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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山东法院适用民法典典型案例68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时的赔偿责任——孙某某诉赵某某、王某某及淄博某客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裁判要旨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机动车挂靠行为本质上是有

山东法院适用民法典典型案例68

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时的赔偿责任

——孙某某诉赵某某、王某某及淄博某客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

裁判要旨

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机动车挂靠行为本质上是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被挂靠人向无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被挂靠人非法转让或者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这种行为违反了行政许可,规避了相关行业准入制度,在法律上应给予否定评价。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以挂靠车辆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损坏,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

基本事实

孙某某向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称:2012年8月19日9时44分,被告人赵某某驾驶被告人王某某所拥有的鲁C号牌小轿车与原告发生碰撞,造成原告人受伤、车辆受损,发生交通事故。交警认定被告赵负事故全责,原告无责任。该车隶属于被告淄博客运有限公司..后原告孙某某要求赵某某、王某某及淄博某客运公司支付后续经济损失,双方就赔偿问题协商未果。孙某某请求判令被告赵某某赔偿损失551500元,被告王某某与淄博某客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赵辩称,应由保险公司、车主和淄博某客运公司承担,个人无力承担。

王某某辩称,事故属实,我们不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淄博某客运公司辩称事故属实,被告人赵某某并未在我公司注册,而是王某某私人雇佣。事故车辆已于2020年2月21日到期报废,王某某与公司无关;2013年8月9日,王某某已书面承诺事故一切费用由车主本人承担。综上,我们不应该承担连带责任。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8月19日9时44分,被告人赵某某驾驶被告人王某某所有的鲁C号牌车辆驶入非机动车道时,与原告人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人受伤、车辆受损,发生交通事故。交警认定被告赵负事故全责,原告无责任。事故发生时,事故车辆挂靠在被告淄博某客运公司。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已根据生效民事判决在保险限额内赔付。2021年2月8日,原告孙某某一纸诉状将赵某某、王某某及淄博某客运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支付后续经济损失。经审查查明,原告孙某某后续治疗费用6.3万元,后续护理费用13.14万元,残疾辅助器具费用8500元,共计20.29万元。

判断结果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1。被告王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孙某某各项经济损失202900元;2.被告赵某某与淄博某客运公司对上述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责任;3.驳回原告孙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人王某某不服一审判决,向淄博中院提起上诉。淄博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解读

机动车被挂靠在司法实践中屡见不鲜,其原因和性质也多种多样。本条规定仅限于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机动车的挂靠行为。机动车挂靠经营一般是指没有运输经营权的个人或单位,为了经营运输,将机动车挂靠在一个有运输经营权的公司,以该公司的名义经营运输。本案中,实际所有人经运输企业同意,以运输企业的名义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其中所有人为挂靠人,运输企业为挂靠人。值得注意的是,《民法典》第1211条没有区分有偿和无偿召唤,也没有规定例外。因此,通话行为是否有偿并不影响被叫人在业务情况下的责任。

民法典对挂靠经营情况下的交通事故责任作出了相应的规定,对于有效预防交通事故,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机动车从事的道路运输行业危险性高,需要行政许可。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明确规定,从事客运或者货运的,应当符合一定条件,并申请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该条例第三十三条还规定,车辆营运证不得转让、出租。道路运输企业允许他人挂靠,属于变相转让或者出租的行为。对此,交通部门多次明确表示“坚决清理取缔运输车辆挂靠经营”“禁止挂靠经营”。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召车行为违反强制性行政法规,其效力应依法予以否定。

挂靠运输经营行为是违反强制性行政法规,被命令禁止的行为,但挂靠人仍然从事,将经营许可出租给他人,允许挂靠人使用其名义,是其自愿选择,视为其自愿承担他人在经营中可能带来的风险,导致风险扩大,放任风险发生。主观上对风险的发生也有明显的过错。客观上是对挂靠人在运输业务中可能给不特定第三方带来的风险的放任,增加了挂靠车辆的事故。但挂靠人明知自己不具备经营资格,以他人名义经营,主观上对风险的发生有明显过错。而且作为机动车使用人,对于事故的发生,他当然也是责任主体。虽然在造成损害的过错中,呼叫者和被呼叫者可能不是同一人。但他们相互明知,共同实施违法行为,其过错合并造成事故,构成共同侵权,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机动车运输管理不同于一般的机动车出行,其使用频率、事故率和损害后果都比较高。为了保障公共安全,必须从源头上控制机动车道路运输经营,实行严格的准入制度,保证经营者的风险管理能力,保证第三方的权利能够得到及时救济。为了实现公法的这一目的,私法也应当通过衡量社会效益来保证行政控制的有效运行,从而有效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增加被挂靠人的违法成本,减少不具备经营资格的人从事车辆运输的违法现象,从而减少交通事故隐患,保障公共安全。

本案是交通事故受害人追偿后续医疗相关费用的交通事故侵权赔偿案件。生效法律文书已认定被告淄博客运公司与王某某在本次事故中为挂靠关系,承担连带责任。虽然涉案车辆已不在运营中,但事故是在涉案车辆运营过程中发生的,故被告淄博客运公司作为挂靠单位仍应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第1211条以锚定车辆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锚定人和被锚定人承担连带责任。

资料来源:山东高院审计局

交通事故负全责后果(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情形下的责任承担)

本文标签: 交通事故负全责能认定工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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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点评

  • 摘朵桃花运

    摘朵桃花运

    2022-03-11 17:44:49    回复

    4分,被告人赵某某驾驶被告人王某某所拥有的鲁C号牌小轿车与原告发生碰撞,造成原告人受伤、车辆受损,发生交通事故。交警认定被告赵负事故全责,原告无责任。该车隶属于被告淄博客运有限公司..后原告孙某某要求赵某某、王某某及淄博某客运公司支付后续经济损失,双方就赔偿问题协商未果。孙某某请求判令被告赵

  • 三界判官

    三界判官

    2022-03-12 02:01:45    回复

    的个人或单位,为了经营运输,将机动车挂靠在一个有运输经营权的公司,以该公司的名义经营运输。本案中,实际所有人经运输企业同意,以运输企业的名义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其中所有人为挂靠人,运输企业为挂靠人。值得注意的

  • 声名鹊起

    声名鹊起

    2022-03-11 15:51:45    回复

    案车辆已不在运营中,但事故是在涉案车辆运营过程中发生的,故被告淄博客运公司作为挂靠单位仍应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第1211条以锚定车辆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锚定人和被锚定人承担连带责任。资料来源:山东高院审计

  • 头牌浪人

    头牌浪人

    2022-03-11 16:15:27    回复

    公司与王某某在本次事故中为挂靠关系,承担连带责任。虽然涉案车辆已不在运营中,但事故是在涉案车辆运营过程中发生的,故被告淄博客运公司作为挂靠单位仍应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第1211条以锚定车辆形式从事道

  • 甜宠小新娘

    甜宠小新娘

    2022-03-11 20:35:20    回复

    费用6.3万元,后续护理费用13.14万元,残疾辅助器具费用8500元,共计20.29万元。判断结果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1。被告王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孙某某各项经济损失202900元;2.被告赵某某与淄博某客运公司对上述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责任;3.驳回原告孙某某的其他诉讼请

  • 符雄峰策

    符雄峰策

    2022-03-11 14:09:10    回复

    你不上班吗

  • 禄娜彬蝶

    禄娜彬蝶

    2022-03-11 14:09:10    回复

    那怎么办?

  • 丁轮彦凡

    丁轮彦凡

    2022-03-11 14:09:10    回复

    真的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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