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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有人担心法院对“离婚冷静期”的设定可能会干预个人的离婚自由,其中正义可能会越界;甚至是某些社会观念倒退的表现,或者被认为是为应对离婚率上升而实施的政策。也有人认为这样会增加司法成本和工作量。专家们

有人担心法院对“离婚冷静期”的设定可能会干预个人的离婚自由,其中正义可能会越界;甚至是某些社会观念倒退的表现,或者被认为是为应对离婚率上升而实施的政策。也有人认为这样会增加司法成本和工作量。专家们对此有哪些声音?请法学界、心理学界的相关专家谈谈对家事审判改革和冷静期的看法。

周刊:我事审判改革的背景是什么?家事案件与其他类型案件的主要区别是什么?

陈艾芜:近年来,中国的家庭案件数量一直居高不下。从我国婚姻家庭案件的构成来看,离婚案件占家庭案件的绝对多数,且呈逐年上升趋势。离婚案件类型多样,纠纷不一,处理难度大,新的家庭案件类型也越来越多,如隔代探视权纠纷、非法代孕所生子女的亲子关系如何认定、老人精神赡养纠纷等。

在以往的家事审判中,财产重于身份,婚姻家庭案件与财产案件没有区分。家事案件具有情感性、伦理性、无争议性、高度保密性或私密性,涉及未成年人保护公益、保护其他弱势群体等。,而且往往需要修复和重建稳定的关系。在婚姻关系中,尤其是审判涉及到感情方面的时候,按照我们原来的审判模式,会在法庭上造成二次伤害,这是第一种。

二是浮躁的“速审速决”家事审判模式导致“案结不了”。

三是家事案件当事人举证难。

第四,对未成年人保护不够,对家庭矛盾调解不够,对家庭关系当事人情感修复不够,重视不够,导致树敌,不利于对未成年人和家庭弱势群体的保护。总之,当前家事审判质量普遍粗糙粗放,家事审判模式亟待改革。

周刊:您认为当前家事审判改革实践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是什么?难点在哪里?

刘敏:深化家事审判方式改革存在制度瓶颈(如冷静期、家事调查等),将突破现行民事诉讼法。因此,深化家事审判方式改革,必然要求制定专门的家事诉讼法律规范。比如审理期限,由于家事案件的处理不仅限于法律处理,因此,不能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审理期限严格限制家事案件的处理时间。

此外,家事法官绩效考核标准不科学,影响了家事法官对家事审判模式和工作机制改革的积极性。

李:每个法院可以利用的资源是非常不同的。有些法院调解员不固定,没有经验,调解不好。再比如,北京没有专门的家事侦查员,很多法医工作需要法官自己做,工作量极大,每个法官的案子都那么多,根本没时间做。

有的法院签约了心理咨询师,必要时法官会推荐委托人或孩子进行心理咨询,属于公益性质,政府购买服务。虽然有一些法院,但是经费有限,频率比较少,做不了长途工作。

王伟:我们法院还请来外援进行心理辅导。司法实践中发现,心理咨询的外援受到一系列条件的限制。一是因为心理咨询师一般按小时收费,大规模介入家庭案件不太现实;其次,作为一个社会人,他不太可能有那么多精力投入到一个案件中,处理家事案件往往需要非常细致的心理工作。心理学深度介入审判。目前来看,以心理技能培训专业家事法官仍是最佳选择。

陈艾芜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研究方向为民事诉讼法、家事审判制度、仲裁法。主持完成江苏省教育厅人文社科基金项目《家事诉讼程序研究》、司法部《比较法视野下的家事法庭》,出版《人事诉讼程序研究》、《家事法庭制度研究》、《婚姻法精解》等。

对话嘉宾

陈艾芜:既有立法问题,也有实践问题。

在立法层面:一是实体法比较粗糙,婚姻法过于简单,很多内容比较模糊。婚姻法的三个司法解释虽然丰富了婚姻法的内容,但法律效力较低,同时它们之间的逻辑也并不自洽,可能存在与上位法不一致的地方。比如一直被诟病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规定了夫妻共同债务,虽然2017年进行了补充,但在2007年,目前,在民法典的修订中,对婚姻家庭的修改是有限的,总体框架没有改变。亲属实体法的粗疏难以满足家事审判的现实需要,当无法可依时,给法官和当事人带来诸多麻烦,如亲子关系的认定和否定、人工繁殖子女的亲子关系认定等。

其次,在家事诉讼法方面,我国没有独立的或者统一的家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也没有专门的规定。关于家事诉讼的一些规定几乎全部集中在婚姻法及其三个司法解释中,但这些规定既不全面也不GAI。

