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82 | 评论:2
文/陈伟静
上海的吴先生(化名)当时正开着小巴从家里赶过来。开始的时候,他没注意刚满两岁的儿子在车边玩耍,不小心碾了过去。后者经抢救无效死亡。事后,吴先生夫妇选择起诉保险公司,获赔一百多万元。
近日,这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在网上引起热议。有观点认为,吴夫妇要求保险公司依法行使权利。但很多人担心,这一判决的效果可能不利于未成年人的保护。
多位律师对《中国新闻周刊》表示,从法律角度来看,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履行责任并无不当,但肇事者从自己的错误中获益,这在本案中引起了很大争议。本案中,吴先生不仅是侵权人,还是被害人的父亲,也就是被害人的继承人之一。如果父亲轧死了儿子,保险该不该赔?
作为赔偿权利人提起诉讼
2020年8月1日13时许,吴先生正打算开一辆普通小客车外出。刚开始行驶时,公交车碾过了儿子小吴,经抢救无效死亡。
随后,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白鹤派出所出具的《非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称,吴先生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机动车,承担本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小吴无责任。经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小吴死亡符合道路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
涉案车辆登记在小吴母亲张女士(化名)名下,由本案被告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某分公司承保交强险和商业险(保险限额100万元,含豁免),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因无法与被告就赔偿达成一致意见,吴先生、张女士诉至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死亡赔偿金人民币1388840元(2019年上海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69422/年*20年)。
2020年11月5日,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立案,并于当月月底公开开庭审理。对于原告的诉求,上述保险公司辩称,本案死者是两名原告的儿子,原告是本次事故的加害方。作为侵权人,他应该属于被告身份,并作为原告要求相应的赔偿,不符合侵权法的规定;本次事故已出具非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本次事故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不属于交强险和商业险的责任范围;这起事故的受害者是被保险人的家属。根据商业保险的相关条款,家属的伤亡不在商业保险范围内。案发时被害人刚满两岁,两原告作为监护人未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庭审中,原告提出保险公司应在保险范围内对吴先生作为加害人的赔偿责任进行赔偿,不足部分免除其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属于非道路交通事故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本案两原告均为受害人父母,作为赔偿权利人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损害的主要过错是机动车驾驶人操作不当,但被害人只有两岁,其父母疏于监护与事故也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基于该案,我院判定机动车方承担80%的赔偿责任。该车辆由被告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根据相关规定,被告应在保险限额内承担先行赔偿责任。原告自愿免除加害方对超出或超出保险赔偿范围部分的责任,符合法律规定。
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在强制保险限额内向两原告赔付11万元;在商业保险限额内向两原告赔付100万元;
随后,被告提及上述内容,主张根据法律规定和本案涉案保险合同的约定,保险公司应当承担的保险责任是涉案机动车驾驶人或者所有人对受害人近亲属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在未确认侵权人应承担的侵权责任的情况下,保险公司不应承担商业三重保险的保险责任。此外,一审确定的监护责任过轻,加重了保险公司的责任。
2021年4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了被告的上述陈述,并表示虽然吴先生是纠纷事故的行为人,但在一审庭审中,赔偿权利人已明确要求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进行赔偿,不足部分免除行为人的责任。因此,吴先生不是本案必要的共同被告。
肇事者是否应该得到赔偿?
