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95 | 评论:1
4月9日,缙云新闻刊发《我们在哪里可以理解?!男子杀死女婿和姻亲夫妇。二审死刑减为死刑。受害者亲属质疑减刑的依据。这篇报道报道了2019年的一场悲剧。河北男子张志军在四川彭州女儿女婿家中,将女婿邹硕及其父母邹成海、杨惠芬杀害。张志军一审被判死刑,张志军二审被减刑为死缓。判决书显示,减刑的理由之一是张志军取得了死者亲属的谅解。
据了解,出具谅解意见的是张志军之女张,双方近亲属对张志军的谅解意见均不知情。近日,被害人亲属委托律师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递交刑事起诉状,再次声明被害人亲属不理解凶手,要求对张志军的死刑判决予以减刑(立即执行)。
凶手女儿理解凶手死者亲属拒绝& # 34;由& # 34;
该案一审时,审判长专门征求了死者亲属的意见。亲属表示希望严惩凶手,多次拒绝张志军亲属提出的谅解请求。但二审判决书显示,张志军已取得死者亲属的谅解。对此,邹成海、杨惠芬的亲属均表示,从未为凶手出具过谅解书,但了解后才知道,出具谅解书的是张志军的女儿张。
二审判决书提到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
近日,邹成海、杨惠芬亲属委托河北池州律师事务所侯律师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递交请愿书,请求依法撤销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川刑巡终33号刑事判决,再审该案,依法判处张志军死刑(立即执行)。
侯律师说,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06条,& # 34;近亲& # 34;指丈夫、妻子、父亲、母亲、儿子、女儿、兄弟姐妹。张作为杨惠芬、邹成海的儿媳,并非其近亲属,不能以近亲属的身份给予谅解意见。作为邹硕的妻子,张某虽然是法律意义上的近亲属,但两人在案发前均已提起离婚诉讼,感情已经破裂。与邹硕的夫妻关系相比,张与张志军的血缘关系更近,张与邹硕之间不存在近姻亲关系。同时,张灿不能代表不成熟的女儿的感情,她没有完全表达自己意愿的能力。
此次委托上诉的律师是邹成海和杨惠芬的兄妹,是两位死者的真正近亲属。他们在请愿书中重申,拒绝理解张志军,希望严惩。
质疑理解的动机可以& # 34;人们既得到钱& # 34;
起诉状指出,除了身份的合法性问题,张本人的认识动机也值得商榷。根据《民法》规定,邹硕的法定继承人为配偶、父母、女儿。随着其父母同时被害,作为未解除婚姻关系的配偶,张灿不仅继承了邹硕的遗产,还代位继承了邹硕父母的遗产。邹硕女儿尚未成年,遗产将由张支配。
此外,无论是婚前还是婚后,邹硕的父母都在经济上尽力帮助张某夫妇和张某一家。根据目前查到的票据初步统计,自2013年6月起,被害人杨惠芬、邹成海先后向邹硕、张某、张某的弟弟转账31万元,其中5万元是张某的弟弟借的。邹某与张某婚后用16万元买了一辆车,车主为张某。这辆车是张在办理离婚手续时偷偷卖掉的。张及其父母所住房屋的首付款由邹硕父母出资,产权人为邹硕。因该房屋系婚后购买,张某虽未实际支付该房屋首付款,但可依法享有该房屋的共有权。
侯律师认为,如果张志军因张的谅解而免于死刑,凶手的家人将& # 34;人们既得到钱& # 34;成为本案的最大受益者。这种结果对法律和社会都是极其错误和危险的。如果父母故意杀人可以在不付出生命代价的情况下被子女轻易原谅,不排除在面对利益诱惑时,一些人会铤而走险,效仿张志军,为社会稳定埋下隐患。
认为被害人没有过错,说明凶手是有预谋的
二审判决认定本案因家庭纠纷引发,被害人有过错。侯律师认为,结合一、二审判决,不能认定被害人有过错。
张志军一家三口都称,邹硕一家当天去抢孩子了。无奈之下,张志军拿刀杀了人。但邹成海和杨惠芬同事的证言表明,他们只说明年去看孙女,看起来很开心。根据张的证词,她和父母事先知道邹硕一家要来。那天邹硕的父母进门前敲门,邹成海和杨惠芬也没有提前买好返程票,看起来不像是准备抢了孩子赶紧走的样子。
张志军妻子描述的事件有很多出入。案发时张并不在场,其证言明显有歪曲、诽谤之嫌。张家三人有利害关系,证明力低,不应采信。