在实践层面:由于缺乏家事诉讼法的支撑,家事诉讼改革支离破碎;家事调解粗放,缺乏程序规范和技术支撑。比如家事调解,诉讼前、诉讼后、诉讼中如何进行调解?法官调解和民事调解如何衔接?强制调解和自愿调解如何协调?中介技术也比较广泛。有压制性调解,有经验性调解,有技术性调解,但还是处于混乱状态。家事非诉讼程序很少受到关注。

此外,家事审判、家事调解相关配套措施缺乏制度性资金支持,如心理疏导、判决后回访、家事调查、委托调解等。,这需要相应的费用跟进,但没有资金支持的基础。

周刊:有网友担心法院设定的“离婚冷静期”可能会干涉个人离婚自由,其中正义可能会越界;甚至是某些社会观念倒退的表现,或者被认为是为应对离婚率上升而实施的政策。也有人认为这样会增加司法成本和工作量。你怎么看待这些观点?你个人支持离婚冷静期的设置吗?为什么?

陈艾芜:网民的担忧是可以理解的。冷静期似乎限制了想要快速离婚的当事人的自由,似乎对延缓离婚人数的上升有一定的抑制作用。但是看问题不能绝对。

首先,冷静期只适用于部分离婚案件,所以并不是所有的离婚案件都适合设置冷静期。夫妻分居两年以上,夫妻双方不同意中止诉讼的,人民法院不得裁定中止诉讼。因为双方都已经自行冷静了两年,法院不宜在诉讼中设置冷静期,尤其是在双方都不同意中止诉讼的情况下,更应尊重当事人的选择。

其次,法院设定的中止诉讼的冷静期不得超过两次,最长冷静期不得超过三个月,且不得无原则延长或增加天数。

再次,冷静期内,法院要进行相应的随访或调解辅导。如发现特殊情况导致不适宜继续冷静期的,可以提前终止。

北京师范大学心理学系讲师、心理学博士、导师。2017年1月起,参与最高人民法院与北京师范大学家事审判改革社会学心理学合作研究项目。

对话嘉宾

李:我想我们应该分组来看。我们是非常多元的,比如城乡二元差异,地区差异。这种想法可能是大城市受教育程度较高的年轻人所共有的。但是农村的年轻人,出来工作早,可能20岁就结婚了,把孩子送回老家,会觉得我有老婆有老公,就是我有家。他觉得这样就稳定了,他/她可能就不想走了。

刘敏:法律保障的婚姻自由包括离婚自由。冷静期不适用于死亡婚姻,只适用于危机婚姻。在没有判断危机婚姻是否需要判断分析的情况下,对所有离婚案件规定离婚冷静期是不科学的,也是不合适的。

我支持离婚冷静期或者感情恢复期的制度。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家事诉讼立法课题组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事诉讼法》建议稿中也规定了离婚冷静期。

王伟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院长。该法院是首批家事审判改革试点法院。

对话嘉宾

王伟:将离婚冷静期作为制度约束,是为了避免当事人冲动离婚,为婚姻修复提供契机。这是我们在具体的家事审判实践中应用的一种替代解决方案。

在中国古代社会,家庭纠纷的解决主要依靠族长、乡绅等民间力量,通过调解来解决。但在新中国成立后的很长一段时间里,很多家庭纠纷都是由所在单位、村、社区、妇联来解决,只有少部分是由法院来解决的。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社会结构的不断变化,家庭纠纷和其他民事纠纷的数量不断上升,但整个社会的配套纠纷解决机制尚未完全建立,例如,社会志愿者制度仍不完善。这就造成法院作为矛盾纠纷的最后一道防线,要承担大量的纠纷,这在一定程度上促使我们法院想方设法从解决纠纷的角度做一些创新性的工作,而离婚冷静期就是我们在家事审判实践中摸索出来的一个制度设计。

我认为之所以会实行离婚冷静期制度,是基于两点考虑。

第一,法院的职能之一是引导当事人理性诉讼。其实很多来法院诉讼的当事人都是非理性的,尤其是很多家事纠纷的案件都是激情的,这是可以理解的。

第二,家庭纠纷往往不仅仅是离婚这么简单,还涉及到丈夫、妻子、子女、父母等主体的切身利益。很多时候,当事人在不理智的状态下去法院起诉离婚。如果法院不强制双方设定冷静期,有可能更加激化矛盾,不利于解决纠纷。

离婚分为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

前者是自愿且无争议的离婚,

当事人自行达成协议。

向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后者是双方未能达成协议,

比如离婚遗嘱,财产分割,抚养权等等。

如有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周刊:最近各种民法典草案向社会征求协议离婚的意见。草案第八百五十四条规定“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后一个月内,不愿意离婚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申请。前款规定的期限届满后一个月内,双方当事人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你觉得这个规定怎么样?

