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46 | 评论:2
本文重点学习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婚姻家庭编解释(一)》)。本文是个人写的关于民法典 - [第1084条 等民法典关于子女监护(直接监护关系)、变更监护等条款进行了分析。本文将附上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和婚姻法解释(一)、(二)、(三)等。,以便更好的比较和参考。
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具体意见》(以下简称《1993年子女抚养意见》)对处理子女抚养问题作出了详细规定。及相关条款由民法典-婚姻家庭法典及婚姻家庭法典解释一41[/S2]所涉及的内容较多。作者分两部分写作。第一部分主要写“抚养费”,第二部分主要写“扶养权”(直接扶养关系)。
一、处理女性抚养权应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民法典》第1084条第 3条有“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表述,此基本原则在此不再赘述。后面会讨论。
除了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外,还应遵守民法上的意思自治,即父母同意的子女的归属和监护权的变更,如果没有不利于未成年子女成长的事情,原则上应予以支持
二。自然血亲子女抚养权属于 3 年龄组:不满[
根据1993年民法第第3条第1084条第条子女抚养意见第第5条条规定,离婚后子女不满 2个子女协议不成的,以基于未成年子女最大利益原则的判决为准。8年满周岁以上的孩子,应该尊重他们的真实意愿。与婚姻法的规定相比,民法典的规定将“哺乳期”的表述替换为“满二周岁”,对时间的确定更加明确和规范。
(1)女儿未满2周岁的,以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父亲直接抚养的除外。
1。对于2岁以下的儿童,采取母亲直接抚养的原则。不用说,基于生理需求,2岁以下的孩子更需要妈妈的呵护。
2。如果孩子不到 2 岁,父亲要求直接抚养,根据第44和45(2)、4例外异常1,2 3 [//]
①前提条件:是基于父亲要求直接抚养孩子。
如果孩子未满2周岁,在父亲要求直接照看孩子的前提下,监护权应例外地归父亲所有。如果父亲不要求直接抚养子女,即使父母约定的监护权也应以父亲要求直接抚养子女为前提,而法院判决监护权应以父亲要求直接抚养子女为前提。如果孩子的父亲不要求抚养,母亲不适合抚养孩子,在确定孩子的直接抚养关系后,我们可以参照《民法典》的监护制度等相关规定来确定孩子的抚养,尽力保护孩子的合法权益。
②例外之一:母亲患有传染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且长期不能治愈的,不适合子女随其生活的——《婚姻家庭解释(一)》第 44条
在这里,传染病或其他长期得不到治愈的严重疾病被判定为影响儿童健康成长,主要表现为两类:一是可能对儿童造成伤害的疾病,如传染病、精神疾病等;二是行动不便,无法照顾孩子的日常生活,比如瘫痪。孩子是否不适合同居,要由正规医疗机构诊断证明。同时,应由人民法院综合诊断结论、实际生活状况等与子女生活相关的因素综合认定[1]。
③例外第二种情况: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虽有条件供其赡养——《婚姻家庭解释(一)》第44条规定【母亲未尽义务是指母亲具备相应的物质条件和照顾能力,但不在物质上、日常上抚养、照顾子女,如不支付子女的生活费、医疗费等[2]。
④情况第三种情况(底部条款):其他原因确实不适合子女随母亲生活的——《婚姻家庭解释(一)》第44条规定
本书第项是自下而上条款,适用该条款的主要标准是母亲对子女有不利之处。
对于对孩子有害的具体情况,可以借鉴和参考《民法典》等等的相关规定。比如参考《民法典》第第三十六条第一条(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不能履行监护职责而拒绝将部分或者全部监护职责委托他人,致使被监护人处境危急的”。
类似“实际上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对子女不利的情形,可以参考《民法典》第1079条 3 2条。(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规定。母亲实施家庭暴力、虐待家庭成员等行为,以及赌博、吸毒等不良嗜好,都可以列入对子女不利的情形。此外,参考《民法典》第1098条第 4条“收养人应当同时具有下列情形对于有犯罪记录的类别,我们可以结合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违反监护规定所指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胁迫、引诱、利用未成年人乞讨,不履行监护职责严重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等。“,如曾性侵、出卖未成年人,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等。,也属于对孩子不利的情况。
