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39 | 评论:1
由于涉外离婚案件当事人的身份和住所比较复杂,对法院的管辖有直接影响,我们离婚律师代理此类案件首先要解决的问题就是确定管辖法院。我今天要讲的一个情况就是双方都在国外的中国公民应该选择在哪个国内法院起诉的问题。
以我们律师昨天接触的一个涉外离婚案件为例。男女均为中国公民,在日本工作生活三年以上。男方户籍地为北京市海淀区,出国前居住地为北京市通州区。女方户籍和出国前居住地均在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双方于六年前在北京市海淀区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现夫妻感情破裂,女方向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那么,大连法院对此案是否有管辖权呢?接下来,我们结合法律条文来分析一下。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规定:
1.中国公民双方均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依据婚姻法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由原告或被告原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对在中国境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住所地法院以必须由结婚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离婚诉讼,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由结婚地或者一方在中国境内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以上两条是最有可能适用于本案的管辖权规定。应该应用哪一个?婚姻律师认为最重要的是看什么是“定居国外”?根据国务院侨办2009年在《关于界定华侨、外籍华人、归侨及其亲属身份的规定》(国侨发〔2009〕5号)中的解释,“中国公民取得居住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在该国连续居住满两年,两年内累计居住不少于18个月”。这是中国现行法律体系中对“定居国外”最详细的含义。
另外,我们需要知道一个法律术语——华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规定:“归侨是指回国定居的华侨。华侨是指被指定居住在国外的中国公民。华侨亲属是指在中国的华侨和归侨的家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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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双方均为中国公民,均在日本连续居住两年以上且不少于18个月。显然属于定居国外的情况。因此,它不符合上述第一条的规定。同时,由于双方都在国外定居,都是华侨。只能适用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条法律,即“在中国结婚定居国外的华侨,以离婚诉讼必须由结婚地法院管辖为由,不被定居国法院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 由结婚地或者一方当事人在中国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由此可见,不仅原告在中国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大连市中山区法院有管辖权,被告在中国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北京市丰台区法院和双方婚姻缔结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也有管辖权。
本文标签: 第二次起诉离婚能判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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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点评
夏日奇遇
2022-03-12 04:28:40 回复
法院管辖。”由此可见,不仅原告在中国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大连市中山区法院有管辖权,被告在中国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北京市丰台区法院和双方婚姻缔结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也有管辖权。
凡间来客
2022-03-12 01:23:46 回复
法司法解释的规定:1.中国公民双方均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依据婚姻法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由原告或被告原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2.对在中国境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住所地法院以必须由结婚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离婚诉讼,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由结婚地或者一方在中国境内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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