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86 | 评论:3
很多车友都像蚌埠哥一样吗?
感叹时间的流逝。
无意识地
酒驾十周年
在过去的十年里
“远离酒驾,遵纪守法”已经深入人心。
然而
总有一些人选择性忽略。
一再践踏法律的底线
我们一起来看看这个案例。
案例回顾
7月30日,蚌埠交警组织夜查整治酒驾。21时48分,冯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皖CCN3XX小型普通客车,在燕山路与中粮大道交叉口被交警六大队执勤民警查获。
根据酒精呼气测试,冯体内酒精含量为112mg/100ml。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冯血液中检出的酒精含量为106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说缘分。
那真是太棒了。
是同一个人。
是同一辆车。
旅还是旅?
他们是两年前认识的。
经核实,这并不是冯某第一次因酒驾被蚌埠交警查处。2019年8月31日02时59分,冯某醉酒驾驶皖CCN3XX白色小型普通客车,在黄山大道与天河路交叉口被六大队民警当场抓获。当场呼气酒精测试结果为136ml/100ml,后验
2019年11月29日,交警支队依法吊销冯的机动车驾驶证。2020年7月8日,禹会区人民法院以被告人冯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惩罚的目的
就是预防犯罪。
第一次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在没有严厉惩罚的情况下。
法院批准了对被告的缓刑。
帮助他们改正犯罪行为。
但是又醉酒驾驶机动车
就主观恶性和社会危险性而言
相对较高
据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称
“醉驾”刑事案件量刑指南
第三条醉酒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
……
(五)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如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行驶,无机动车驾驶资格驾驶,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驾驶,明知是不符合安检标准或者已经报废的机动车而驾驶的;
……
(七)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
……
第六条机动车醉酒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适用缓刑:
(1)血液酒精含量在200mg/100ml以上;
(2)血液酒精含量虽未达到200 mg /100 ml,但具有本指引第三条规定的从重处罚情节的。
这次
等待冯的一定是
法律严惩[/s2/]
来源:最尴尬
本文标签: 二次无证醉驾请律师可以争取缓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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