受害者亲属认为,张志军夫妇在本案中有严重过错。张志军不喜欢邹硕的农村背景,婚前极力阻挠女儿与他谈恋爱,张偷偷与邹硕领结婚证。婚后,张志军经常对邹硕刻薄,挑拨女儿和女婿的夫妻关系。邹硕被迫离家出走后,他把衣服扔出了家门。邹硕与张关系恶化是本案的大前提。
律师侯对张志军供述自己因急事持刀杀人一事有不同看法。他认为张志军的行为更像是有预谋的谋杀。
诉状指出,就算邹硕一家真的想抢孩子,张志军也没必要拿刀吓唬受害者。物理封堵、锁门、报警等方式可以更有效地拦截受害者,但炫耀刀具只能激化矛盾。另外,持刀威胁被害人应该会导致双方僵持和打斗,但现场勘查中没有打斗痕迹,张志军身上没有伤痕,死者身上也几乎没有皮外伤,所以被害人更像是在没有保护的情况下被突然杀害。本案的凶器是一把剔骨刀,是张志军起诉邹硕离婚并要求分割房屋和存款后几天购买的,案发在十天后。
二审认定激情犯罪的律师认为认定有误
二审判决认定,张志军杀人是在劝阻无效的情况下,为了维护自己和亲属的安全而实施的激情犯罪。侯律师认为这种认识是错误的。激情犯罪是指行为人本无杀人意图,但在被害人的刺激和挑逗下失去理智,失去控制,杀害他人。激情犯罪的必要条件是:被害人的严重过错导致行为人的情绪波动;行为人受到精神刺激,暂时丧失理智,丧失或者削弱了辨认能力和自控能力;演员必须处于愤怒的精神状态,并当场行动,在激情状态和行动之间没有间隔。
本案即使发生纠纷,也不是严重过错,不会引起强烈的情绪波动。张志军短时间内连刺三人八刀,致命。不像是在丧失自我辨认和控制能力的情况下实施的犯罪。张志军特意去阳台储物柜隔间取刀,而不是随意拿起物品当凶器。拿刀后有冷静期,但他还是故意杀人,应该不是激情犯罪。
目前,该请愿书已送达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诉人尚未收到受理通知书。
津云新闻将持续关注此案。
金记者顾明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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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签: 丈夫杀人妻子能离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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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点评
冷心王子
2022-03-12 02:22:36 回复
错。张志军一家三口都称,邹硕一家当天去抢孩子了。无奈之下,张志军拿刀杀了人。但邹成海和杨惠芬同事的证言表明,他们只说明年去看孙女,看起来很开心。根据张的证词,她和父母事先知道邹硕一家要来。那天邹硕的父母进门前敲门,邹成海和杨惠芬也没有提前买好返程票,看起来不像是准备抢了孩子赶紧
夜晚归客
2022-03-11 17:15:14 回复
之下,张志军拿刀杀了人。但邹成海和杨惠芬同事的证言表明,他们只说明年去看孙女,看起来很开心。根据张的证词,她和父母事先知道邹硕一家要来。那天邹硕的父母进门前敲门,邹成海和杨惠芬也没有提前买好返程票,看起来不像是准备抢了孩子赶紧走的样子。
少年强则国强
2022-03-12 02:23:33 回复
志军也没必要拿刀吓唬受害者。物理封堵、锁门、报警等方式可以更有效地拦截受害者,但炫耀刀具只能激化矛盾。另外,持刀威胁被害人应该会导致双方僵持和打斗,但现场勘查中没有打斗痕迹,张志军身上没有伤痕,死者
己所不欲勿施于人
2022-03-12 03:29:21 回复
他谈恋爱,张偷偷与邹硕领结婚证。婚后,张志军经常对邹硕刻薄,挑拨女儿和女婿的夫妻关系。邹硕被迫离家出走后,他把衣服扔出了家门。邹硕与张关系恶化是本案的大前提。律师侯对张志军供述自己因急事持刀杀人一事有不同看法。他认为张志军的行为更像是有预谋的谋杀。诉状指出,就算邹硕一家真的想抢孩子,张志军也没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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