陈艾芜:《民法典》中的冷静期是指协议离婚的冷静期,即自愿离婚或无争议离婚。中国民政部门对协议离婚做出了冷静的规定。初衷是好的。我觉得有必要,支持。因为我国的婚姻承担了更多的责任和保障,适当的限制有助于防止非理性离婚。没有一个,离婚这么容易。离婚涉及很多相关问题,一定要妥善处理。休息一下不仅可以钝化问题,还可以创造和解的机会。如果和解失败,也可以通过咨询和教育(家庭教育、夫妻教育等)改善家庭关系。)在冷却期。但是最好不要一刀切,做一些区分。比如结婚一年以内的,结婚三年以内的,有未成年婴儿的,可以给一个月的冷静期。

李:我的第一反应是,这个修正案的出发点应该是给离婚的人更多的时间去思考。但是我不喜欢这种没有选择的方式。不能因为不想离婚就默认这个月没去。我不去可能还有其他原因。一般双方已经基本同意离婚协议。我担心的是有一方不是100%愿意。这个时候如果有手段,可以拖着去争取他想要的东西。这对离婚双方、民政局和整个社会都增加了成本。还有一种担心是家庭暴力案件,如果肇事者这样

同意离婚,然后又反悔。

刘敏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主持《中事诉讼立法研究》等社科基金项目,出版《建议稿、立法理由》等多部学术著作,主持出版学术丛书《论家事诉讼法》。

对话嘉宾

周刊:其他和地区的“离婚冷静期”司法实践是怎样的?

刘敏:在国外,也有类似离婚冷静期的制度。在澳大利亚,家事法庭审理离婚案件时,为了修复夫妻关系,可以中止诉讼。根据澳大利亚《家庭法》第13B条的规定,如果在诉讼过程中,无论是从诉讼中提交的证据来看,还是从婚姻双方的态度来看,法院认为双方达成和解的可能性很大,就应该中止诉讼,给双方一个考虑和解的机会;如果法院中止诉讼,法院应建议当事人参加家庭咨询或使用其他适当的人或组织提供的服务;中止诉讼后,一方当事人要求恢复诉讼的,法院应当尽快恢复诉讼。

陈艾芜:法国民法典第231条第2款和第3款规定,如果夫妻双方坚持离婚,法官应指出他们应在考虑三个月后申请离婚。考虑期后6个月内未再次提出离婚申请的,原共同离婚申请失效。

德事事件及非讼事件程序法第136条规定:(1)法院根据其自由评价认为婚姻有望存在时,依职权中止程序。夫妻分居一年以上,夫妻双方不同意中止程序的,不得中止程序。

在我国省,也有相关规定:法院认定当事人之间的家事诉讼有和谐解决的希望,或者和解的意思表示非常接近的,可以决定在六个月内停止诉讼或者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民众:那么哪些没有离婚冷静期呢?还是说离婚比较简单,甚至和政府层面都应该尽可能简化离婚手续?

陈艾芜:这不容易概括。很多在文字上没有冷静期,但是法官有更大的自由裁量权中止离婚案件。比如在日本,协议离婚(离婚两愿)也很方便。离婚只是其中之一。当然,在一些,没有行政登记的离婚必须经过法院,但如果双方达成协议,离婚就比较容易。这些的法院主要关注未成年人的保护和安置,而不是成年人。

周刊:在离婚纠纷中,判断一段婚姻是“死亡婚姻”还是“危机婚姻”,会在多大程度上受到法官个人观念的影响?

陈艾芜:这很难说。有的评委会总结一定的参考指标进行对比。比如心理联结因素,法官周认为,夫妻之间的联结因素越多(感情、性别、子女、金钱、关心、社会地位等。),夫妻和解的可能性越大,反之亦然。有些法官是根据个案和自己的生活经历进行综合判断,会受到自己个人观念的很大影响。

家事审判中,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对法官的要求更高,不仅要求法官具有法律理念和逻辑,还要求法官具有生活经验。未婚、没有男女平等观念、性格不稳定的年轻人不适合做家事法官。为了限制自由裁量权的滥用,法官有必要在裁判文书中进行适当的说理,包括法理、理由、理由。文件中不能表达的,可以解释为法官的判后寄语。

周刊:随着现代社会结构的变化,离婚率上升是必然的吗?

