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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日前,《天津市中小学教育纪律处分实施细则(试行)》正式发布,明确教师不得以殴打、刺伤等方式直接造成身体痛苦,不得以歧视性、侮辱性言行辱骂或侵犯学生人格尊严。本细则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日前,《天津市中小学教育纪律处分实施细则(试行)》正式发布,明确教师不得以殴打、刺伤等方式直接造成身体痛苦,不得以歧视性、侮辱性言行辱骂或侵犯学生人格尊严。

老师打学生属于违法吗(新政|老师能打学生吗?天津这项细则来了!明年施行)

本细则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实施细则》解读

一是细化实施范围。细则进一步细化了“学校”的范围,明确“学校”包括公办和民办小学、初中、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不包括幼儿园和特殊教育学校。

二是明确教育行政部门、学校、教师和家长在教育惩戒中的责任和义务。依法实施惩戒措施,涉及教育行政部门、学校、教师、家长等不同主体之间的权责分配。实施细则对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的职责进行了划分,明确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指导、监督本市学校和教师依法依规实施教育惩戒,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教育惩戒的具体实施。学校和教师是教育惩戒的直接主体,在依法实施教育惩戒的过程中起主导作用。

三是细化教育惩戒的实施要求。如何把握教育惩罚的尺度和尺度,是对学校和教师的新挑战和新要求。为此,实施细则第二章规定了教育惩戒的实施要求。一是通过举例的方式适当细化教育惩戒的适用情形和具体措施。根据学校实际情况,将“对学校德育负责人员予以训诫”列入较重的教育惩戒措施。二是进一步规范一般教育惩戒措施、较重教育惩戒措施、严厉教育惩戒措施等不同层级教育惩戒措施的实施程序。

四是完善教育惩戒的监督保障机制。细则第三章专门规定了教育惩戒的监督保障机制。第一,它是规范学校教育和惩罚的依据,它明确了学校规章制度的基本内容和制定程序;二是重视教师培训,明确学校要将教育惩戒纳入教师入职培训、通用培训和每学期定期培训;三是突出教师合法权益保护,明确学校对教师作出不当处罚或处理的,主管部门将约谈学校主要负责人,责令限期整改,并视情况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第四,重视社会和媒体的支持,明确司法机关、公安机关和有关行政部门以及教育、心理、法律等社会组织应当支持和协助学校建立健全教育惩戒工作机制。新闻媒体在采访报道涉及未成年人的教育惩戒事件时,应当客观、审慎、适度。

第五,教育和惩罚的救济渠道畅通。细则第四章具体规定了教育处分后的权利救济渠道,重点规范了学生申诉制度在学校的运行机制。明确学校学生申诉委员会应当由学校有关领导、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家长代表、法治副校长或者法治辅导员等有关方面的代表组成。有条件的学校可以聘请校外法律、教育等方面的专家参与。强调学校要向学生和家长公布学生申诉委员会的组成、受理范围和处理程序。细化了学生校内投诉审查处理的程序要求和规则,为学校完善学生投诉教育和处罚制度提供了参考和指导。

天津市中小学教育纪律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以德育人的根本任务,保障和规范学校和教师依法履行教育教学和管理职责,保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和全面发展,保障本市中小学教育惩戒工作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教育部‘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以下统称学校)及其教师在教育教学和管理过程中对学生的惩戒。

前款所称学校包括公办和民办小学、初级中学、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不包括幼儿园和特殊教育学校。

本细则所称教育惩戒,是指学校和教师以教育为目的,对违反规章制度的学生进行管理、惩戒或者纠正,以促使学生引以为戒、认识和改正自身错误的教育行为。教育惩罚是学校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实施教育惩戒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1)教育导向。应本着关爱学生、符合教育规律、强化学生的规则意识和责任意识、培养学生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规范、注重教育效果的目的实施。

(2)合法合规。按照事先公布的规则,事实清楚,依据明确,程序正当,客观公正,尊重学生的基本权利和人格尊严,不得实施体罚和变相体罚。

(3)适当的措施。应综合考虑学生的个体特征、过错性质、悔罪态度等因素,选择适合学生过错程度的教育惩戒措施,达到最佳教育效果,防范可能出现的安全风险。

第四条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本市学校及其教师依法依规实施教育惩戒,从整体上推动《条例》和本细则的实施。

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教育惩戒工作的具体实施,履行下列职责:

(一)完善教育惩戒的实施、监督和救济工作机制;

