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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案例]2011年底至2012年期间,被告人余某某先后4次盗窃他人财物,其中入室盗窃2次。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2年7月15日凌晨,被告人余某某窜至汨罗市方家坪8号黄某某经营的南杂货铺,通过撬

[案例]

2011年底至2012年期间,被告人余某某先后4次盗窃他人财物,其中入室盗窃2次。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2年7月15日凌晨,被告人余某某窜至汨罗市方家坪8号黄某某经营的南杂货铺,通过撬窗入室的方式,从南墙西侧窗户爬进黄某某经营的南杂货铺,盗窃现金500余元及香烟,总价值1825。

被害人黄某某的经营场所是他人租用的,被害人的日常生活和业务都在这个房间内,房间内没有隔断。2 .
。2012年3月26日凌晨,被告人余某某跑到汨罗市大众路253号杨某某家,通过撬窗入室的方式从杨某某家西窗爬进杨某某家一楼,盗窃被害人杨某某遗留在客厅的一辆天马牌女式摩托车。被盗的摩托车被估价为500元。

汨罗市大众路253号是杨某某沿街搭建的三层楼房。被害人家属住在二楼,餐厅和厨房在一楼,客厅用于零星小规模经营。受害者和他的家人从一楼进出。一楼到二楼的楼梯间有个门,但是没锁。
[br/]3。2011年8月14日凌晨,被告人余某某窜至汨罗市李某某经营的啄木鸟皮具店内,从厕所窗户爬进店内,以撬窗入室的方式实施盗窃。被盗物品不确定。这家商店是一个营业场所。

4。2012年12月14日凌晨,被告人余某某窜至汨罗市罗城路蔡某某经营的恒源婚纱店,持锁闯入店内,从店内办公桌上盗走联想电脑一台。被盗的电脑被估价为1850元。这家商店是一个营业场所。

被告人余某某被抓获后,对上述盗窃行为予以否认。

[争议问题]

1。本案第一次和第二次盗窃是入室盗窃吗?2 .
。如何认定「多次盗窃」?

[评论]

一、盗窃罪中的“住户”是指家庭中其他人居住的、与外界相对隔绝的地方。

1999年10月27日,《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司法工作座谈会纪要》第四条中的“户”,是指家庭及其成员与外界相对隔绝的生活场所,包括封闭的院落、出租用于家庭生活的房屋、牧民的帐篷、渔民用作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等。在营业时间内,生活和商业融为一体的场所一般不被视为“住户”。2000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解释说,《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入户抢劫”,是指进入他人与外界相对隔绝的房屋,包括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用作家庭居住场所的渔船、出租居住的房屋等,实施抢劫的行为。以上两种解释虽然不同,但“户”的内涵基本一致。2005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解释:“户”是指住所,其特征表现为提供他人家庭生活和与外界相对隔绝两个方面。前者是功能性特征,后者是场所性特征。一般情况下,宿舍,宾馆,临时工棚等。不应认定为“户”,但在特定情况下,如果确实具备上述两个特征,也可以认定为“户”。这一解释与上述1999年和2000年的解释没有实质性区别,很明显“户”既有功能特征,也有场所特征。2013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非法进入与外界相对隔离的、用于他人家庭生活的住宅的,应当认定为“入户盗窃”。

2016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对商业与生活一体化如何认定“入户抢劫”进行了界定,即对于部分时间从事商业、部分时间用于日常生活的场所,行为人以购物等名义强行入室抢劫或者骗门入室抢劫的,,应该认定为”。对于部分用于营业,部分用于生活,且两者有明确分隔的场所,行为人进入生活场所实施抢劫的,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如果场所之间没有明确的隔离,行为人在营业时间实施抢劫的,不认定为“入户抢劫”,但在非营业时间实施抢劫的,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该意见以是否有“明确的隔断”、抢劫时间、入室方式来确定是否“入室抢劫”。根据是否有“明确的隔断”来区分是否“与外界相对隔离”。

本案第一次盗窃的地点是被害人黄某某租住他人房屋,日常生活和业务都在一个房间内,没有明确的隔断,但该房间也是被害人生活用房,盗窃发生当晚被害人在该房间内睡觉。被告人在非营业时间撬开窗户进入被害人居住的房间,应当认定为“入室盗窃”。

