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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一、事实婚姻的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家庭法》的解释(一)第七条未按《民法典》第1049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区别对待:(1)1994年2


一、事实婚姻的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家庭法》的解释(一)

第七条未按《民法典》第1049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区别对待:

(1)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条例》颁布实施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必备条件的,应当认定为事实婚姻。

(2)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颁布实施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必备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重新登记结婚。未办理结婚登记的,按照本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办理。

第三条当事人仅因解除同居关系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根据上述规定,男女事实婚姻必须满足三个条件:

第一,不到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

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3.1994年2月1日之前,双方已经符合结婚的必备条件。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颁布实施后,男女双方符合婚姻本质要求的,不属于事实婚姻。不补办结婚登记的,按同居处理。

也就是说,未经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人是否认定为事实婚姻,以1994年2月1日为准,其他均认定为同居。


一个

婚姻的基本要素


构成事实婚姻的三个条件中的前两个很好理解,那么第三个条件中的“符合婚姻的必备条件”是什么意思呢?具体内容是什么?

“符合婚姻的本质要求”是指男女双方的情况以及双方的关系符合《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规定的建立婚姻关系的条件。


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条婚姻应当是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的。禁止任何一方强迫另一方或任何组织或个人干涉。

第1047条结婚年龄男性不得早于22岁,女性不得早于20岁。

第1048条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第1051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1)重婚;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满法定结婚年龄。



根据《民法典》关于婚姻和家庭的规定,男女婚姻的基本要素可以概括如下:

(1)自愿:结婚应是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强迫或干涉;

(2)年龄:男性不得早于22周岁,女性不得早于20周岁;

(3)非禁婚血亲:男女双方均非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4)符合一夫一妻制:双方均无重婚。


民法典婚姻部删除了因患有医学上认为不适宜结婚的疾病而禁止结婚的规定,疾病不再是婚姻必备要件的消极要件。


2

同居不等于事实婚姻


同居不等于事实婚姻,事实婚姻必须同时满足上述条件。否则,即使共同生活多年并有子女,也不构成事实婚姻,只是同居关系,不受法律关系保护。


二、登记婚姻与事实婚姻





在一定条件下保护事实婚姻,并不意味着其效力完全等同于登记婚姻,但在具体处理上应该与登记婚姻有所区别。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经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

6。审理事实婚姻关系的离婚案件,应当先进行调解。离婚案件经调解和解或撤诉的,确认婚姻关系有效,出具调解书或裁定书。离婚案件经调解不能和解的,应通过调解或判决准予离婚。


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有关组织可以进行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确属感情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事实婚姻的离婚案件,经调解不能和解的,经调解或判决准予离婚。

合法登记的当事人提出离婚时,人民法院经调解不能和解,认为夫妻关系尚未完全破裂的,也可以判决不离婚。也就是说,人民法院认为夫妻关系没有完全破裂的,可以依法判决登记婚姻的当事人不准离婚,给双方挽回婚姻关系的机会,而事实婚姻的当事人只能调解或者判决准予离婚。

事实婚姻毕竟不是登记婚姻。原来双方都没有依法登记结婚。当一方坚持解除这种事实婚姻关系时,就不可能强迫双方以夫妻名义继续同居,即事实婚姻和登记婚姻的“待遇”不可能完全平等。

因为上述司法解释第六条的规定与《民法典》关于婚姻家庭的规定并不冲突,所以在审理这类事实婚姻“离婚”案件时,仍然可以适用。


三、法院裁判案例




一个

林、杨某珍等人诉林某鹏继承权纠纷案


案例编号:(2017)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厦门民终字第918号

【裁判要点】
离婚后,男女双方必须登记复婚才能恢复夫妻关系,离婚后不登记复婚的,不形成事实婚姻关系。

[法院认为]

刘某珍与林离婚,不能作为林配偶的继承人。刘某珍与林于1984年11月16日离婚,离婚后未办理复婚登记。刘某珍认为,双方虽未登记复婚,但构成事实婚姻关系。

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一)》第五条关于事实婚姻的司法解释,是针对《婚姻法》第八条作出的,是《婚姻法》第二章“婚姻”规定的《婚姻法》第八条,不是离婚后再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经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以下简称“共同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四条规定,离婚后,双方不再婚,不履行复婚登记手续,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一方起诉要求“离婚”的,一般应当解除非法同居关系。

由此可见,双方离婚后是否确立婚姻关系,应当依据《婚姻法》第三十五条“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复婚登记”。未办理再婚登记的,应当认定为同居,不能适用《婚姻法解释(一)》第五条事实婚姻的司法解释。

因刘某珍与林未办理复婚登记,刘某珍生前主张与林存在事实婚姻关系,理由不成立,故刘某珍不是林的法定继承人。


法律认可的事实婚姻是怎样的(事实婚姻不等于登记婚姻——《民法典》时代下事实婚姻的认定)


2

与马法定继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例编号:(2019)云01民终第6004号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认为]

法院认为,事实婚姻的成立应符合以下要求:

1.双方以夫妻名义公开同居;

2.双方周围的人也认为他们是夫妻。

因此,事实婚姻的成立不仅在内部具有夫妻生活的全部内容,而且在外部形式上具有社会认可的夫妻地位。

本案中,虽然原告提交的户口簿和公证书注明原告与马俊荣是夫妻关系,但没有证据证明户口簿和公证书认定原告与马俊荣是夫妻关系,户口簿和公证书不能涵盖“群众& # 34;范畴,所以法院只能认定原告和马俊荣曾经向公安机关和公证处说他们是夫妻,而不能认定他们以夫妻名义公开同居并让周围人也认为他们是夫妻。

综上,原告未能提交真实、充分的证据证明原告与马俊荣自1982年12月12日至XXX年7月24日之间存在事实婚姻关系,故原告不是马俊荣的继承人,法院对原告分割马俊荣遗产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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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束

本文标签: 事实婚姻法律认可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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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点评

  • 抱熊掌

    抱熊掌

    2022-03-12 00:09:02    回复

    记婚姻,但在具体处理上应该与登记婚姻有所区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经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 6。审理事实婚姻关系的离婚案件,应当先进行调解。离婚案件经调解和解或撤诉的,确

  • 宰真爱融

    宰真爱融

    2022-03-11 16:16:11    回复

    可以啊

  • 杜策媛杰

    杜策媛杰

    2022-03-11 16:16:11    回复

    你不上班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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