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200 | 评论:3
一、案情简介
2017年下半年以来,上海的陆某与日本外商黄某合作,将& # 34;白人恋人& # 34;饼干卖给国内A公司,卢某从A公司购买白色情侣,然后在电商平台上销售。
2018年7月,黄某建议陆某购买一家国内公司,以该公司名义直接从日本进口白色恋人,可节省2%的货款。于是陆买下了国内的J公司,肖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18年底,J公司开始与日本B公司合作进口白色恋人。双方同意:B公司负责办理报关、运输等一切手续,J公司支付货到上海仓库的费用& # 34;到达价格& # 34;而且价格比原价低2%。
2019年1月左右,肖某在外商黄某操作进口相关事宜时,发现其报关价格低于货物实际价格,但肖某本人并不了解进口报关程序,故尚未表示。至2019年5月,肖某发现外商黄某操作的报关价格仍低于货物实际价格,且报关一直用J公司抬头,怕有风险,遂将此事告知该公司实际控制人陆某。陆某指使肖某与黄某协商,黄某表示可以在原来2折的基础上再打9.5折,共计7折。故肖某对黄某以少报价格的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货物的行为无异议。
2020年,案件立案时,上海海关缉私局讯问了肖和陆,并将他们取保候审。
海关出具的海关核销证明证实,2019年1月至2020年1月,J公司偷逃税款共计人民币157万元。
二。律师介入
肖某、卢某取保候审后委托了律师。律师看了报纸后,判断这个案子不可能无罪,不会重判。根据法律规定和判例,判缓刑的可能性较大。同时,在与检察官的初步沟通中,检察官表示,只要犯罪嫌疑人同意提前缴纳罚金,检察院就可以出具认罪认罚、建议缓刑的量刑建议书。
那么,这样一个缓刑适当的案件,还有辩护空的余地吗?律师如何最大程度地保护委托人的利益?
本案的审查起诉阶段恰逢11月,也就是检察院统计结案率的月份。检察官一直在催促律师提交辩护意见,律师也要抓紧看报纸。短短几天,律师很快发现了论据:J公司偷税漏税的起始时间应该是2019年8月,而不是2019年1月。
三。辩护意见的形成:没有单位意志就没有单位犯罪——通过推迟单位犯罪的开始时间来减少单位犯罪的数额
1.J公司在与B公司交易初期(2018年6月-2019年5月),并不知道对方低价申报了货物。此时公司已无犯罪意图。本案偷税行为的起算期间,应从公司实际负责人陆某知道B公司低估货物价格,要求肖某协助对方走私之日(2019年8月)起计算。
走私犯罪的主观标准必须是故意犯罪。根据《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的意见》,& # 34;知道& # 34;是指行为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所从事的是走私。
本案明显是单位犯罪,是在单位整体意志的支配下进行的。这种意志不是单位内部某个成员的意志,也不是全体成员意志的简单相加,而是单位内部成员通过一定程序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情况下的整体意志。
一般来说,单位犯罪意志的形成机制是:单位成员的提议——单位决策机构或负责人的确认和决定——单位犯罪意志的形成——单位成员的犯罪意志——单位犯罪意志的实现。
本案中,J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陆某,肖是陆某的下属。陆某于2019年5月经肖某提醒,B公司向J公司借款报关时少报,后要求肖某与对方谈判,并在谈判间隙停止进口日本食品(2019年2月进口数量为0)。谈判成功后,于2019年8月恢复进口行为。
那么,结合以上推理,不难得出单位犯罪意志的形成是在2019年5月之后。
虽然肖某在供述中称其在2019年1月已注意到黄少报价格,但这是其员工的个人行为,其并未告知公司实际控制人陆某。因此,此时J公司的单位犯罪意志并未形成,故辩护人认为2019年8月之前的行为不能认定J公司具有走私的犯罪故意。
当然,没有犯罪意图不代表不违法。从2018年底到2019年5月,& # 34;J & # 34向公司借款,低估进口商品价格的行为确实存在,可以作为行政违规处罚,税款可以补缴。2019年8月至案发的行为可以作为犯罪评价。
四。防御效果[/s2/]
公诉人采纳了律师的辩护意见,要求海关重新出具海关核查证明,最终认定J公司偷税金额为人民币117万元。
第二周,律师陪同犯罪嫌疑人到检察院签署认罪认罚承诺书。检察院建议对肖、陆缓刑一年三个月,缓刑比原审减少三个月。建议对J公司罚款118万元,罚款金额比原来减少40万元。最后,法院完全采纳了检察院的量刑建议。
这是陈瑞华教授提出的第六个空刑事辩护余地——在定罪量刑没有多少辩护空余地的情况下,在罚金、没收财产、涉案财产处置等方面,仍有空余地供委托人争取合法权益。在缓刑判决恰当的情况下,律师也可以为当事人节省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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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点评
夏天又来了
2022-03-11 16:10:05 回复
公司借款,低估进口商品价格的行为确实存在,可以作为行政违规处罚,税款可以补缴。2019年8月至案发的行为可以作为犯罪评价。四。防御效果[/s2/]公诉人采纳了律师的辩护意见,要求海关重新出具海关核查证明,最终认定J公司偷税
撒野男人
2022-03-11 22:10:36 回复
34向公司借款,低估进口商品价格的行为确实存在,可以作为行政违规处罚,税款可以补缴。2019年8月至案发的行为可以作为犯罪评价。四。防御效果[/s2/]公诉人采纳了律师的辩护意见,要求海关重新出具海关核查证明,最终认定J公司偷税金额为人民币117万元。第二周,律师陪同犯罪嫌疑人到检
林鹿
2022-03-11 16:47:45 回复
量刑建议书。那么,这样一个缓刑适当的案件,还有辩护空的余地吗?律师如何最大程度地保护委托人的利益?本案的审查起诉阶段恰逢11月,也就是检察院统计结案率的月份。检察官一直在催促律师提交辩护意见,律师也要抓紧看报纸。短短几天,律师很快发现了论据:J公司偷税漏税的起始时间应该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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