(二)指导学校制定和完善相关学校规章制度,建立相关学校规章制度和严重教育处分或者纪律处分信息的备案机制;

(三)指导、协调学校处理因实施教育惩戒引发的纠纷,依法维护学校和教师合法的教育惩戒行为;

(四)建立健全教育惩戒相关投诉、举报、复查的申请受理和处置机制,依法处理;

(五)工业企业所属中等职业学校的办学部门参照前款规定,组织、指导、监督学校及其主管教师依据法律法规实施教育惩戒。

第五条学校应当遵守教育规律,完善学校教育惩戒机制,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法制定和完善相关学校规章制度,并及时公布和宣传;

(2)加强对教师实施教育惩罚的相关培训,提高教师的教育管理和育人能力;

(三)支持和监督教师依法依规实施教育惩戒;

(4)完善学生投诉等校内纠纷解决机制,依法及时处理因教育和处罚引发的家校纠纷;

(5)建立家校合作机制,形成家校合作育人的合力。

第六条教师应当依法依规实施教育惩戒,将教育惩戒与鼓励、说服、主动惩戒相结合,注重教育效果。教师在实施教育惩罚时,要注意家校之间的沟通与合作,争取家长的理解、支持与配合。

第七条父母应当履行教育子女的义务,根据不同年龄段儿童的身心发展特点,积极开展家庭教育。家长要尊重学校和老师的教育权利,配合学校和老师对违规违纪的学生进行惩戒。

对学校和教师实施教育处罚有异议或者认为学校和教师实施教育处罚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家长,应当通过合法途径表达诉求,依法提供权利救济。

第二章教育惩戒的实施

第八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和教师应当予以制止和批评教育,必要时可以实施教育和处罚:

(一)课内或课后故意不完成学习任务或不服从教育管理的;

(二)扰乱课堂秩序和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

(3)言行不当违反学生守则;

(四)实施危害自己或者他人身心健康的危险行为的;

(五)殴打或者辱骂同学、老师,欺凌同学或者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六)其他违反学校规章制度的行为。

第九条在课堂教学和日常管理中,教师可以对有轻微违纪行为的学生实施下列教育和惩戒措施:

(1)点名批评;

(二)责令赔礼道歉、口头或书面检讨;

(3)适当增加额外的学习任务;

(4)适当增加附加类公共服务任务;

(五)上课时间站在教室里;

(6)课后教学;

(七)学校规章制度或班规、班级公约规定的其他适当措施。

第十条实施本细则第九条规定的教育惩戒措施,教师应当向学生说明实施惩戒措施的理由,并当场执行。实施惩戒措施后,教师可以根据情况以适当方式通知学生家长。

第十一条学生违反学校规章制度,情节严重或者经现场教育、处罚后拒不改正的,学校可以实施下列教育、处罚措施:

(一)由学校负责德育的人员予以纪律处分;

(二)安排学校公益任务;

(3)安排接受校规、纪律和行为规范的专门教育;

(四)暂停或者限制学生参加游览、校外集体活动以及其他外出集体活动;

(五)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适当措施。

第十二条教师认为学生违反校规校纪应当受到本细则第十一条规定的教育处分的,应当及时向学校报告。学校决定实施本细则第十一条规定的教育处分的,应当及时以适当方式告知学生家长。

第十三条小学中高年级(三至六年级)、初中、高中学生违纪违规情节严重或者影响恶劣的,学校可以实施下列教育惩戒措施:

停课不超过一周,要求家长在家教育和管教;

(二)受到法治副校长或法治辅导员的训诫;

(3)安排专门的课程或教育场所,由社工或其他专业人员进行心理辅导和行为干预。

第十四条教师认为学生违反校规校纪应当受到第十三条规定的教育处分的,应当及时向学校报告。学校及时组织人员调查学生违规违纪事实,并作出结论。学校决定实施第十三条规定的教育处分的,应当在实施教育处分措施前,书面告知学生及其家长拟实施的教育处分措施、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学生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法治副院长、法治参事参加训诫的,应当事先向法治副院长、法治参事所在单位提出书面邀请。

学校应当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或者家长申请听证的,学校应当组织听证。听证参加人一般应包括学生及其家长、学校调查人员、证人及其他相关人员。学校应当根据学生的陈述和申辩以及申请听证的结果,最终决定是否实施教育处罚。

第十五条学生违纪违规情节严重,或者经多次教育、处罚仍不改正的,学校可以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者拘留等纪律处分。对于高中生,也可以开除学籍。

