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损害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86 | 评论:1
央广网北京7月6日消息(记者孙颖)据中国之声《新闻晚高峰》报道,中央广播电视总台,现在运营微信微信官方账号,既是单位的需求,个人的爱好,也是一部分人的职业追求。近日,小迪在网上发帖:“帮帮忙,老铁们,微信微信官方账号的运营我真的什么都没做。怎么做才能涨粉?”
网友给出的想法还是很多的。有的说可以从阅读量高的文章入手,找一些不禁止转载的文章,注明作者和出处,然后转载到自己的微信官方账号。另外,把一些名著变成音频,为别人阅读提供方便,自己录制音频。更何况我的网盘里有很多电子书资源,可以通过提供链接的方式免费分享...
小迪尝试了一些方法,微信官方账号的微信粉丝数量明显增加,但他没高兴几天就收到了法院的应诉通知。哪些做法会构成侵权?对此,中央广播电台记者采访了北京互联网法院助理法官。
(来源:CFP)
小迪已经收到了三份应诉通知书。第一条涉及未经许可,在自己的微信官方账号转载他人已发表的文章。小迪承认这一事实,但他强调自己在转载时已注明作者和出处,并做了免责声明,注明“如涉及侵权,请联系删除”,转载文章并未注明“严禁未经许可转载”。这样的转载是否构成侵权?
法院认定,小迪的行为仅构成对作者署名权的保护,不能忽视其在传播涉案文章时未征得作者许可的事实。此外,免责声明不具有法律效力。这种免责声明实际上是网络服务提供商提供的“避风港”,但不适用于网络内容提供商。无论是否声明,未经授权转载均构成侵权。而“未经许可严禁转载”并不意味着没有此类声明的文章可以随意转载。
北京互联网法院助理法官刘分析:“《著作权法》规定了法定许可的具体情形,包括报刊转载的法定许可,已经在报刊上发表的作品,其他报刊可以不经权利人同意转载,除非权利人明确声明不能转载。但是报纸转载的合法许可并没有扩展到网络环境,因为现实中网络转载无处不在,真正给作者付费的少之又少。如果允许合法许可,作者的利益很难得到保障。因此,未经许可在网络上转载已发表的作品,构成侵权。”
由于将他人发表的文章或书籍转换成音频并上传至微信微信官方账号,小迪收到了第二份应诉通知。用户可以点击播放音频,获取相关文章或书籍的完整内容。小迪认为,他这样做是为了方便他人,并使相关文章或书籍以全新的方式出现,为什么会构成侵权?法院经审理,认定其行为构成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
法官建议,无论涉案作品的表现形式是否改变,也无论侵权人是否付出了时间和精力,向不特定公众传播他人作品时,都应当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否则构成侵权。
刘说:“如果提供给公众的音频不是自己录制的,微信微信官方账号的运营者除了侵犯著作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外,还可能侵犯录音制作者、表演者的权利。《著作权法》规定,表演者有权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声音制作者也有权通过信息网络传播其录音制品。"
小迪不明白在微信微信官方账号中提供他人文章或书籍的下载链接地址和密码侵犯了哪些权利。
刘解释:“在微信微信官方账号提供电子书的云盘链接地址和密码,不构成合理使用。虽然涉案电子书仍存储在个人网盘中,但通过微信微信官方账号这一媒介,网盘资源不再仅用于个人学习和欣赏,而是供不特定公众在自己选择的时间和地点获取涉案电子书。”
看来涨粉还是要靠努力,不能存在投机取巧或者侥幸心理。好内容,好文章,用自己的实力赢得粉丝的关注,才是长久之计。
本文标签: 公司声明书有法律效力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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