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53 | 评论:3
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受刑事诉讼法等法律保障,但必须依法会见。轻微违法可能给自己带来风险,从行政处罚到坐牢。
律师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近亲属(以下简称“当事人”)的委托后,第一件事就是去看守所会见当事人。会见当事人的主要目的是:(1)确认与当事人的委托关系;(二)向当事人了解案情;(3)与当事人沟通相应阶段的答辩方案和答辩意见。辩护律师在会见委托人时,除了提前准备会见提纲外,会见过程中可能会遇到很多法律风险和禁忌,辩护律师对此要有清醒的认识和心理准备。为了依法办理刑事案件,规避法律风险,维护当事人和律师的合法权益,律师会见当事人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1。不得向当事人交付物品和文件
律师会见委托人时,不得传递香烟、打火机、信件、纸条、食物、药品等物品。相关规定如下:
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律师代理参加诉讼、仲裁或者行政办案活动,应当遵守法庭、仲裁庭的纪律监督场所规则和行政办案规则,不得有下列妨碍、干扰诉讼、仲裁或者行政办案活动正常进行的行为: (一)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有关规定的......并递送物品和文件。”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第二十六条:“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看守所依法作出的有关规定。未经许可,不得直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交付毒品、财物、食品等物品……”
《浙江省律师协会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规范》第八条“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三)私自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传递信件(本人为律师辩护、申诉、上诉等材料除外)、金钱、食品、药品、烟酒、衣物、书籍等物品。”
二。不得带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见面
律师不能带非律师人员参加会议,更不能带当事人的亲友,因为当事人的亲友与当事人有利益关系,带他们参加会议容易引发刑事风险。相关规定:
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律师代理参加诉讼、仲裁或者行政处理活动,应当遵守法庭、仲裁庭的纪律监督场所规则和行政处理规则,不得有下列妨碍、干扰诉讼、仲裁或者行政处理活动正常进行的行为: (一)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违反有关规定,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会见……”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第二十六条:“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看守所依法作出的有关规定。未经许可...不得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亲友见面。”
辩护律师会见当事人需要翻译人员协助的,可以携带办案机关认可的翻译人员参加会见。翻译人员应当持办案机关的决定文书和本人身份证明,陪同辩护律师参加会见。
三。不得向双方提供通信工具供其使用
会议期间,律师不得擅自向委托人提供手机等通讯工具。相关规定:
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律师代理参加诉讼、仲裁或者行政办案活动,应当遵守法庭、仲裁庭的纪律监督场所规则和行政办案规则,不得有下列妨碍、干扰诉讼、仲裁或者行政办案活动正常进行的行为: (一)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违反有关规定......并为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通讯工具,或者投递物品。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第二十六条:“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看守所依法作出的有关规定。未经许可,不得将通讯工具提供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
四。不得以通讯方式与外人联系,不得泄露会议过程
会见期间,律师不得通过手机免提通话、QQ、微信等通讯方式与外人联系,不得透露会见过程。相关规定: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关于充分保障律师在刑事诉讼中执业权利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三条:“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规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或者通过免提方式公开会议过程。”《浙江省律师协会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规范》第八条规定,“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或者通过手机免提通话、QQ、微信等通讯方式与外人联系,公开会面过程。”
五、不得擅自离开会见室或看守所
会见结束后,律师应及时通知看守所监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确认交接手续完备后离开。相关规定: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第二十七条规定,“会见后,辩护律师应当及时通知看守所监管人员或者执行监视居住的监管人员。”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关于充分保障律师在刑事诉讼中执业权利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三条:“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规定,不得有下列行为:“(七)不与看守人员联系,不办理会见人员交接,擅自离开会议室的。"
《浙江省律师协会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规范》第八条规定“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与看守所工作人员办理会见人交接手续,擅自离开看守所”。
六。不要将案件的任何线索传递给当事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明确规定,犯罪分子通过贿赂、暴力、胁迫等非法手段获取他人犯罪线索并“检举、揭发”的,或者被羁押后会见律师、亲友的,不能认定为立功,律师也将面临。相关规定: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关于充分保障律师在刑事诉讼中执业权利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三条:“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定,不得有下列行为: (五)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或者传递自己不知道的线索揭露他人犯罪,或者向社会和其他无关人员透露、泄露妨碍侦查的信息。
七。禁止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和违禁品进入看守所
律师会见时,禁止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品或者违禁品进入看守所,影响看守所安全。相关规定:
《浙江省律师协会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规范》第八条规定“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五)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和违禁品进入看守所。”
八。不要对看守所监管人员和看守所内部设备拍照录像
律师在看守所会见时,未经许可,不得对看守所监管人员、看守所内部建筑结构、保安和警务设施设备、执法管理活动等进行拍照或录像。相关规定:
《浙江省律师协会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规范》第八条规定“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六)对看守所监管人员、建筑结构、保安、警察等设施设备、执法管理活动等进行拍照、录像。未经授权。”
九。不公开案件材料和其他依法不应当公开的材料
律师参与刑事诉讼所获得的案卷材料,不得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亲友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不得擅自向媒体和公众披露。辩护律师查阅、摘抄、复制的案卷材料属于秘密的,应当经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批准,并遵守保密规定。律师会见委托人时,不会向委托人出示从办案机关复制的案卷材料。相关规定: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发布的《关于在刑事诉讼中充分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规定,不得有下列行为: (四)除核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本人的供述并进行辨认外,应当将办案机关复制的案卷材料交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十、不得从事其他严重干扰、危害监管场所秩序的行为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违反法律或者会见规定的,看守所或者监视居住执行机关应当予以制止。对严重违反规定或者不听劝阻的,可以决定停止本次会议,并及时通知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或者其所在的律师协会。”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辩护人或者其他人在刑事诉讼中违反法律,干扰诉讼活动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会见权是律师在刑事诉讼中依法享有的权利,办案机关应当充分保障律师的会见权,但律师也应当严格遵守监管场所的规定,不得违反上述规定从事上述行为,否则,可能面临刑事风险或者可能受到停止执业或者相应行业的行政处罚。
相关文章
网友点评
总有贱人想害朕
2022-03-11 20:15:06 回复
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定,不得有下列行为: (五)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或者传递自己不知道的线索揭露他人犯罪,或者向社会和其他无关人员透露
超级干饭人
2022-03-11 21:42:38 回复
通过免提方式公开会议过程。”《浙江省律师协会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规范》第八条规定,“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或者通过手机免提通话、QQ、微信等通讯方式与外人联系,公开会面过程。”五、不得擅自离开会见室或看守所会见结
疯狂一夜
2022-03-11 17:14:25 回复
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明确规定,犯罪分子通过贿赂、暴力、胁迫等非法手段获取他人犯罪线索并“检举、揭发”的,或者被羁押后会见律师、亲友的,不能认定为立功,律师也将面临。相关规定:《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关于充分保障律师在刑事诉讼中执业权利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三条:“辩
本文已有3位网友发表了点评 - 欢迎您
红际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