类似于“未尽到监护职责,或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对子女不利,即未尽到职责意味着在有抚养条件的情况下不履行抚养义务。无法履行自己的职责。第一,母亲本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照顾孩子。第二,母亲因为犯罪需要长期监禁,无法照顾孩子。
⑤例外形式四:父母双方同意由父方直接抚养子女且无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婚姻家庭解释第一部分》第条第四十五条规定[/S2]
该条规定的情形主要考察孩子的父亲,孩子的父亲“对孩子的健康成长没有不良影响”没有具体列出。但通过以上内容,“不良影响”可以是例外之一:患有无法治愈的传染病等严重疾病,第三种例外:子女因其他原因确实不宜随父生活对于例外情况之一,父母双方均患有严重疾病的,应直接抚养相对较轻、更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一方。对于第三种例外,父母双方都有这种情况的,在确定了子女的直接抚养关系后,可以参照民法典的监护制度,或者民法典第1074条第1款(祖父母对未成年孙子女和外孙子女的抚养义务)和第1075条第1款(兄弟姐妹对未成年兄弟姐妹的抚养义务)的有关规定来确定子女的抚养。
(2)2到8岁的孩子,父母的约定是主要的,如果约定不成,基于未成年孩子最大利益原则的判断是次要的。
1。如果孩子2年龄在8之间,父母在保护孩子利益的前提下,同意孩子由父母一方直接抚养或由父母双方轮流抚养,法院应允许[这涉及一个问题。如果父母同意由父母直接抚养,但父母有明显不利于子女成长的情节,法院可以主动介入吗?笔者认为,无论父母拿什么理由,法院都不应该通过判断父母是否适合共同生活来直接干预子女的协议。对于离婚诉讼纠纷或父母离婚协议后子女的直接抚养关系,如果被直接抚养的父母确实对子女成长有害,有关个人和组织应遵循《民法典》的监护制度,或《民法典》第1074条第一款(祖父母对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的抚养义务)和第1075条第一款(兄弟姐妹对未成年兄弟姐妹的抚养义务)等。
2。父母不能达成协议双方都要求直接抚养的,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根据第46和47(4)条,有 5 种情况可以优先考虑:①丧失生育能力;②孩子长期与一方伴侣生活,改变生活环境,明显不利于其健康成长;③一方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④与他们同住有利于子女成长,而另一方患有严重疾病或出现不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情况;⑤父母条件基本相同,子女跟随爷爷奶奶生活多年,需要且有能力帮助照顾。
①前提要素:父母无法达成一致,双方父母要求直接支持。
如果父母双方都同意孩子由父母一方直接抚养,则无需考虑具体情况。如果双方不能达成一致,都要求双方直接抚养子女,就要从对未成年子女最有利的原则出发,考虑双方父母各自的条件。
②可以优先考虑的情形之一:绝育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婚姻家庭解释第一部分》第46条规定[/S2]
这种情况侧重于父母的生育能力,即失去生育能力的父母可以优先考虑。现在医学的发展,做了绝育手术的人,如果自身条件允许,是可以恢复生育能力的。因此,笔者认为适用于“绝育手术”的情形时,应当考虑绝育手术的时间点和原因。如果实施绝育手术只是为了满足本条的要求,则不应将其视为优先条件。
③可以优先考虑的第二种情况:子女长期与一方伴侣生活,改变生活环境明显不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第46号
这种情况有两个因素。一种是与一方长期同居,“长期”一般在3年以上。第二,改变生活环境显然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条文规定“明显不利”,可以体现在生活、教育等方面。比如共同生活的一方生活条件或教育资源较好,而另一方生活条件和教育资源明显较差。
④可以优先考虑的第三种情况:一方无其他子女,另一方有其他子女——婚姻家庭解释一第条第四十六条规定
“无其他子女”,包括亲生子女、继子女、养子女,不应包括父母双方直接抚养的子女。当一方有其他子女时,只需要事实上有其他子女,并不要求该方与子女共同生活。
⑤可以优先考虑的第四种情况:随其生活有利于子女成长,而另一方患有严重疾病或存在不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情形——编号 46 [
这种情况有两个要素:第一,有利于孩子伴随生活成长。二是对方患有严重疾病或出现不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情况,两者缺一不可。孩子一生的有利条件包括生活条件、教育条件、生活条件,以及父母一方的道德修养、知识水平、健康状况。但是,只有具备了子女成长的有利条件,才有优先抚养子女的权利是不够的,还必须同时具备第二个条件,有利的一方才有优先抚养子女的权利[3]。
