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工伤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52 | 评论:1
[焦点优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92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动关系。服务提供者因服务造成他人损害的,服务接受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的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故意或者过失提供劳务的一方主张赔偿。服务方因服务受到损害的,应当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服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使服务者遭受损害的,服务者有权要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要求服务者赔偿。从劳务方获得赔偿后,可以向第三人主张赔偿。
[基本事实]
刘常年受雇于盖州市木材加工厂。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合同,可以随时工作,按每份工作的工作量支付报酬。盖州市木材加工厂受雇于高某波,在高某波指定的工作场所工作,后由盖州市木材加工厂法定代表人周某鹏带领刘等工人在高某波指定的工作场所工作。2019年3月28日,刘在高荣波指定的工作场所工作时摔倒,被送往盖州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93天。经诊断为头部外伤、颈部外伤、右肩关节功能障碍,于2019年6月29日出院。
事故发生后,盖州市木材加工厂、高某波支付刘13000元。刘某清要求盖州市木材加工厂、高某波赔偿经济损失。盖州市广金木材加工厂因对刘某清住院期间及出院后休息期间的医疗费有异议,向本院申请两次司法鉴定。营口中院分别委托辽宁郑达司法鉴定中心和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心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两个鉴定机构均超出本鉴定机构执业范围进行鉴定,不予受理,退回处理。
此外,盖州市广金木材加工厂为刘某清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支公司投保意外险两份,每份医疗保险额度2万元,两份医疗费用共计4万元,每份住院津贴50元,两份每天100元。2020年10月19日,刘某清起诉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支公司,要求赔偿本次事故的意外伤害保险金。我院于2021年3月15日作出(2021)辽0881民初71号民事判决,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支公司赔偿刘某清意外医疗费3.98万元、意外住院津贴8900元,共计4.87万元。
刘某清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3602元。
[法院认为]
刘受雇于盖州市木材加工厂,双方存在雇佣关系。高某波受雇于盖州市木材加工厂。盖州市木材加工厂法定代表人周某鹏带领刘等工人到高某波指定的地点工作。刘是在工地工作中受伤的。盖州市广金木材加工厂与高某波应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原告要求的住院期间医疗费用为41749.12元,应扣除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支公司的赔偿款39800元。原告主张的住院伙食补助费,已由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支公司支付意外住院补助费,本院不予支持。
对于刘某清要求的误工费,考虑到本次事故确实会造成误工费,对刘某清的误工费按照法庭辩论终结时最后一个统计年度,即2020年辽宁省居民服务业计算。根据出院医嘱,康复出院时间为75天。刘某清要求的护理费是以法庭辩论结束时最后一个统计年度为标准计算的,即2020年辽宁省居民服务业,我院也是认可的。
对于刘某清要求的交通费,我院根据实际伤情和住院天数给予800元是合适的。刘某清上述经济损失共计36313.72元。扣除赔偿金额13000元,实际应赔偿刘某清23313.72元。盖州市广金木材加工厂对刘某清住院期间及出院后休息期间的医疗费用提出异议,因无有效证据证明,司法鉴定无定论,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法院支持刘某清的合法诉讼请求。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法院作出如下判决:
被告盖州市木材加工厂、高某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刘23313.72元;
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双倍返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微法简评]
如本案中,临时工服务模式不属于我国法律法规中的劳动关系,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调整范围,故本案应依据《民法通则》和人身损害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进行判决。
此外,由于原告未达到司法鉴定的范围,不应造成伤残,因此,人身损害赔偿中的伤残赔偿无需考虑。而且因为用人单位已经投保了意外责任险,保险赔偿的部分要从所有费用中扣除。
(全文完毕,感谢您耐心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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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点评
我本闲凉
2022-03-11 14:39:59 回复
鹤壁支公司,要求赔偿本次事故的意外伤害保险金。我院于2021年3月15日作出(2021)辽0881民初71号民事判决,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支公司赔偿刘某清意外医疗费3.
恶魔的宠爱
2022-03-12 01:40:08 回复
津贴8900元,共计4.87万元。刘某清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3602元。[法院认为] 刘受雇于盖州市木材加工厂,双方存在雇佣关系。高某波受雇于盖州市木材
猖狂浪子
2022-03-11 20:12:14 回复
为75天。刘某清要求的护理费是以法庭辩论结束时最后一个统计年度为标准计算的,即2020年辽宁省居民服务业,我院也是认可的。对于刘某清要求的交通费,我院根据实际伤情和住院天数给予800元是合适的。刘某清上述经济损失共计36313.72元。扣除赔偿金额13000元,实际应赔偿刘某清23313
只羡仙
2022-03-11 21:30:50 回复
宁省居民服务业,我院也是认可的。对于刘某清要求的交通费,我院根据实际伤情和住院天数给予800元是合适的。刘某清上述经济损失共计36313.72元。扣除赔偿金额13000元,实际应赔偿刘某清23313.72元。盖州市广金木材加工厂对刘某清住院期间及出院后休息期间的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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