对实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不良行为或者严重不良行为的学生,学校和教师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学生,学校可按照法定程序,配合家长和有关部门,将其转入特殊学校接受特殊教育。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学生扰乱课堂或者教学秩序,影响他人或者可能对本人或者他人造成伤害的,教师可以采取必要措施,将学生带离课堂或者教学现场,进行教育和管理。

教师和学校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制止学生携带或者使用违法物品或者有危险的行为;如果发现学生隐藏非法或危险物品,应责令他们交出,并可以检查课桌,储物柜等。那可能隐藏了货物。

教师和学校可以扣留、保管学生携带的非法物品,并在适当时候返还给家长;属于违法危险物品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应急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七条教师在教育教学管理、教育和处罚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1)以殴打、刺伤等方式直接造成身体疼痛的体罚。;

(2)超过正常限度的变相体罚、反复模仿、强迫做不舒服的动作或姿势、故意隔离等间接身心伤害;

(三)以歧视性、侮辱性言行侮辱或者侵害学生人格尊严的;

(4)因个别或少数人违规而惩罚所有学生;

(五)对学生的学习成绩进行教育和处罚;

(六)因个人情绪、好恶实施或者选择性实施教育惩戒的;

(七)指派班干部和其他学生对其他学生进行教育和处罚;

(八)其他侵犯学生权利的行为。

第十八条学校对学生实施本细则第十一条、第十三条规定的教育惩戒措施的,应当记录并保存教育惩戒措施的相关信息。实施本细则第十三条规定的教育处罚和纪律处分的相关信息材料,应当在每学期结束时报学校所在地的区级教育行政部门或者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学生受到教育惩戒后,能够真诚承认错误并积极改正的,可以提前解除教育惩戒。本细则第九条规定的教育处分提前解除的,由实施教育处分的教师决定;本细则第十一条、第十三条规定的教育处分提前解除的,由学校决定,学校作出提前解除教育处分的决定后,应当及时告知学生及其家长。

第二十条教师应当加大对学生的关心和帮助,及时与学生谈心、沟通,尽可能了解学生的身心状态,对及时改正错误的学生给予表扬和鼓励。

教师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引导和鼓励班内学生建立同伴互助制度,鼓励学生通过各种方式帮助受到教育惩罚的学生。

学校可以建立学生教育保护和辅导机制,成立由学校领导、德育机构领导、教师、法治副校长(辅导员)、法学、心理学、社会工作等专业人员组成的辅导小组。,为有需要的学生提供专门的心理辅导和行为矫正,并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学生心理档案。

第三章教育惩戒的保障

第二十一条学校应当根据学生特点,制定和完善与教育处分或者学生纪律处分有关的校规校纪。

学校规章制度应当清晰、科学、合理、易于操作,并明确以下内容:

(1)学生基本行为规范的要求;

(二)学生违规行为的具体情况;

(3)特定类型的教育纪律或纪律措施;

(四)教育处分或纪律处分的实施程序;

(5)学生申诉制度等救济机制;

(六)法律法规或者学校章程应当规定的其他事项。

学校规章制度可以增加规定的教育惩戒措施,但程度应当相当于本细则第九条、第十一条规定的措施。

第二十二条学校制定校规校纪时,应当成立专门的起草小组,广泛征求教职工、学生、家长、专家学者的意见。学校可以组织不同代表组成的调研会和听证会,充分听取意见和建议。学校规章制度草案应当提交家长委员会和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实施,并报学校所在地的区级教育行政部门或者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学校应当面向全校宣传校规校纪,通过入学教育、班会、家长会等适当方式,向学生和家长宣传、解释校规校纪。

第二十三条学校可以根据情况设立由校长、教职工代表、学生代表、德育干部、家长代表、校外专家等组成的校规校纪执行委员会。,负责指导和监督教育处罚的实施,开展相关宣传教育。

第二十四条教师可以在充分征求学生和家长意见的基础上,通过民主讨论,共同制定班级规章制度,报学校备案后实施。

班规可以规定教育惩戒措施,其程度应当相当于本细则第九条规定的措施,不应规定相当于本细则第十一条、第十三条规定的教育惩戒措施。

第二十五条学校应当将教育惩戒的相关内容纳入教师入职培训、一般培训和每学期定期培训,使教师有效掌握教育惩戒的适用情形和具体措施,明确实施教育惩戒的程序和要求,提高教师依法、规范履行教育职责的意识和能力。

