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211 | 评论:2
鲁法案[2021] 263号
案件详情
牛冲自愿将其位于济南市历下区某小区的房屋出租给郭。在房屋租赁有效期内,牛冲通过更换门锁的方式伙同他人进入,致使承租人郭回家后无法开门。警察到达现场后,牛冲仍然不听警察的劝告,拒绝开门。公安机关据此认定牛驾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并依法对牛驾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牛冲不服公安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处罚决定;牛冲仍不服,最后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济南市历下区法院经审理查明,当事人崇与乙方郭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该合同载明崇自愿将位于济南市历下区某处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出租给乙方郭居住使用;租期从2013年6月至2019年6月...2018年12月9日上午,郭向济南市公安局千佛山派出所报案称,其在租赁合同期间居住的房屋被他人撬开门锁非法侵入,无法进入室内。2018年12月14日,济南市丽霞公安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原告牛冲非法侵入住宅的违法行为成立,决定给予其行政拘留10日,并处伍佰元的行政处罚。原告牛冲不服,向济南市历下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历下区政府决定维持济南市丽霞公安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判断结果
法院认为,从程序上看,被告济南市丽霞公安局于2018年12月9日受理报案,并依法传唤原告牛冲,制作询问笔录,开展相关调查工作。处罚前制作了《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告知了原告牛冲陈述和申辩的事实理由、依据和权利。2018年12月14日上诉至原告牛冲。从实体上看,根据被告济南市公安局对原告牛冲及其他相关人员的询问笔录,可以确认2018年12月9日,原告牛冲通过更换门锁的方式进入位于济南历下区的某房屋,擅自销毁承租人郭的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致使承租人回家时无法开门。该房屋为报案人郭所租,仍在租赁有效期内。民警到达现场后,原告牛冲不听民警劝告,拒不开门。据此,被告公安局认定黄牛冲入他人房屋的违法行为成立,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没有错误。本案中,原告非法侵入他人房屋后,其拒绝开门并擅自销毁保管在他人房屋内的租赁合同,以及不听警员劝告的行为,不属于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的情节。被告历下公安分局依据上述法律法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原告非法侵入住宅给予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伍佰元,适用法律正确。原告称自己是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人,有权要求郭返还房屋。法院认为,在租赁合同有效期内,承租人因租赁合同享有的居住权和居住期间的财产权受法律保护,在租赁合同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前,原告无权以私力救济的方式干涉承租人的居住权,侵犯其财产权。至于租赁合同是否有效,原告是否有权要求承租人返还房屋,原告应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因此,法院未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综上所述,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济南丽霞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牛冲的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原告牛冲提出上诉。日前,济南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文当事人为化名)
来自:济南市历下区法院
来源:山东高发
本文标签: 门锁被换是离婚证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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