本案第二起盗窃地点为汨罗市大众路253号。该房屋属于被害人杨建造的用于居住和经营的场所。受害者客厅的二楼是用来做生意的。虽然可以认为中间有明确的隔断,但被告人余某某夜间闯入被害人家中,属于非营业时间强行入室,其行为构成“入室盗窃”

两两年内多次盗窃,除“入室盗窃”、“扒窃”且盗窃数额较大外,构成“多次盗窃”。

1997年刑法修改前,只以数额作为认定盗窃罪与非罪的标准,对于穷凶极恶,多次盗窃少量财物的主管很难定罪。97刑法增加了“多次盗窃”。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对“多次”的解释是:一年内在住宅内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以盗窃罪定罪处罚。此后,盗窃罪的客观方面包括盗窃数额较大的财物和多次盗窃。对于扒窃或者入室盗窃,即使数额不能达到数额较大的要求,也按照犯罪数处罚。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与盗窃相关的违法行为、入户盗窃和扒窃日益突出,行政处罚在预防和控制盗窃违法行为方面未能达到预期效果。因此,刑法修正案八将入户盗窃和扒窃从“多次盗窃”中剔除,与“多次盗窃”并列,收紧法网,加大对盗窃的打击力度。本案中,根据“多次盗窃”的历史沿革,“多次盗窃”中的盗窃行为应当是一般盗窃行为,即除盗窃数额较大、扒窃、入室盗窃以外的盗窃行为。

盗窃未遂,赃物价值难以确定,因其已实施盗窃,应认定为“情节轻微”。对于符合“多次”条件的盗窃行为,行政处罚是否应当认定为“次要”,我认为《治安处罚法》第49条可以对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予以拘留、罚款,如果将行政处罚认定为刑法,有失公允。而“多次盗窃”是对主管的恶性和“多次”行为的一种惩罚。

本案第三次盗窃赃物虽不确定,但可认定为盗窃未遂,认定为盗窃罪。第四次盗窃虽然没有达到数额较大,但也可以认定为盗窃一次。

怎么才算入室盗窃(“入户盗窃”与“多次盗窃”的认定)

本文标签: 入室盗窃请律师有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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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点评

  • 时光尽头的恋人

    时光尽头的恋人

    2022-03-11 15:18:14    回复

    ,即使数额不能达到数额较大的要求,也按照犯罪数处罚。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与盗窃相关的违法行为、入户盗窃和扒窃日益突出,行政处罚在预防和控制盗窃违法行为方面未能达到预期效

  • 棒棒糖砸你

    棒棒糖砸你

    2022-03-11 16:51:48    回复

    住宅的,应当认定为“入户盗窃”。2016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对商业与生活一体化如何认定“入户抢劫”进行了界定,即对于部分时间从事商业、部分时间用于日常生活的场所,行为人以购物等名义强行入室抢劫或者

  • 请叫大哥

    请叫大哥

    2022-03-11 17:38:10    回复

    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解释说,《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入户抢劫”,是指进入他人与外界相对隔绝的房屋,包括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用作家庭居住场所的渔船、出租居住的房屋等

  • 沉沦娇妻妲己

    沉沦娇妻妲己

    2022-03-12 01:01:55    回复

    摩托车被估价为500元。汨罗市大众路253号是杨某某沿街搭建的三层楼房。被害人家属住在二楼,餐厅和厨房在一楼,客厅用于零星小规模经营。受害者和他的家人从一楼进出。一楼到二楼的楼梯间有个门,但是没锁。[br/]3。2011年8月14日凌晨,被告人余某某窜至汨罗市李某某经营的啄木鸟皮具店内

  • 脑袋生锈了

    脑袋生锈了

    2022-03-11 14:57:00    回复

    劫或者骗门入室抢劫的,,应该认定为”。对于部分用于营业,部分用于生活,且两者有明确分隔的场所,行为人进入生活场所实施抢劫的,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如果场所之间没有明确的隔离,行为人在营业时间实施抢劫的,不认定为“入户抢劫”,但在非营业时间实施抢劫的,应当认定为“入户抢

  • 东方琦平可

    东方琦平可

    2022-03-11 14:42:18    回复

    笑死

  • 翟仁政威

    翟仁政威

    2022-03-11 14:42:18    回复

    有内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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