第二十六条学校应当支持教师依法正确实施教育惩戒。教师因实施教育惩戒与学生及其家长发生纠纷的,学校应当及时处理。教师正常履行职责所产生的纠纷和法律后果由学校承担。没有证据证明教师有过错的,学校不得因教师受到教育处分而给予其纪律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待遇。学校对教师作出不当处分或者处理的,主管部门应当约谈学校主要负责人,责令限期整改,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教师因依法正确实施教育惩戒受到家长威胁、侮辱或者伤害的,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依法保护教师人身安全,维护其合法权益;情况严重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并配合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追究责任。

第二十七条学校发现教师违反本细则第十七条规定,情节轻微的,学校应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应当暂停履行职责或者依法给予处分;对学生身心造成伤害,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学校和教师应当重视家校合作,充分发挥学校的主导作用,通过家长委员会、家长学校、家长会、家访等多种渠道,,密切家校沟通合作,加强对家长的培训,增强家长的监护责任意识,让家长理解和支持学校和教师依法实施教育惩戒。

家长要切实加强家庭教育,培养积极健康的家庭文化,树立和传承优秀家风,注重学生的思想道德教育和良好行为习惯培养,配合老师和学校对违规违纪的学生进行惩戒。

第二十九条市、区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将学校和教师依法履行职责、实施教育惩戒的情况纳入对学校督导评估的内容,督促和指导学校依法办学。

第三十条司法机关、公安机关和有关行政部门,以及教育、心理、法律等社会组织,应当支持和协助学校建立健全教育惩戒实施机制。

新闻媒体在宣传报道教育惩戒时,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对涉及未成年人的教育惩戒事件的采访和报道应当真实客观,不得侵犯未成年人的名誉权、隐私权等合法权益。

第四章教育处罚的救济

第三十一条学校应当建立学生投诉制度和学生投诉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及其家长对学校依据本细则第十三条给予的教育处分或者纪律处分不服的投诉。

学生申诉委员会由相关学校领导、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家长代表、法治副校长或法律辅导员等有关方面代表组成。有条件的学校可以聘请校外法律、教育等方面的专家参与。学校应当明确学生申诉委员会的工作规则,提供必要的条件,保证其能够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学校应当向学生及其家长公布学生申诉委员会的组成、受理范围和处理程序。

第三十二条学生及其家长对学校依据本细则第十三条作出的教育处分或者纪律处分不服的,可以在教育处分或者纪律处分作出后1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学生申诉委员会应当综合考虑学生的身心特点、一贯表现、过错性质、悔罪态度等因素,对学生及其家长申诉的事实和理由进行全面审查。学生申诉委员会经审查,认为作出教育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的事实、依据或者程序不当的,应当作出撤销或者变更的决定;认为教育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或者程序没有问题,应当作出维持的决定。学生申诉委员会应当将复查结论书面通知申诉学生及其家长。

第三十三条学生或者家长对学校的投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投诉处理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所在地的区级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复核。审查部门应在收到申请后30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并将结果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或者学生家长对复核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规则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来自天津市教委网站

来源:天津广播

本文标签: 学生打老师与老师打学生法律性质相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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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点评

  • 帅到你羞愧

    帅到你羞愧

    2022-03-11 18:18:03    回复

    提高教师的教育管理和育人能力;(三)支持和监督教师依法依规实施教育惩戒;(4)完善学生投诉等校内纠纷解决机制,依法及时处理因教育和处罚引发的家校纠纷;(5)建立家校合作机制,形成家校合作育人的合力。第六条教师应当依法

  • 我是很花心但我只爱你一人

    我是很花心但我只爱你一人

    2022-03-11 21:06:28    回复

    作机制。新闻媒体在采访报道涉及未成年人的教育惩戒事件时,应当客观、审慎、适度。第五,教育和惩罚的救济渠道畅通。细则第四章具体规定了教育处分后的权利救济渠道,重点规范了学生申诉制度在学校的运行机制。明确学校学生申诉委员会应当由学校有关领导、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家长代表、

  • 控场男帝

    控场男帝

    2022-03-11 19:53:36    回复

    济。第二章教育惩戒的实施第八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和教师应当予以制止和批评教育,必要时可以实施教育和处罚:(一)课内或课后故意不完成学习任务或不服从教育管理的;(二)扰乱

  • 关萱超媚

    关萱超媚

    2022-03-11 16:13:37    回复

    确实

  • 孙军策保

    孙军策保

    2022-03-11 16:13:37    回复

    谁说不是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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