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229 | 评论:2
简介:近年来,村委会自主搬迁重建、村委会腾空、村委会旧村改造、村委会协议搬迁等征收拆迁项目越来越多。村委会帮拆帮腾的现象也愈演愈烈。村委会成了中国式拆迁中新的“非正规军”群体。在征地项目中,村委会作为村民权益的代表,实际上掌握着巨大的“权力”,可以说是这一领域的无冕之王。但长期以来,在“民告官”的诉讼中,村委会不被视为“官”,作为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不能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2018年,这种情况终于迎来了改变...
2018年2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开始实施。其中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行为不服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为被告。该规定赋予了村委会作为行政诉讼被告的主体资格,但仅限于村委会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履行行政职责的特定情形。
那么,哪些情形属于“村委会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责”呢?【/s2/】第一,在集体所有土地的管理中,最常见的行为是村委会对本村村民的承包土地进行发包和调整。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八条、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二条、第二十七条规定,村民委员会管理村集体土地,承包、调整本村村民的承包土地,是法律授权行为。如果村民对这种行为不服,可以以村委会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其次,确定和分配村民待遇的行为,如分配粮食补助、分配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征地补偿款等。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赋予村民委员会在上述领域的行政权力,村民委员会对此承担行政法律责任。
第三,村委会(不)认同户口的行为。根据省户籍管理规范,农村迁移户需要有迁入地村委会的书面同意接受证明,才能办理搬迁手续,而这种行为是基于当地法律或当地政府规定的授权。如果村民对这种行为不服,也可以以村委会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收回宅基地的行为。2013年8月,山东平度金沟子村村委会强行收回陈宝成住户的宅基地,在陈宝成引起轰动,暴露出“民间”收楼的隐患。但根据前述新规、《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五条、《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要求村民委员会管理本村村民的宅基地,属于法律授权行为,为“行政”收回奠定了基础,也为村民采取行政行为建立了诉讼路径。
除前述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行为外,村委会往往根据行政机关的指令行事,如配合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村民限期拆除违法建筑,配合区县人民政府与村民商定搬迁等。如果有相应的批准文件证明村委会接受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委托,则村委会不能作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而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对受行政机关委托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行为提起诉讼的,受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被告,其背后的行政机关为被告。未经任何行政机关批准,村委会与村民之间的纠纷应视为民事纠纷,应通过民事途径解决。
最后,明老师想提醒大家的是,实践中如何认定村委会是否实施了上述“授权行为”仍然是一个难题。以村委会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还是会遇到很多阻碍和障碍,具体操作模式还在探索阶段。但有必要明确这一新变化,重视村委会在征收拆迁中的重大影响和作用。[/s2/]
本文标签: 村委律师有免费帮村解决问题民事纠纷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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