对于患有严重疾病或不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情况的人,之前已经描述过,这里不再赘述。
⑥可以优先考虑的第五种情况:父母条件基本相同,子女随祖父母生活多年,祖父母要求并有能力帮助和照顾——《婚姻家庭的一种解读》第 47 [/1]号
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5条第2款和2022年《家庭教育促进法》第14条第2款的规定,祖父母和其他共同生活的成年家庭成员主要帮助未成年人的父母履行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父母是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义务人。爷爷奶奶和外公外婆扮演着帮助照顾孙辈和孙辈的角色,却不能免除父母直接抚养孩子的义务。既然以爷爷奶奶自身的情况为重,那么就要考察爷爷奶奶的条件是否能帮助照顾孙辈和孙辈,是否能满足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的物质和精神基础。物质基础方面,主要看爷爷奶奶的经济能力、身体状况、固定住所等。保证未成年子女有良好的物质生活和教育条件。在精神基础方面,可以参考《未成年人保护法》、《家庭教育促进法》等法律的相关规定,特别是《家庭教育促进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从道德品质、生活技能、文化素养、行为习惯等多方面对未成年子女进行家庭教育。一般来说,祖父母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有不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情形的,应当认定为无能力照顾孙子女。
3。父母经济条件对直接抚养关系的影响。
虽然父母的经济条件是一个很重要的因素,但是首先考虑的是父母是否能够提供抚养孩子的基本经济能力,而不是简单的以父母一方的经济优势作为绝对优势,那么法律规定的五种可以优先考虑的情形中的任何一种都将很难适用空。
(三)子女8年满,应尊重其真实意愿。
根据《民法》第十九条规定,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具有一定的自主意识和认知能力。离婚时,无论是父母同意由谁直接抚养,还是法院判决,都应事先听取8岁以上子女的意见,再根据他们的年龄、社会经验、认知能力、判断能力等情况,探讨并尊重他们的真实意愿[4]。
子女表示将由谁直接抚养时,经审查,直接抚养一方患有严重疾病或者对子女健康成长不利的,法院应当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进行干预,并作出相应判决。
(四)父母协议轮流直接抚养子女的适用。
1。父母协议应当按照未成年人最大利益原则处理。
如果父母同意轮流抚养孩子,前提是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利益。父母一方或双方患有严重疾病或不利于子女健康成长时,不宜适用协议轮流抚养。
2。法国应该支持父母轮流直接抚养孩子的协议。
根据《婚姻家庭解释》(1993年《子女抚养意见》第六条)第四十八条规定,在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法院应当支持父母轮流直接抚养子女的约定。与1993年《子女抚养意见》第六条相比,《婚姻家庭解释(一)》第四十八条将调整为“允许”
3。父母同意轮流直接抚养子女的,应当按照《民法》第1084 3条。
如果父母同意轮流直接抚养子女,根据《民法典》第1084条的规定,未满2周岁的子女由母亲直接抚养的原则。从2岁到8岁,可以协议轮流抚养。8岁以上的要尊重孩子的真实意愿,自己做选择。
4。约定轮换抚养期限及抚养负担的确定:根据子女自身情况确定。
维持期,一般来说,对于学龄前儿童来说,维持期一般至少为1至2个月;已经开始上幼儿园或入学的孩子,要上一个学期或一个学年,每次开学前可以搬到直养方居住。双方互相支持的时间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不必强求一致[5]。
在不损害子女合法权益的前提下,根据实际情况,父母双方可以约定由直接父母一方自行承担抚养费,也可以约定双方按照一定比例共同承担抚养费。
5。轮流赡养的约定属于确定直接赡养关系的情形,父母双方可以约定改为由父母一方直接赡养;或者父母一方具有第第五十六条 规定的可以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情形的,另一方可以请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
三。在确定了直接抚养关系后,根据《婚姻家庭解释(一)》 ]第17条第条第56条和第57条,可以变更直接抚养关系的情形有五种:①父母协议的变更;②共同生活的一方因严重疾病或者残疾,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③共同生活的配偶一方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或者虐待子女,或者与子女共同生活的配偶一方确实对子女身心健康造成不利影响的;④8周岁以上子女愿意与有抚养能力的另一方共同生活;⑤有其他正当理由的。
