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88 | 评论:1
从24个不起诉决定看职务侵占罪的十个无罪点
金汉明: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
温天元: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核心成员
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移送起诉的案件和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进行审查后,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不需要起诉的,不提请人民法院依法审判和追究刑事责任的决定。不起诉分为三种,即法定不起诉(又称绝对不起诉)、酌定不起诉(又称相对不起诉)和因证据不足不起诉(又称存疑不起诉)。
对职务侵占罪不起诉的研究,既能反映检察院对一般刑事案件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普遍情况,又能反映职务侵占罪构成要件的特点。根据实际案例,总结职务侵占罪不起诉的情况,归纳论据,可以为律师在检察院阶段(包括法院阶段检察院撤回起诉后的不起诉决定)实现有效辩护提供参考,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为此,笔者通过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检索职务侵占罪公开文献,筛选出24份具有参考价值的生效不起诉决定,总结出10条有效的无罪论据,以供参考。
目录
总结酌定不起诉案件中的无罪抗辩。
无罪抗辩1:有自首和返还赃物的情节。
无罪抗辩2:犯罪数额较小,情节轻微,赃款赃物已全部退缴。
无罪辩护3:犯罪数额较小,情节轻微。
无罪辩护4:已达成刑事和解,取得被害人谅解。
第二,从存疑的不起诉案件中总结无罪抗辩。
无罪抗辩1:案中证据不足以证明行为人职务侵占,涉案钱款性质不明确。
无罪抗辩2:证据不足,查证的涉案金额未达到法定追诉标准。
无罪抗辩3:主体身份不清,主要行为事实不清,涉案金额无法确定。
第四项无罪抗辩: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因庭审中当事人提交了新的无罪证据)
第三,从法定不起诉案件中总结无罪抗辩。
无罪抗辩1:犯罪数额达不到法定追诉标准。
无罪抗辩2:行为人主体身份不符合本罪要求。
一、概述酌定不起诉案件中的无罪抗辩
不认罪:有自首、退赃情节
不起诉决定:( 2017)荣剑公刑字第17号
目的:本院认为,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动投案、自首、退缴赃物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处罚。
不起诉决定:清公诉刑〔2016〕7号
目的:经我院审查,认为不起诉人叶某某的行为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之规定,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鉴于不起诉人叶某某认罪态度较好,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决定对不起诉人叶某某不起诉,所退赃款由公安机关处理。
不起诉相关案例:荣剑公刑〔2017〕16号
无罪抗辩2:犯罪数额较小,情节轻微,赃款已全部退缴
不起诉决定:博检公诉刑字(2014)第146号
目的:被告人范某某利用担任* * * *公司出纳的职务便利,将从该公司收受的人民币5万元据为己有,并离开该公司。破案后,范某某将赃款全部退还* * * *公司。本院认为,范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范某某不起诉。
3号无罪抗辩:犯罪数额较小,情节轻微
不起诉决定:博检公诉刑字(2014)第146号
目的:被不起诉人童某某以现金支付或银行账户的方式向宁夏* * * *有限公司收取借款利息27000元。截至案发,童某某并未将上述款项交给公司。本院认为,不起诉人童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无罪辩护4:达成刑事和解,取得被害人谅解
不起诉决定书:茂南〔2016〕26号
目的: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身为公司职工,无视法律,利用职务之便,将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杨某某到案后,其家属已代为退赔11万元,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陈某某对杨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请求不予追究杨某某的刑事责任。鉴于双方矛盾已解决,且其认罪态度较好,无犯罪记录。
不起诉决定:冀公诉刑终字(2015)第40号
目的:法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行为,具有自首情节,取得谅解,追缴全部涉案物品,无犯罪记录,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不予处罚。
不起诉决定:通县公诉刑字(2015)第23号
目的:本院认为,不起诉人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坦白,被害单位予以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不需要处罚。
不起诉相关案例:水检公诉罚字[2015]第46号,
二。从存疑的不起诉案件中归纳无罪抗辩
不起诉决定:并欢迎刑刑不起诉字[2018]第14号
目的:经我院审查退回补充侦查,仍认为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之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不起诉决定书:湘同〔2017〕39号
目的:经我院审查,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仍认为通道侗族自治县公安局认定不起诉朱某某职业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之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不起诉决定:( 2015)公诉刑检字第10号
