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50 | 评论:3
离婚协议里已经约定了。
可以享受前妻租住公租房的居住权。
但事后被前妻拒绝。
这让刘先生很生气。
一纸诉状将前妻王女士告上法庭。
请求法院确认他有公租房居住权。
《民法典》新增了居住权。
一种新型的用益物权
那么,可以通过离婚来分割居住权。
还是转给别人?
12月6日,浏阳市人民法院通报了一起居住权纠纷。离婚后,丈夫试图争取婚前公租房的居住权,被法院驳回。
刘先生和王女士原本是夫妻。2010年12月,王女士因符合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条件,与浏阳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原浏阳市住房保障局)签订租赁合同,租住公租房。当时王女士在填写承租人共住人一栏时,并没有填写他人的登记信息。租赁合同签订后,王女士的丈夫刘先生也和王女士一起住进了公租房。
2016年5月,因与刘先生感情不和,王女士签订了离婚协议,并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离婚协议中,双方离婚后可以住在租住的公租房。两年后,王女士与他人再婚,搬出了公租房,刘先生也回老家居住,但公租房内仍有双方的生活用品。
但今年端午节,王女士去公租房拿被子时,发现钥匙已被刘先生拿回老家,拒绝为她开门。一怒之下,王女士向公安机关申请紧急开锁,随后更换门锁,拒绝刘先生继续使用公租房。
多次协商未果后,刘先生将王女士告上法庭,要求法院确认其拥有公租房居住权。对此,王女士辩称,公租房原本是分配给她和女儿的,但现在房子已经退给了浏阳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先生要租房是通过法律程序申请的。
浏阳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涉案房屋为国有经济适用房,所有权人为浏阳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2010年12月签订合同后,王女士没有与浏阳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续签合同。申请退房时,她欠了14000多元的房租。根据合同约定,王女士的居住期限早已到期,现自愿退房,其对涉案房屋的居住权已消灭。
另外,王女士不是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人,只是居住权人,对涉案公租房享有占有和使用权,无权转让或处分涉案房屋的居住权。离婚协议中,刘先生与王女士约定双方对公租房享有居住权,不符合法律规定,应属无效。据此,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刘的诉讼请求。
本案的法官说
“居住权”是民法典增设的一种新型用益物权。所谓居住权,是指居住权人对他人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全部或者部分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根据《民法典》,设立居住权主要有合同约定或遗嘱。居住权成立的,应当向有关登记机关申请居住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具有物权效力。同时,居住权不能转让和继承,居住权会因居住权期限届满或居住权持有人死亡而消灭。本案中,被告只是住户,不是业主,住户的期限已过,无权将住户过户给原告。被告已将涉案房屋归还业主,居住权已消灭。
长沙晚报全媒体记者刘淑媛
来源:长沙晚报
本文标签: 诉讼离婚被告提夫妻生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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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点评
星河泛滥记
2022-03-12 01:05:21 回复
有双方的生活用品。但今年端午节,王女士去公租房拿被子时,发现钥匙已被刘先生拿回老家,拒绝为她开门。一怒之下,王女士向公安机关申请紧急开锁,随后更换门锁,拒绝刘先生
恶魔的宠爱
2022-03-12 00:17:09 回复
或处分涉案房屋的居住权。离婚协议中,刘先生与王女士约定双方对公租房享有居住权,不符合法律规定,应属无效。据此,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刘的诉讼请求。本案的法官说“居住权”是民法典增设的一种新型用益物权。所谓居住权,是指居住权人对他人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全部或者部分占有
最帅大爷
2022-03-12 04:10:22 回复
共住人一栏时,并没有填写他人的登记信息。租赁合同签订后,王女士的丈夫刘先生也和王女士一起住进了公租房。2016年5月,因与刘先生感情不和,王女士签订了离婚协议,并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离婚协议中,双方离婚后可以住在租住的公租房。两年后,王女士与他人再婚,搬出
抠脚大汉
2022-03-11 23:34:30 回复
,丈夫试图争取婚前公租房的居住权,被法院驳回。刘先生和王女士原本是夫妻。2010年12月,王女士因符合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条件,与浏阳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原浏阳市住房保障局)签订租赁合同,租住公租房。当时王女士在填写承租人共住人一栏时,并没有填写他人的登记信息。租赁合同签订后,王女士的丈夫刘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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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11 21:05:29 回复
和使用的权利。根据《民法典》,设立居住权主要有合同约定或遗嘱。居住权成立的,应当向有关登记机关申请居住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具有物权效力。同时,居住权不能转让和继承,居住权会因居住权期限届满或居住权持有人死亡而消灭。本案中,被告只是住户,不是业主,住户的期限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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