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214 | 评论:1
北京刑事律师陈颖:虚开增值税发票的数额如何认定?涉案金额怎么算?(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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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前所述,司法实践中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涉及的数额有三种:一是虚开税款的数额;二是骗税金额;第三,给造成的损失金额。这些数额是定罪量刑的标准。
[骗税金额的确定]
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计算骗取税款数额,对社会造成严重危害,是我国人民法院审理本罪对被告人量刑的关键。在实际案件中,认定行为人骗取税款数额的关键在于弄清“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与“骗取税款”的内在联系。在计算骗取税款的数额时,应当考虑行为人的扣税和出口退税之和。包括商品交易过程中应缴纳的税款部分和通过非法手段少缴纳的税款部分。这笔款项在事发后有可能追回,也有可能无法追回,从而给造成损失。这个数额是行为性质的数额,从行为人实际骗税的那一刻起成立。但在上述为了骗取虚假费用而虚开进项申报扣除的情况下,虚开行为人在扣除税款后,必须向税务机关缴纳相应的税款,即销项与进项的差额。在这种情况下,付款人扣除的税款与虚假付款人已经向缴纳的税款之间的差额,就是骗取税款的数额。
[确定给造成的损失金额]
根据司法解释,对给造成损失数额的认定,实际上是对骗取的税款已经追回,在调查终结前无法追回的认定。案件审理中,未骗取的税款减去已追缴的税款,即为造成的损失数额。一般来说,对于还在正常经营的受票单位,如果侦查机关和税务机关向其追偿,应该说是可以追偿的,但在某些情况下是无法追偿的。因此,在认定中应注意以下三个方面:一是行为人仅将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给予他人,受票人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或骗取出口退税,是行为人给造成的损失。行为人为他人经营活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在计算行为人给造成的损失时,实际经营活动的行为人在上述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中缴纳销项税额的,应当扣除已缴纳部分。如果一个人只是让他人为自己虚开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以抵扣自己生产经营活动中应缴纳的税款或者骗取出口退税,给造成的损失就是实际抵扣的税款或者骗取的出口退税。二是行为人无实际生产经营活动,虚开费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存在虚开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抵扣的行为。由于行为人的费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具有法定纳税义务,虚开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抵扣只是形式上的抵扣,理论上不会造成税收的实际损失,其给造成的损失是其虚开销项发票被付款人用于抵扣的税额。第三,行为人退还的款项应认定为追缴的税款,也应扣除向税务机关申请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时预收的税款。
虽然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虚开数额不是本罪的必要条件,但在实践中,犯罪数额仍然是确定罪与非罪界限必须考虑的关键因素。虚开发票数额较小,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比如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较小,且没有其他非法购买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或者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较小,尚未造成抵扣税款的行为,或者因受胁迫、胁迫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较小,且没有其他严重危害情节的行为等。,情节明显轻微,危害不大的,可以不作刑事处理。根据上述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虚开税额在一万元以上或者骗取税额在五千元以上的,应予追诉。这就确立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起点。根据《刑法》第十三条的立法精神,虚开给税收造成的危害和涉案金额未达到上述规定标准的,不应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骗取出口退税罪和抵扣税务发票罪定罪处罚,而应按普通违法行为处理。
陈颖,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学硕士,曾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工作,擅长刑事辩护,擅长重大、复杂、疑难案件,在多起疑难案件中取得了撤案、不起诉、法定刑以下量刑的良好辩护效果。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丰富的办案经验,认真负责的执业态度,广受委托人的信赖和好评。
办理过的一些有社会影响的刑事案件:
*黑龙江电力系统李某某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
*河北省田某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
*海南省林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
*吉林孙谋涉嫌“套路贷”恶势力犯罪集团案
*北京王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上海张涉嫌集资诈骗。
*山东省王某某涉嫌贪污、挪用公款案。
*内蒙古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
*罗某,江苏人,涉嫌受贿罪、玩忽职守罪。
*新疆方某某涉嫌合同诈骗
*张,河南人,涉嫌伪造金融票证罪。
*王某某,安徽人,涉嫌诈骗
*山东省某交通局张(厅级)因受贿罪被判处缓刑。
*宁夏人周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的死刑被减为死缓。
*北京王犯伪造公司印章罪不予追诉。
本文标签: 涉案金额多少就赔多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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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点评
傲娇王子
2022-03-11 14:43:35 回复
。行为人为他人经营活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在计算行为人给造成的损失时,实际经营活动的行为人在上述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中缴纳销项税额的,应当扣除已缴纳部分。如果一个人只是让他人为自己虚开进项增值税专
社会你爷爷
2022-03-11 14:45:50 回复
这些数额是定罪量刑的标准。[骗税金额的确定]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计算骗取税款数额,对社会造成严重危害,是我国人民法院审理本罪对被告人量刑的关键。在实际案件中,认定行为人骗取税款
山野浓雾
2022-03-11 19:48:56 回复
自己虚开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以抵扣自己生产经营活动中应缴纳的税款或者骗取出口退税,给造成的损失就是实际抵扣的税款或者骗取的出口退税。二是行为人无实际生产经营活动,虚开费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存在虚开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抵扣的行为。由于行为人的费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不
兴趣部落
2022-03-11 21:46:1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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