目的:以上事实经我院复核,退回补充调查。我们仍然认为文山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之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不起诉相关案例:鹤检检公诉[2016]1号、汇检公诉[2015]33号、汇检公诉[2015]34号、
无罪抗辩1:本案证据不足以证明行为人已占有其职务,涉案款项性质不明确
不起诉决定书:台高新检刑不起诉字(2017)第3号
目的:经我院审查并退回补充调查,我们认为台州市公安局医药高新区分局认定未被起诉的唐某某非法占有2014年* *社区二等奖、2013-2014年民防资金、2013 -2015年秸秆禁烧及经济普查补贴等奖金、补贴共计人民币27840元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
不起诉决定书:豫备〔2016〕206号
目的:经我院审查并退回补充调查,我院仍认为,虽然林某某确实使用个人消费发票冲抵其在公司的借款并收取现金,但从公司费用提取和报销的实际操作模式来看,不能仅因其使用个人消费发票报销账户就认定其骗取、非法占有该部分财物,且上述借款和收取的现金的去向和用途尚未查明,故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林某某占有上述财物。综上,重庆市公安局北部新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无罪抗辩二:证据不足,查证的涉案金额未达到法定追诉标准
不起诉决定书:豫备〔2016〕204号
目的:经我院审查退回补充侦查,我院仍认为现有证据不能证明陈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首先,目前不能证明给客户买礼物的理由是虚构的,也不能证明该理由是陈某某向公司提出的,所以不能认定是公司借给他钱,即不能认定是陈某某开始作案时侵占公司财产6万元。其次,目前仅查明陈某某将公司的人民币18710元和进价为人民币20645元的金条据为己有,尚未达到本罪“数额较大”的起点。综上,重庆市公安局北部新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无罪抗辩三:主体身份不清,涉案主要行为事实不清,涉案金额无法确定
不起诉决定:紫检刑字[2017]第2号
目的:经我院审查退回补充侦查,仍认为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具体如下:1。* *工程公司* *,其主体身份不符合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2.没有证据证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际使用和涂抹的水泥数量;3.没有价格鉴定意见,不能认定犯罪数额。综上,本案证据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不符合起诉要求。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对王某某存疑,决定不起诉。
第四项无罪抗辩: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因为庭审中当事人提交了新的无罪证据)
不起诉决定:中公诉刑字[2016]第1号
目的:本案经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理后,因赵某某提交新的证据,未当庭起诉,导致本案证据发生变化。我院撤回起诉。经审查,认为本案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三。不起诉法定案件中的无罪抗辩概述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立案侦查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明显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特赦令免除处罚的。
(四)对依照刑法应当告诉才处理的犯罪,不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依法免除刑事责任的。"
无罪抗辩1:犯罪数额达不到法定追诉标准
不起诉决定:荣剑公刑〔2017〕15号
目的:其中,梁某某销售原盐5车价值86576元,犯罪嫌疑人杨某某销售原盐3车价值51664元。本院认为,杨所在单位占用的资金数额达不到职务侵占罪的立案标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六)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杨不起诉。
不起诉决定书:罗检公诉刑字(2016)第3号
目的:从该店库存柜中偷一部oppo手机回家自用,评估价值2396元。本院认为,不起诉人张某某的上述行为属于利用职务之便的行为,但因本案犯罪数额未达到利用职务之便罪的立案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三条规定,其行为不认定为犯罪。
无罪抗辩2:行为人的主体身份不符合本罪要求
不起诉决定书:穗刑检不起诉〔2015〕74号
目的:法院认为,李某某受雇于王某某从事司机工作,不属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不符合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要求,不构成职务侵占罪。
不起诉决定:( 2015)简易起诉、刑事不起诉字第22号
目的:本院认为,不起诉的赵某某与简阳市* *建筑工程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不属于本单位的工作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不起诉的赵某某不起诉。
四。摘要[/s2/]
1.从上述不起诉的案件来看,对于数额在5万元以下的职务侵占行为,检察机关一般不起诉能够提取赃款赃物的人,因此返还赃款是当事人寻求无罪的重要论据;
2.从刑事和解谅解的案例来看,检察机关在处理本罪时注重保护被害人(单位)的利益,因此当事人对被害人的赔偿和取得谅解也是不起诉的重点;
3.从存疑不起诉案件来看,本罪很多案件在侦查过程中有多次行为和累计数额。因此,辩护律师要注意定性行为和每次的定性数额。如果在多个行为中破坏了一些行为,可以达到事实不清或者未达到法定起诉数额的无罪效果;
4.从法定不起诉的相关案例来看,当事人的身份,即主体是否符合本罪对主体的要求,也是辩护的重点。
本文标签: 职务侵占罪被害方有必要请律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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