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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案情简介] 2018年4月,重庆仲裁委受理唐某某等人与A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并于2018年9月作出裁决。后甲公司以唐某某等人在该仲裁案中的委托代理人为仲裁协会仲裁员,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

[案情简介]

2018年4月,重庆仲裁委受理唐某某等人与A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并于2018年9月作出裁决。后甲公司以唐某某等人在该仲裁案中的委托代理人为仲裁协会仲裁员,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的仲裁庭组成或者仲裁程序违反法定程序为由,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甲公司认为,唐某某等人的代理人在担任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期间代理该仲裁机构的仲裁案件,其与仲裁庭成员的特殊关系是《仲裁规则》规定的“在同一单位工作”,故仲裁庭的组成程序违法。唐某某等人辩称,《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及协会仲裁规则并未规定仲裁员不得担任代理人。在不承办与本人作为仲裁员处理过的案件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的情况下,仲裁员在其任职案件的仲裁机构担任专职律师撤销仲裁裁决不属于法定情形。经人民法院审理查明,唐某某等人在该仲裁案中的代理人确为某律师事务所律师,仲裁委公布的仲裁员名册显示,该代理人于2018年8月至2023年8月担任仲裁委仲裁员。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的焦点:担任仲裁员的律师,作为代理人,承办其目前任职的仲裁机构的案件,是否构成程序违法。

[裁决结果]

人民法院经审理,裁定驳回A公司的申请。

人民法院认为,判断仲裁庭成员是否与当事人、代理人在同一单位工作,应当以具体工作单位(即社保缴纳单位)为依据。本案中,唐某某等人的代理人为兼职仲裁员,其工作单位为律师事务所,并非仲裁委员会。他们与仲裁委员会没有劳动关系和个人隶属关系,也不受其人事制度的管理和约束,属于松散聘用。因此,本案仲裁员成员与唐某某等人所代理的律师不在同一工作单位。某公司对“在同一单位工作”的扩大解释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相关法律法规解读]

一、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也有权申请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

(四)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

二。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三。部门规定。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律师不得代理本律师事务所其他律师担任仲裁员的案件。或者曾经担任仲裁员的律师,不得承办与本人担任仲裁员所办理的案件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律师“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或者代理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的违法行为:曾经担任仲裁员或者正在担任仲裁员的律师,应当在其现任仲裁机构担任代理人。

四。仲裁规则。

《重庆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13年版)》第三十四条规定: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当事人也有权申请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

(四)私自会见当事人或者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或者代理人的礼物。本条第一款第三项中的“其他关系”是指下列事项:

1.为此案提供事前咨询;

2.现任本案当事人的法律顾问或者其他顾问,或者曾经担任过当事人的法律顾问或者其他顾问,但顾问关系未满两年的;

3.与任何一方或代理人在同一单位工作;4.法律规定的其他关系。

[案例分析]

1.认定仲裁程序违法,应以法律规定和仲裁规则为依据。

从上述规定来看,仲裁法、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并未将律师、仲裁员在其所代理的仲裁机构受理的案件中的行为视为违反仲裁所依据的法定程序而撤销仲裁裁决。只有部门规章的《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和《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规定,限制律师仲裁员代理部分案件。但根据司法部律师公证指导司向山东省司法厅作出的《关于制定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的意见》,考虑到《处罚办法》对律师担任仲裁员执业的限制过于严格,故对相关条款进行了专门修改。对律师作为仲裁员执业的限制,应适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的有关规定不再适用,而《律师执业管理办法》是司法部关于处罚律师违法行为的部门规章,所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二、不宜扩大对仲裁员回避的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三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实际上是既定的仲裁员回避制度,其中“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规定,对律师仲裁员代理案件产生了实质性影响,但这不应扩大解释, 因为如果组成仲裁庭的仲裁员和担任代理人的律师仲裁员都是同一仲裁机构的仲裁员,则认定为上述规定,要求仲裁员回避,律师仲裁员实际上就无法代理仲裁案件,也就不允许代理。 前述案例中,仲裁委仲裁规则明确规定了“其他关系”,为律师和仲裁员代理仲裁案件提供了明确的指引,也为人民法院审理此类案件提供了依据,值得提倡。

劳动仲裁委托给律师后还需本人到庭吗(仲裁员可否以律师身份代理仲裁案件)

如果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没有规定可能影响公正的“其他关系”,代理人基于仲裁员身份与组成仲裁庭的仲裁员之间的关系所产生的影响,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来判断。如果可能影响司法公正,应实行回避制度,更换仲裁员。

三、“在同一单位工作”应以是否存在对应的实质关系为依据。

在前述案件中,人民法院并没有以形式上均在同一仲裁机构的仲裁员作为确定其是否在同一单位工作的标准,而是根据仲裁规则的规定,以社保缴纳、劳动关系、个人隶属关系等为标准。作为认定的标准,并据此驳回了A公司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

4.不限制律师和仲裁员代理案件,符合国际惯例。

《国际律师协会国际仲裁利益冲突指南》是国际上较为普遍认可的标准。从其规定来看,并没有规定律师、仲裁员不得在其所在机构代理案件。同时,icc国际仲裁院、伦敦国际仲裁院、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等有影响力的国际仲裁机构对此也没有限制。

[结论和建议]

本案中,人民法院作出了支持律师仲裁员代理仲裁案件的裁定,体现了人民法院对仲裁的支持,为律师仲裁员代理仲裁案件提供了明确的指导,对仲裁和律师职业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律师仲裁员是律师的重要来源,是仲裁职业共同体的重要组成部分。律师仲裁员熟悉仲裁事务,其仲裁案件能为所代表的当事人提供更专业的法律服务。因此,应当鼓励和支持律师仲裁员在不违反法律和仲裁机构仲裁规则的前提下,在其所聘请的仲裁机构代理仲裁案件。

仲裁的发展需要公正独立的仲裁环境,也需要热爱仲裁的行业精英的参与。因此,仲裁机构应在仲裁规则中对律师仲裁代理案件做出明确规定,避免不必要的纠纷,促进仲裁和律师行业共同良性发展。

本文标签: 劳动仲裁案子开庭要穿律师袍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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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点评

  • 山高水長

    山高水長

    2022-03-11 15:41:38    回复

    律事务”的违法行为:曾经担任仲裁员或者正在担任仲裁员的律师,应当在其现任仲裁机构担任代理人。四。仲裁规则。《重庆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13年版)》第三十四条规定:

  • 雪花落下

    雪花落下

    2022-03-11 15:24:06    回复

    对此也没有限制。[结论和建议] 本案中,人民法院作出了支持律师仲裁员代理仲裁案件的裁定,体现了人民法院对仲裁的支持,为律师仲裁员代理仲裁案件提供了明确的指导,对仲裁和律师职业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律师仲裁员是律师的重要来源,是仲裁

  • 没品位的憨批

    没品位的憨批

    2022-03-12 00:28:39    回复

    是根据仲裁规则的规定,以社保缴纳、劳动关系、个人隶属关系等为标准。作为认定的标准,并据此驳回了A公司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4.不限制律师和仲裁员代理案件,符合国际惯例。《国际律师协会国际仲裁利益

  • 云婉苑伯

    云婉苑伯

    2022-03-11 14:16:23    回复

    可以啊

  • 师桦政骅

    师桦政骅

    2022-03-11 14:16:23    回复

    可以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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