争议主要集中在上述民事判决上。《中国新闻周刊》发现,判决书的情节基本可以概括为:吴贤在业务之外轧死了孩子,需要向吴先生夫妇赔付损失,保险公司代为向吴先生夫妇赔付损失。多出来的部分,张女士对吴先生表示谅解,免除其赔偿责任。
也正是这种略显罕见的事实关系,使得这一判决引起舆论热议。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师赵良善告诉《中国新闻周刊》,由于本案并非发生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内,很难认定为交通肇事罪,但行为人主观上存在过失,导致被害人死亡,仍涉嫌过失致人死亡。他说,在实践中,一些司法机关会选择不追究肇事者的刑事责任。“考虑到孩子的死对整个家庭的身心造成了严重的伤害,他们不忍心受到惩罚。”
一个争议点在于,如何从加害人与受害人的关系角度来确定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
《中国新闻周刊》注意到,被告保险公司在保险条款中引用了免责条款,即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拥有、租赁、使用、管理、运输或者经营的财产损失,以及车辆上的财产损失。
“这就把责任免除限制在了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财产损失上,而法院认为人身伤亡是不存在赔偿免除的。”江苏大乔律师事务所律师莫迅向《中国新闻周刊》介绍。
在北京市景瑞律师事务所主任许显辉看来,上述条款加重了消费者的责任,减轻或者免除了经营者的责任,即使含有造成人身伤亡的表述,也可能被视为格式条款。
“现在免责条款是有严格限制的,前提是当事人故意实施了一些犯罪行为。”许显辉说。
这一判决也成为上海青浦法院的共享案例。在其官方微信官方账号中,法官提示,经鉴定,司机非故意造成事故,不存在被保险人保险欺诈等道德和法律风险,保险公司仍应依据保险合同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另一个争议点是,本案中的吴先生不仅是行为人,还有权利要求赔偿。
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冯告诉《中国新闻周刊》,孩子的父亲不仅是侵权人,还是事故受害人的继承人之一,因此作为赔偿请求人,孩子的父亲具有诉讼地位。
许显辉介绍,从保险赔付的顺序来看,首先是交强险,其次是三险,然后是司机和车主。“对于侵权人本人,受害人家属有权免除其赔偿责任。”他说,如果保险公司认为自己承担80%的责任,就会涉及到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但也形成了肇事者从事故中获益的局面。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律师丁金坤认为,这违背了“任何人都不能从自己的过错中获益”的原则,会导致保险欺诈的道德风险。
“在这种情况下,交强险没有错,但商业险的第三者责任险是基于父亲的赔付责任。父亲不适合做死者的近亲属,具有原告身份,否则会出现相当于告诉自己的悖论。”小莫说,母亲作为死者的近亲属,应该站在原告的立场起诉,赔偿金额减半。
丁坤还表示,保险法或保险合同忽略了双重身份的特殊情况,没有规定此时的加害人丧失受益权。“保险是为了分散社会风险,对不幸的家庭进行赔偿并不为过,但法院根据公序良俗原则可能只会判给孩子的母亲赔偿金。”
背后的道德风险
除了法律条文的讨论,舆论关注的焦点更多的是上述判决后的道德风险。一位保险从业人员告诉《中国新闻周刊》,上述判决变相突破了少儿身故险上限的保障条款。
《中国新闻周刊》发现,在人身保险范围内,根据银监会规定,被保险人未满10周岁的,各保险公司给付的身故保险金之和不得超过20万元。“之所以这样限制,是为了防止一些营利性的行为,”上述人员表示。
很多网友担心,这个案件的判决可能会导致一些人钻这个“空子”。
冯认为,虽然当今社会确实存在“杀妻骗保”和“杀子骗保”的现象,但一般来说,“杀子骗保”的现象是孩子患有残疾或重大疾病或者行为人有其他违法故意,但本案中孩子尚年幼,孩子的父亲没有杀害孩子的动机和原因。“从立法的角度来说,为了避免模仿效应,可以适当降低孩子意外死亡的赔偿金额。”
赵良善还表示,这一判决不会导致“杀害儿童骗保”的模仿效应,因为根据监控录像、现场勘查记录等客观证据,足以认定行为人是故意还是过失所为。
在许显辉看来,交通事故的主观性确实很难判断,但法律作为上层建筑的一部分,是道德的底线。我们不能假设人们会采取这种完全不道德的行为和思想,也不能因为这种可能性而影响或干扰一个具体案件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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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点评
鸿毛礼物
2022-03-11 18:14:17 回复
点认为,吴夫妇要求保险公司依法行使权利。但很多人担心,这一判决的效果可能不利于未成年人的保护。多位律师对《中国新闻周刊》表示,从法律角度来看,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履行责任并无不当,但肇事者从自己的错误中获益,这在本案中引起了很大争议。本案中,吴先
骄傲男人
2022-03-12 01:31:44 回复
诉至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死亡赔偿金人民币1388840元(2019年上海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69422/年*20年)。2020年11月5日,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立案,并于当月月底公开开庭审理。对于原告的诉求,上述保险公司辩称,本案死者是两名原告的儿子,原告是本次事故的加害方。作为
三钱热酒
2022-03-11 18:06:09 回复
或重大疾病或者行为人有其他违法故意,但本案中孩子尚年幼,孩子的父亲没有杀害孩子的动机和原因。“从立法的角度来说,为了避免模仿效应,可以适当降低孩子意外死亡的赔偿金额。”赵良善还表示,这一判决不会导致“杀害儿童骗保”的模仿效应,因为根据监控录像、现场勘查记录等客观证据,足以认定行为人是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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