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工伤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72 | 评论:1
案例编辑|劳动法库小编
史泰龙是鞍钢公司的司机。2019年8月6日12时许,在公司车队大院休息室二楼楼梯口,因工作安排问题与其车队队长尚发生争执,被尚打伤。
法院刑事判决书称:2019年8月6日12时许,在车队大院休息室二楼楼梯口,尚因工作安排问题,与车队司机发生争执。尚打了的头部和手臂,然后双方被其他同事拉开。经司法鉴定,被害人史泰龙左眼眶下壁骨折,评定为轻伤二级。
尚犯故意伤害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
2020年3月23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受理了史泰龙的工伤认定申请。经调查发现,史泰龙的情况不符合工伤认定或工伤待遇的条件。2020年4月17日决定不予认定工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调查核实情况如下:
2019年8月,领队尚安排清理,双方发生争执。被商所伤。在我看来,“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应当是因员工履行工作职责而导致暴力伤害的发生,史泰龙遭受的暴力伤害并非因履行工作职责所致。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现决定不予认定工伤。
史泰龙不服,向法院提起上诉。
一审判决:史泰龙受到的暴力伤害与其履行驾驶人职责之间没有直接的必然联系,不属于工伤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中,人社局向法院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系被尚故意伤害的事实。虽然这与他履行职责有关,但不是直接的。史泰龙受伤的直接原因是受到他人伤害,这一事实已被刑事判决所证实。
因此,史泰龙的暴力伤害与其作为驾驶人履行职责没有直接的必然联系,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的因履行职责遭受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情形。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驳回了史泰龙的诉讼请求。
史泰龙不服提起上诉,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刑事判决书已经明确,我是在请示服从哪一级领导的工作安排时被尚所伤,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答复称,史泰龙不服从主管领导的工作安排,拒绝履行职责,与其职责相违背,史泰龙暴力伤害与其职责没有直接的必然联系。我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驳回上诉人史泰龙的诉讼请求。
二审判决:史泰龙所受暴力伤害与其履行职责有直接的必然联系,属于工伤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中,人社局向法院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因工作安排与其所在队队长尚发生纠纷,且被尚故意伤害的事实得到法院刑事判决书的确认。
因此,史泰龙的暴力伤害与其履行工作职责之间存在直接的必然联系,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因履行工作职责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遭受暴力等意外伤害。
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综上,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应依法改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二项、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1。撤销一审判决;2.撤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0年4月17日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3.责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本判决生效后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案例编号:(2021)辽03终字第85号(当事人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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