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082 | 评论:1
来源:河南广播电视台-映象网
大象记者张子琪吴子仪
2月16日下午1点半左右,江歌母亲江秋莲诉刘鑫一案在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经过4个小时的庭审,法庭宣布休庭,择日宣判。庭审现场,刘鑫认为自己没有过错,不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二审结束后,江秋莲告诉大象新闻记者,她不同意刘鑫当庭“没有过错”的说法。“这些问题都是法官自己判断的,我相信法律的制裁。”
在今天的庭审中,双方都进行了举证和质证。刘鑫律师还在庭审现场用纸板还原了案发现场,并在法庭上缓慢播放了刘鑫报警的录音。
2022年1月10日,城阳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刘暖喜赔偿蒋秋莲经济损失49.6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万元。
上诉人刘暖喜不服一审判决,向青岛中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将本案发回重审或改判驳回江秋莲的全部诉讼请求。上诉理由主要有:第一,一审法院遗漏了必要的共同诉讼参与人,违反了法定程序。二是一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证据不足,导致事实认定错误。3.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前提和理由不成立。四。一审判决上诉人应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20万元没有依据。5.一审法院错误地适用了法律。
被上诉人答辩称,第一,一审程序正当,一审法院已在庭前会议上就追加共同原告、共同被告一事向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说明。二、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准确,有充分证据支持。三。上诉人主张的事实没有任何有效证据支持。4.上诉人在上诉请求中捏造事实和谎言,推卸责任,背离诚信。5.一审法院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的主观恶性和对被上诉人的精神伤害不能用20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请求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依法维持一审公正判决。
庭审中,合议庭组织了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双方就一审是否违反法定程序、刘暖喜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一审判决确定的赔偿数额是否适当三个关键问题进行了充分的证据质证和辩论。上诉人和被上诉人的诉讼代理人进行了最后陈述。经过近4个小时的庭审,合议庭宣布休庭,案件将择日宣判。
对于刘鑫的上诉,江秋莲表示这是她的权利,并表示对“江歌案”二审充满信心,相信法律的最终裁决。
编辑:彭向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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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签: 非吸案律师能提前知道判决结果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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傻乐
2022-03-11 21:55:3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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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11 23:03:59 回复
事实认定错误。3.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前提和理由不成立。四。一审判决上诉人应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20万元没有依据。5.一审法院错误地适用了法律。被上诉人答辩称,第一,一审程序正当,一审法院已在庭前会议上就追加共同原告、共同被告一事向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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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11 23:03:2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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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11 22:59:2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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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11 22:39:22 回复
择日宣判。庭审现场,刘鑫认为自己没有过错,不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二审结束后,江秋莲告诉大象新闻记者,她不同意刘鑫当庭“没有过错”的说法。“这些问题都是法官自己判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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