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75 | 评论:2
南宁某小区棚户区改造拆迁合同仍有多户未签,拆迁部门开始拆除单元楼?居民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在今天的案例中,三户未签约、未搬迁、未交房的居民首先申请行政复议维护自身权益,但复议申请以“邻里纠纷”为由被驳回。最终通过行政诉讼,三户胜诉判决:区政府为实现房屋征收的行政职能,组织相关部门拆除被征收房屋的楼道单元门,属于行政行为,属于行政行为范畴,不属于民事行为,应当接受复议。
此案也受到了当地相关媒体的关注。(可直接搜索:“南宁某小区多名拆迁户未签协议搬走,单元门被强行拆除!政府被判违法”)
魏先生等三户人家所在的12个单元。截至2018年1月,除魏先生等3户未签约外,其余9户均已与区政府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完成房屋交付手续。
2018年12月,市建委、区政府对魏先生等人居住的3套房屋的楼道单元门进行强制拆除。魏先生等三户居民不服,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要求确认拆迁违法,恢复被拆迁单位大门原状,保护原告在房屋征收过程中的合法权益和居住安全。
2019年6月,市政府作出41号复议决定,将单位门拆迁认定为“处理交房相关事宜”,驳回复议申请。
2019年7月16日,魏先生等三户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第41号复议决定,依法判令被告受理原告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法院于2019年11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
庭审信息案例编号:(2019)114号,桂71行开头
案例:魏先生等三户诉市政府行政复议案。
审理:南宁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原告:广西南宁市魏先生等三户。
被告:广西省南宁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
上诉:撤销第41号复议决定,依法判令被告受理原告提起的行政复议申请。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盛庭律师事务所潘金忠
法院观点行政行为一般是指行政主体依法行使行政职能,直接或间接产生行政法法律效力的行为。行使行政职能是行政行为区别于民事行为的特征之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申请人可以选择向该工作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市政府有办理行政复议的法定职责。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11)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即公民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本案中,从拆除楼道单元门行为的责任主体、主观目的和客观实施行为来看,区政府作为房屋征收实施部门,无论拆除单元门行为的具体原因如何,主观目的都是为了促进房屋征收拆迁工作的开展,以实现其房屋征收管理职能。
区政府为了实现房屋征收的行政职能,组织相关部门拆除被征收房屋的楼道单元门,属于行政行为,属于行政行为范畴,而非民事行为。被告市政府以区政府拆除楼道单元门属于邻里纠纷,适用法律错误为由,直接驳回了原告的行政复议申请。
综上,原告作为涉案房屋的居民,认为区政府拆除楼道单元门侵犯了其合法权益,提起行政复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属于行政复议范围。被告市政府作为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审理原告的复议申请。
胜诉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1。撤销被告市政府于2019年5月23日作出的41号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2。原告魏先生等三户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由被告市政府重新办理。[/s2/]相关文章
网友点评
春梦太浓郁
2022-03-12 00:34:10 回复
使用证,其房屋被纳入小区棚户区改造项目。魏先生等三户人家所在的12个单元。截至2018年1月,除魏先生等3户未签约外,其余9户均已与区政府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完成房屋交付手续。2018
火爆脾气
2022-03-11 15:24:51 回复
、区政府对魏先生等人居住的3套房屋的楼道单元门进行强制拆除。魏先生等三户居民不服,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要求确认拆迁违法,恢复被拆迁单位大门原状,保护原告在房屋征收过程中的合法权益和居住安全。2019年6月,市政府作出41号复议决定,将单位门拆迁认定为“处
缱绻星光
2022-03-11 21:39:53 回复
于民事行为的特征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申请人可以选择向该工作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市政府有办理行政复议的法定职责。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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