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57 | 评论:2
替银行说话的律师,律师费应该自己承担。借款人如何承受?借款人如何接受?
对此,借款人的回答是:当然不是!肯定不能接受!
同样的问题,请银行回答:
为借款人代言的律师,律师费应由律师承担。银行怎么承受得了?银行怎么接受?
对于这个问题,借款人可能认为银行的回答是:当然不是!肯定不能接受!
但是,借款人错了,银行的回答却是:对!接受!
但是,关键时刻,银行会补充:有合同吗?
通常付费的律师,但合同中有规定,公平合理,可以遵守合同。比如合同约定,银行的律师由借款人支付,借款人的律师由银行支付,公平合理,可以按合同履行。
结果我一看合同,太可怕了——一份借款合同的诉讼费负担问题约定如下:
贷款银行通过法律手段收取应付款项,由此产生的律师费用等一切费用由借款人承担
但“借款人主张合同不成立、依法被撤销或无效,因消费欺诈主张先行退款和第三次赔偿的权利,由此产生的律师费等一切费用由银行承担”的对等约定在哪里?
整个借款合同中没有这样的互惠约定。
由此,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的规定,上述约定为贷款银行代言的律师的律师费由借款人承担,属于扩大银行权利、规避银行义务、限制借款人权利、增加借款人义务的格式条款,即“霸王条款”,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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