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49 | 评论:3
来源:扬州日报-扬州网
被单位分配出差,休息时间出去玩,是受伤。这算不算工伤?与员工签订社保豁免协议后可以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吗?昨日,市人社部门对我市1-4月典型工伤案例进行了解读。
[案例1]
固定交通事故的证据对报警很重要。
上下班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可以认定为工伤。上下班途中发生事故,当事人必须第一时间报警,固定相关事故事实。
“固定证据为什么重要?今年一月发生在王身上的交通事故就很能说明问题。”市人社局工伤保险处处长说,“王自称在天下夜班后骑电动车回家。前面有一辆车跑得很快,躲闪不及,慌慌张张地往下落,但王当时觉得没什么大碍,也没报警,就自己回家了。”
过了近一个月,当时摔倒的地方还是有不适感。王到医院检查后,被诊断为轻微骨折。王听说可以工伤报销,便找到了人社部工伤科。但由于没有第一时间报警,事发时监控被覆盖,没有相应的目击者,交警部门无法还原事故事实。经调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没有证据支持王自称的意外伤害。最终也没有办法认定王某的伤情是工伤。
【提醒】员工上下班途中遇到交通事故,一定要第一时间报警。交警部门是认定事故事实、划分事故责任的权威部门。及时固定事故事实和相关证据,有利于劳动者后期申报工伤。
[案例2]
私下协议不可取,法律义务不可免除。
有些劳动者觉得,与其把这部分钱拿在手里,不如交社会保险,包括工伤保险,有些企业也乐此不疲,私下和员工签订免责协议。对此,人社部门表示,这种行为不可取。
“高是一家纺织厂的员工。入职时,他私下与公司签订了免责协议。员工主动放弃缴纳社保,公司每个月给员工额外补贴200元。”据介绍,“后来,高在上下班的路上被闯红灯的机动车撞倒后死亡。交警判定机动车全责,高家属向人社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调查,高的损伤和死亡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认定为工伤。该单位以其签订社保豁免协议,职工自愿放弃社保权益为由,向市政府提起行政复议,要求其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最终,市政府维持了人社部门的工伤认定决定,由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并按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支付高家属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相关费用。
【提醒】依法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员工私下与单位签订免责协议。工伤后,单位仍需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同时,员工不应贪图短期利润,放弃自己的合法劳动权益。
[案例3]
工伤、个人原因、非工伤
“陈某是一家机械公司的推销员。受单位委托到吉林长春拜访客户,洽谈业务。在此期间,陈某在返程前的早上独自去了公园。陈某在公园的人行道上骑车,下雨天不小心摔倒在路上,导致骨折。陈某以出差受伤为由,向人社部门申报了工伤。”黄翔介绍道。
后来经人社部门调查,陈某是在出差期间在与工作无关的私人活动中受到伤害,最终未认定为工伤。
【提醒】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职工在脱产期间因工作受到的伤害可以认定为工伤,但其在工作期间因私人活动受到的伤害不在认定范围内。这也适用于出差期间同学聚会、私人朋友聚餐等情况。
[案例4]
单位申报要及时,特殊情况需要延期。
“李先生是一家信息公司的员工。单位依法为他参加了工伤保险。李先生在工作中不小心擦伤了右脚,导致骨折。单位知道后,没有第一时间向人社部门申报工伤,而是让李先生先在家休息。两个月后,李先生返岗后,单位向人社部门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经调查,人社部门依法认定工伤。但由于单位没有在事故发生30天内向人社部门申请工伤认定,也没有申请延期,前期的6万多元医疗费无法报销,最后费用只能由用人单位承担。
【提醒】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单位必须在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人社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如遇特殊情况,如员工未出院、交通事故责任未划分、申请材料不全等。,也需要及时申请延期。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申请延期的,在此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单位承担。
记者工伤办公室
还记得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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