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215 | 评论:1
裁判要旨
李高庭向蓝田县政府提出的行政复议请求是:依法确认蓝田县公安局普华派出所与李高庭于2016年8月签订的治安调解协议书无效。该协议是在蓝田县公安局蒲华派出所民警的主持下,由李高庭、李磊作为协议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蓝田县公安局普化派出所民警参与了该协议的签订过程,并在协议上签字确认,但蓝田县公安局普化派出所 蓝田县公安局普化派出所也未在该协议中约定影响李高庭权利义务的条款,故该协议不属于行政协议,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
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政裁决
(2018)最高法审字第3426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高庭,男,1958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蓝田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政府。地址:陕西省蓝田县县门街6号。
法定代表人:任涛,该县人民政府县长。
委托代理人:言和,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杨欣,陕西白鹿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李高庭因不服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蓝田县政府)行政复议一案,不服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陕行中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了审查。审查现已结束。
李高庭申请再审,称:1。蓝田县政府作出的4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决定(以下简称4号复议决定)违反法定职责,纵容犯罪,应予撤销。2.一审和二审法院的审判程序不合法。一审法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二审法院于2018年4月12日寄出二审判决书,严重超过法律规定的审理期限。要求:1。撤销蓝田县政府作出的第4号行政复议决定;2.撤销一、二审判决。
蓝田县政府提交意见认为,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不存在李高庭提出的超过审理期限的问题。蓝田县政府作出的4号复议决定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维持。1.蓝田县政府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了复议决定。蓝田县政府于2017年2月20日收到李高庭的复议申请。经综合审查,于2017年2月23日作出被诉复议决定,符合法律规定。2.李高庭申请复议确实已经超过了申请复议的法定期限。李婷申请复议发生在2016年8月2日。半年后,他向蓝田县政府申请复议,其复议申请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3.李高庭提出的复议事项不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请求驳回李高庭的再审申请。
我们认为,李高庭向蓝田县政府提出的行政复议请求是:依法确认蓝田县公安局普华派出所与李高庭于2016年8月签订的治安调解协议书无效。该协议是在蓝田县公安局蒲华派出所民警的主持下,由李高庭、李磊作为协议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蓝田县公安局蒲华派出所民警作为调解者参与了该协议的签署过程,并在协议上签字确认,然而, 蓝田县公安局蒲华派出所不是本协议的当事人,蓝田县公安局蒲华派出所也未在本协议中约定影响李高庭权利义务的条款,故本协议不属于行政协议,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s2/]。 此外,协议签署日期为2016年8月2日。签订协议时,李高庭作为协议的一方,已经知道协议的内容。其于2017年2月20日向蓝田县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确实已超过法定申请期限,故蓝田县政府作出4号权利复议决定。
综上,李高庭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驳回李高庭的再审申请。
李涛法官
杨茁法官
丁晓明法官
2018年10月31日
法官助理文永红
职员赵蓓
来源:行政诉讼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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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点评
追星踏月
2022-03-11 18:43:47 回复
超过了申请复议的法定期限。李婷申请复议发生在2016年8月2日。半年后,他向蓝田县政府申请复议,其复议申请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3.李高庭提出的复议事项不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请求驳回李高庭的再审申请。我们认为,李高
我的小傻瓜
2022-03-11 18:30:23 回复
年2月20日向蓝田县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确实已超过法定申请期限,故蓝田县政府作出4号权利复议决定。综上,李高庭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的规
少年的秋天
2022-03-11 18:42:02 回复
出所民警参与了该协议的签订过程,并在协议上签字确认,但蓝田县公安局普化派出所 蓝田县公安局普化派出所也未在该协议中约定影响李高庭权利义务的条款,故该协议不属于行政协议,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裁判文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决(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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