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81 | 评论:2
我国首部法律援助法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这意味着我国法律援助制度和法律援助事业进入了一个新时代。回顾中国法律援助制度的萌芽、建立和发展的历史,人民法院始终肩负重任,走在前列。
一、中国法律援助制度的发展
中国新的法律援助源于刑事辩护的需要,促进了律师制度的建立。1954年,新中国第一部宪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明确要求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被告人有辩护权。被告人除行使辩护权外,还可以委托律师为自己辩护。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也可以指定辩护人为其辩护。此后,1955年,包括北京、上海在内的20多个城市开始试行律师制度,但由于某些原因并未奏效。
1979年7月,中国第一部刑事诉讼法诞生。除了重申被告人享有辩护权,包括自我辩护和委托辩护,还明确规定“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为其指定辩护人。被告人是聋哑人或者未成年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为其指定辩护人”。据此,1980年8月,立法机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重建律师制度,其中“律师的主要业务”明确规定“接受刑事案件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人民法院的指派担任辩护人”。到1996年3月修改《刑事诉讼法》时,法律援助的范围进一步扩大。被告人是盲、聋、哑、未成年人或者可能被判处死刑的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律师为其辩护。
2003年7月,国务院颁布了《法律援助条例》,从立法上确立了法律援助制度。法律援助的范围从刑事诉讼扩大到民事、行政诉讼和非诉讼领域。自此,法律援助的发展进入了快车道。据统计,全国法律援助机构办理的法律援助案件总数2003年为166433件,2011年为844624件。领取者总数也从2003年的293,715人增加到2011年的946,690人。其中,2003年刑事法律援助案件总数为67,807件,2008年为124,217件,2011年为113,717件。民事法律援助案件数量从2003年的95,053起增加到2011年的726,826起。
在上述过程中,无论是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还是民事法律援助案件,都发生在法院审判活动中,人民法院始终肩负着法律援助的重任。其中,刑事法律援助介入审前程序的时间不长,几乎都是法院依法指定律师在刑事审判中进行辩护的案件,只有少数案件是通过当事人申请获得的法律援助。但民事法律援助是当事人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批准后,律师到法院代理当事人进行民事审判的所有案件。可以说,那个时期的法律援助,无论是程序保障还是实体保障,法院都承担着重要的责任,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2012年3月,立法机关对《刑事诉讼法》进行了第二次修订。同年召开的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在全面深化改革的背景下启动了新一轮司法改革,中国法律援助进入新的发展阶段。在此之前,刑事法律援助仅限于审判阶段,只有符合条件的上述三类被告人才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应当为其指定辩护人。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后,不仅将提供刑事法律援助的诉讼阶段由审判阶段扩大到审前阶段,包括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而且将提供法律援助的法定范围由原来的三类扩大到五类,增加了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尚未完全丧失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上述五类既包括犯罪嫌疑人,也包括被告人,从而使中国的刑事法律援助制度迈上了一个新台阶。
2014年10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了刑事司法领域的两大改革任务,即“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和“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推进改革的过程中,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以巨大的改革勇气和责任,于2017年10月提出了“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审判阶段)全覆盖试点”,目前已从八省市推向全国。这一改革试点的实质是扩大刑事审判阶段法律援助的范围。所有没有委托辩护人的被告人,将由法院通知其向法律援助机构指派辩护律师。近年来,这项改革试点成效显著。在国新办2021年9月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司法部副部长熊选国表示,2017年开始的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已推广到全国2300多个县市,占县级行政区总数的80%以上,全国刑事案件律师辩护率达到66%。
同时,伴随着“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进程和2018年10月刑事诉讼法修改,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应运而生,大量值班律师工作站走进法院,解答群众法律咨询,参与调解和诉讼活动,为司法为民、促进司法公正做出了积极贡献。
二。法律援助法对人民法院的新要求
2021年8月,中国首部法律援助法正式通过,并于2022年1月1日生效。中国的法律援助进入了一个新时代。法律援助法的实施也对人民法院提出了新的要求,可以概括为任重道远。
第一,《法律援助法》作为立法,不同于《法律援助条例》,对公安司法机关包括法院提出了明确的要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保障当事人依法获得法律援助,为法律援助人员开展工作提供便利”。
其次,法律援助法作为立法,在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刑事法律援助范围的基础上有所扩展,其中有两项与法院直接、分别相关,而要做好这两项工作,法院不仅面临挑战,而且任重道远。
第一条是对于“申请法律援助的死刑复核案件被告人”,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定律师担任辩护人。这项工作直接涉及最高人民法院,辐射面广,充满挑战。我认为,做好以下几个环节非常重要:一是有效告知死刑复核案件被告人依法享有申请和获得法律援助的权利。由于这类案件的被告人被羁押在全国各地,而最高人民法院作为办案机关在北京,如何有效地告知每一个异地的被告人这一权利,应该是这项工作的重中之重。第二,精心安排,及时指派有能力的律师办理案件。通常法院需要法律援助办案时,总是通知当地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而最高人民法院在北京,被告人在外地,正在办理二审终审制下被告人被判死刑的案件。通知哪里的法律援助机构,安排哪里的律师担任辩护人,都要全面细致的考虑。我的意见是,建议最高人民法院直接与各省级法律援助中心建立通知指派关系,原则上在原审判程序中已经有法律援助律师参与办案的,经被告人或者其近亲属同意,可以重新指派。被指派的律师已经熟悉这个案件。如果当事人或其近亲属同意重新分配,就意味着双方建立了基本的信任关系,这对办好案件非常重要。当然,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不同意的,应当另行委托律师。此外,还应要求办案律师具备包括执业年限、办案经验、专业素质等在内的资质。三是充分保障法律援助律师的诉讼权利,包括会见权和阅卷权,高度重视律师的辩护意见,确保律师在死刑复核案件中真正发挥辩护作用。
第二项是“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其他刑事案件,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定律师担任辩护人”。这是对近年来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的立法回应和安排,也只涉及一个法院。考虑到司法资源尤其是律师资源的不平衡,《法律援助法》没有提出“应当通知”的强制性要求,而是提出了“可以通知”的弹性要求。尽管如此,各地法院应与当地司法行政机关合作,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积极创造条件,使每一个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中没有委托辩护人的被告人都能获得法律援助律师。这项工作涉及面广,案件数量多,需要法院长期不懈的努力。
第三,《法律援助法》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了如何处理委托辩护与法律援助辩护的关系:“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担任辩护人时,不得限制或者损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人的权利。”因此,在立法上确立了委托辩护优先于法律援助辩护的原则。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处理司法实践中的此类问题,在保障当事人及其近亲属充分享有和行使委托辩护权利的前提下,依法提供法律援助辩护。
第四,《法律援助法》第31条、第32条也明确规定了民事、行政诉讼法律援助的条件和范围。这些案件的法律援助主要发生在民事和行政审判活动中,也需要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相互配合,充分保障当事人依法获得法律援助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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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小贩
2022-03-12 03:38:44 回复
件,2011年为113,717件。民事法律援助案件数量从2003年的95,053起增加到2011年的726,826起。在上述过程中,无论是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还是民事法律援助案件,都发生在法院审判活动中,人民法院始终肩负着法律援助的重任。其中,刑事法律援助介入审
林鹿
2022-03-11 17:07:14 回复
市开始试行律师制度,但由于某些原因并未奏效。1979年7月,中国第一部刑事诉讼法诞生。除了重申被告人享有辩护权,包括自我辩护和委托辩护,还明确规定“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为其指定辩护人。被告人是聋哑人或者未成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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