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217 | 评论:3
央视网消息(记者阚春雨、岳):“双十一”前夕,工信部信息通信管理局召开行政指导会,要求电商平台全面检查纠正零售、金融等相关产品的短信营销行为,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要求不得发送营销短信,但营销短信仍一如既往地在消费者手机邮箱中排队。短信治理的难点在哪里?有效的方法是什么?德恒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韬律师对央视记者表示,营销短信的治理是一个系统工程,很难一蹴而就,这种现象不是一次指导会就能杜绝的。超范围发送营销短信已经成为网络的一个痼疾,根治这个痼疾需要一个过程。
如何定义「消费者同意」?用户的哪些行为会被默认认为是接收营销消息?
张韬:虽然有关部门要求,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请求,不得发送营销短信,但平台和商家在未经个人同意的情况下,往往采取套餐授权的方式。消费者注册或开通会员时,其平台协议已经包含相关内容,导致消费者勾选同意才能获得正常服务。在这种情况下,一旦消费者开通该服务,将被视为允许或默认接收营销短信。
管理营销短信有哪些法律依据?
张韬:今年11月1日起施行的《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个人同意处理个人信息的,应当由个人在完全知情的情况下自愿明确地给予同意。显然,我们的一些平台在用户注册或开通会员时,并没有得到用户的充分知情和同意,所以我们认为在没有得到用户或消费者充分知情同意的情况下,实施这样的营销行为是不合规的。
同时,我国民法典也将私生活的安宁作为隐私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就是说,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电话、短信息、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等方式扰乱他人私生活的安宁。,也就是说,没有经过消费者的同意,营销短信的轰炸肯定会扰乱消费者个人生活的安宁,所以这种方式是不合法不规范的。
此外,我国《广告法》明确规定,未经当事人同意或者请求,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电子信息方式向其发送广告。
《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还规定,短信息服务提供者、短信息内容提供者未经用户同意或者请求,不得向用户发送商业性短信息。用户同意后明确拒绝接收商业短信的,应当停止发送。
如果消费者不想接收营销信息,该怎么办?
张韬:首先,消费者在注册平台用户时,要特别注意短信客服等推送消息是否在隐私条款或平台规则中单独设置了拒绝或关闭选项。此外,消费者在收到退订提醒信息时,可以选择及时退订。如果认为收到的商业信息、商业短信具有侵扰性或者含有法律法规禁止的内容,也可以根据《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向短信息服务提供者投诉或者向12321网络不良与垃圾信息举报受理中心举报。消费者与信息服务提供者发生短信纠纷,也可以向电信管理机构委托的电信用户投诉受理机构申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同时,用户权益和业务发展也不是取舍关系。我们在发展平台和业务的时候,要注意保护用户的基本权利,兼顾用户体验和业务便利。
为什么营销短信屡禁不止?
张韬:其实,根源是商家之间的营销竞争。有些商家进行了大量的营销或促销活动,所以不做促销的商家可能会在市场竞争中处于劣势。所以要从规则入手,也要从规范有序的比赛入手。
短信在营销中屡禁不止的原因有很多,比如商家利用平台规则漏洞规避法律,用户维权的时间成本与预期效果不匹配,监管方法和手段有待进一步完善等。商家要多关注商品和服务的质量,少在扰民短信上做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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