(1)无论是原父母约定的直接抚养关系,还是法院判决确定的直接抚养关系,一旦确定了直接抚养关系,原则上就不宜再变更子女的直接抚养关系。
(二)父母同意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法院应予支持——第条第57条
父母通过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原则一经达成即生效。需要注意的是,双方父母的意见要一致、明确。实践中,虽有协议变更抚养关系,但部分当事人反悔,需要法院生效裁判文书办理相关手续等。,并起诉至法院要求确定变更抚养关系。此时,抚养关系的变更当然不会导致直接抚养关系的变更,因为当约定的内容附有条件时,条件是否满足,对内容的理解是否有歧义,都要具体分析,从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出发,才能进一步确定是否可以发生抚养关系的变更。
(三)父母一方请求变更抚养关系的,有四种情形法院应予支持——《婚姻家庭解释(一)》第五十六条。
1,请求的主体:父母一方,无论是直接父母还是间接父母,都可以。
2,共同生活的一方因严重疾病或者残疾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在处理这种情况时,由于疾病是可以治愈的,伤残是可以恢复的,所以对于是否可以继续抚养子女的时间点的判断,应当以法庭辩论结束前为依据,即如果在法庭辩论结束前,你有继续抚养子女的能力,就不需要支持变更抚养关系的诉讼请求。
3,共同生活的配偶一方未尽到抚养子女的义务或者虐待子女,或者与子女共同生活的配偶一方确实对子女的身心健康造成不良影响“虐待”和“对子女身心健康的有害影响”的内涵比较容易理解,可以参考上一篇文章,此处不再赘述。
在“未尽赡养义务”的情况下,直接赡养方未尽赡养义务,另一方提起变更诉讼的,应予支持。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直接父母故意不履行抚养义务,还提出变更抚养关系,此时就要分析直接父母当时抚养子女的原因。父母不愿意抚养子女,法院判决抚养的,或者直接父母想要更多财产的,不宜支持直接父母变更抚养关系的诉讼请求。
4。子女8一岁以上,愿意与对方同住,对方可以赡养。
8岁以上的孩子由于认知水平有限,经常被父母胁迫表达不真实的意思。适用情形要求变更抚养关系的,重点是证明8周岁以上子女“愿意与对方共同生活”的意思表示是真实的。当然,主张改变抚养关系的一方也要证明不直接抚养的一方有抚养孩子的能力。
5。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属于全力条款。
四。未成年子女抚养关系中几种特殊情况的处理。
(本人)根据《婚姻家庭的解释(一)》第六十条的规定(1993年子女抚养意见第二十条)
(二)根据《民法典》第1072条第二款的规定,继父或继母与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于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根据《婚姻家庭的解释(一)》(1993年《子女抚养意见》第十三条)第五十四条规定,生父与继母或者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已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其继父或者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是生父或者生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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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
[1]《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主编 ,P412。
[2]《民法典中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主编 ,P413。
[3]《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主编 ,P427。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解释适用指南》第二卷,黄伟主编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P1639。
[5]《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主编 ,P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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