言证,重书证”,但言词证据仍然是认定刑事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依据。当双方围绕主要事实,尤其是民事法律关系,一份民事判决书比双方的笔录更具有证明效力。
在民事判决中,案件的事实和法律由法院确认。因此,涉及到民事领域的法律关系时,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来固定事实,这样无论是案件事实的确认,还是法律关系的确认,都具有较大的证明效力。
第三,刑事案件要慎重处理,要尽力争取。
接受张委托后,指派律师前往成都,与办案人员面对面发表律师意见,交流案情。得知办案机关的意见后,我没有放弃,而是通过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方式,固定了A公司与张、李之间的委托法律关系。拿到民事判决书后,律师并没有停下脚步,而是继续整理案件材料,撰写法律意见书。李到案后,律师根据本案事实和最高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部门的法律规定,对已经起草好的法律意见书再次进行修改,对内容进行补充、删减,甚至提醒侦查机关。写完新版法律意见书后,律师并没有简单的邮寄法律意见书,而是在提交法律意见书后,到看守所与李见面,与他核对案情,到银行和甲方公司了解还款情况,结合李的意见,写了补充法律意见书, 亲自到侦查机关与办案人员、法制办工作人员见面,争取有一个面对面的面谈机会,以便当面提出第二次辩护意见。
本案中,律师会见李某后,看守所工作人员将李某带回时,李某起身向律师深深鞠躬,作为辩护人,律师承载了太多的压力和期望。当侦查机关作出撤案决定,李被释放时,距离2020年农历新年只有4天。这个让当事人感恩和满意的结果,得益于不懈的努力和细致的工作。在整个办案过程中,每一项工作,每一个法律意见,每一个观点,尽自己最大的努力,争取做到最好,尽力做到最大。目的是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李力丹律师简介:
自执业以来,李丽丹已代理近千起案件。通过积极、严谨、务实、谨慎的工作态度,所有案件都取得了理想的效果,得到了客户的认可和好评。
李立丹律师致力于刑事方向,在刑事法律风险分析、刑事合规、刑事指控、刑事辩护等领域成绩斐然,为众多委托人提供了多层次、高质量的法律服务。在辩护案件中:一案在侦查阶段免予起诉;很多时候检察院免于批准逮捕,最后不追究刑事责任;两起无罪案件在法庭阶段得到支持;大量缓刑,刑期较低的案件等等。李力丹律师多次被黑龙江电视台、哈尔滨电视台栏目邀请做客,担任法律评论律师。
本文标签: 盗窃罪被拘留可以提出离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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