王伟:离婚率趋势明显,网上有大量统计和文章。女性地位的上升和男女关系的变化可能是一个主要原因。比如旧社会,女性对生育和择偶没有选择权,女性的生存需要依附于男性,导致了男尊女卑的家庭观念。

据统计,现在农村地区的离婚案件上升很快。为什么?因为现代社会已经为女性提供了足够的空空间,体力不是生存的关键,女性可以不依靠男性养活自己。此时,她在选择伴侣时强调的是自己的意愿。如果男人还是过去的旧观念,婚姻危机的可能性更大。这就叫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以前的关系叫隶属关系,现在的关系叫契约关系。但面对契约关系,中国男人似乎还没准备好。

周刊:宏观来说,婚姻家庭的解体一定是坏事吗?或者说,会不会是社会发展的必然,社会结构向原子化方向发展?

王伟:中国的国情真的太复杂了。现在正处于社会大变革时期。旧的东西还没有消化过去,新的东西正在到来。过去,丈夫对妻子有绝对的权力。然而现在的社会已经不是这样了,契约精神开始深入人心。前段时间的高铁霸座事件,大家都在谴责霸座,但谴责的背后却隐藏着一层意思——你买了,它就属于你,意味着我在高铁上跟你交易了,这是我的,你不能侵犯。这个原则逐渐被社会接受。

从婚姻关系的角度来看,契约的观念似乎被越来越多的人接受,至少是部分人的观念。在全社会的见证下,因情感而订立同居契约,从而产生一系列权利义务。婚姻越来越受个人因素的影响。大量的“双收入无子女”说明了这一点。

对于婚姻已死的人来说,家庭关系的解体对个人来说并不是坏事。但是,家庭关系不稳定。如果达到一定程度,会对社会稳定造成相当大的影响。家事审判改革是在传统文化和新的社会现实的基础上建立新的家庭规范。回家是安全的唯一途径。

周刊:家事审判改革的最终目的是维护家庭和社会的稳定,还是维护个人的尊严、幸福和自由?

离婚冷静期需要分居吗(离婚,需要冷静期吗?|圆桌)

王伟:法院的根本职责是实现公平正义,维护社会稳定。社会稳定,个人利益才能得到保障。家宁国安,家庭是一个社会的细胞。但一段死婚姻持续下去,并不代表对社会有益。当一个家庭细胞出了问题,我们的首要目标是修复这个细胞;如果这个细胞修复不了,那么我们就要防止它溃烂,不要影响其他细胞。

所以家事审判实际上解决的是现代社会家庭规范的完善问题,应该着眼于20年后。比如孩子看到父亲打母亲,可能会对他的心理产生影响,因为孩子的是非观还没有形成,他可能会下意识的认可这种行为,多年后他可能会打妻子。这种事情会像病毒一样代代相传。

所以家事审判就是你怎么把这些东西砍掉,用审判和正义的力量。比如给这个孩子心理治疗,告诉他这种行为是不对的。对于离婚的当事人,也引导他们站在孩子的角度去思考孩子将来会受到怎样的影响,所以要冷静理性的对待和处理自己的婚姻危机。

(来源:南方人物周刊)

本文标签: 已经分居不联系离婚还要冷静期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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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点评

  • 吃一堑长一智

    吃一堑长一智

    2022-03-11 17:17:23    回复

    的上升有一定的抑制作用。但是看问题不能绝对。首先,冷静期只适用于部分离婚案件,所以并不是所有的离婚案件都适合设置冷静期。夫妻分居两年以上,夫妻双方不同意中止诉讼的,人民法院不得裁定中止诉讼。因为双方都已经

  • 人生恍如梦

    人生恍如梦

    2022-03-12 02:35:35    回复

    制度仍不完善。这就造成法院作为矛盾纠纷的最后一道防线,要承担大量的纠纷,这在一定程度上促使我们法院想方设法从解决纠纷的角度做一些创新性的工作,而离婚冷静期就是我们在家事审判实践中摸索出来的一个制度设计。我认为之所以会实行离婚冷静期制度,是基于两

  • 郑柔策祥

    郑柔策祥

    2022-03-11 16:46:46    回复

    天呐,可怕

  • 东方柔承广

    东方柔承广

    2022-03-11 16:46:46    回复

    这人不行啊

  • 水亮友宝

    水亮友宝

    2022-03-11 16:46:46    回复

    好家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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