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71 | 评论:1
七、当事人陷阱
一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了逃避法律追究,作虚假陈述或者收买他人作伪证。一旦被发现,相关人员为了减轻自己的法律责任,有时会归咎于律师明示或暗示的责任。司法机关往往在没有充分调查取证的情况下就先逮捕了律师。事实清楚的时候,律师已经莫名其妙的被关了一年左右。更有甚者,有的当事人竟然把律师的发言录了下来,回来用律师自由委托的话指证律师。可以说,现代法治社会造就了更多有法律意识的当事人,同时也造就了更多“聪明”的当事人。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和相关法律,不要给当事人设置任何陷阱。同时,律师更应该关注“聪明”的委托人可能留给律师的问题。
八、公、检、法任意陷阱
我国法律虽然没有明确规定无罪推定原则,但《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第162条第3款:“证据不足以定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等等,确立了无罪推定的一些原则和制度。而第140条要求检察机关在审查案件时可以要求公安提供证据以及关于补充证据的规定,实际上明确了公安机关和检察院在公诉案件中的举证责任。
因此,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办案,摆脱有罪推定的思维定势。虽然大部分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已经逐渐适用无罪推定原则,但仍有一些工作人员始终认为自己是正义的化身,似乎只有抓获的犯罪嫌疑人受到严惩,才能完成自己的使命。正是由于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在有罪推定上的思维定势,容不得律师的不同意见,特别是当律师指出这两个部门的违规操作时,就会出现武断的司法行为,律师必然成为受害者。
更严重的是,一些法官始终坚持有罪推定的逻辑,与公安机关、检察院共进退,与律师对抗。因此,律师不得不警惕一些公、检、法工作人员的武断行为陷阱。否则,律师的辩护权将被撤销,或者涉嫌犯罪,无法自保。
九。司法不公陷阱
正义原本是司法过程的核心目标。由于受封建儒家文化的影响,中国历来重义务轻权利,重刑轻民,重德轻刑,轻诉轻避,重政轻民,重人治轻法治。可以说,法律在国民心目中缺乏权威。建国后在根据地延续的主要依靠政策的司法模式也是传统文化的影响所致。在司法实践中,实体法重于程序法,普通人之间强调和谐,司法实践中强调法治,对官员从宽处理,自然产生了打官司不如搞关系的畸形法律意识。
事实上,一些司法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政治素养有待提高;有些司法人员都是金钱至上的。为了赚钱,他们无视法律,滥用特权,以资金不足、工资低为借口,进行权钱交易。由于法官权力过大,缺乏有效的监督,枉法裁判的现象时有发生。利用自由裁量权为所欲为的情况并不少见。当正义被扭曲,“打官司”就变成了“打关系”。有的当事人甚至直接问律师和法官的关系怎么样,有的法官甚至更明确的告诉当事人,找自己就可以了,何必花钱请律师。于是,律师中出现了“PR型”明星,很多关系能力不强的律师慢慢落伍了。大趋势下的“强迫卖淫”并不少见。公关明星的出现不仅影响了律师的整体形象,也增加了律师的工作难度。
十、不正当竞争陷阱
按照中国的法律,好像只要是民事行为人都可以做律师一样的工作。所以,中国法律服务市场的乱象恐怕是世界上少有的。学过法律的人,有的有一技之长,有的对法律一知半解,有的从公、检、法部门退休,有的从政府退休,有的在公、检、法部门任职(专门通过关系提供法律服务),有的长期从事诉讼,有的是正规律师,有的投机取巧。可以说,各种各样的人都想在法律服务市场分一杯羹。河南郑州一个号称“中原第一律师”的人,其实是个没有律师资格的冒名顶替者。闹剧结束前,此人还以行贿的方式搞了一个名方大案。行业乱象和普遍存在的不正当竞争现象,不同程度地损害了很多正规律所和律师的形象和业务。社会上很多对律师的负面评价都是因为这种不正当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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