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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小牛资本”、“红岭创投”、“龚欣赢”...2021年,深圳公安机关共查处非法集资案件100多亿元,抓获、拘留数十人甚至上百人,其中包括大量普通业务员。由于这些平台吸收的资金量太大,往往涉及的受损投资

“小牛资本”、“红岭创投”、“龚欣赢”...2021年,深圳公安机关共查处非法集资案件100多亿元,抓获、拘留数十人甚至上百人,其中包括大量普通业务员。由于这些平台吸收的资金量太大,往往涉及的受损投资人数量和金额也很大,司法机关为了追赔而扩大对涉案人员的打击范围也无可厚非。

正因为如此,在涉及人数众多的非法集资案件中,如何准确认定每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情节和刑事责任,从而实现罪责刑相平衡和量刑,极其考验法官的智慧。接下来,笔者主要从辩护人的角度,以深圳市各级法院的案件为研究对象,结合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探讨此类案件的数额辩护要点。


一、现行司法解释相关规定


应对互联网金融犯罪研讨会纪要

最高人民检察院〔2017〕第14号2017年6月1日


11.负责或者从事非法吸收资金行为的犯罪嫌疑人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按照实际参与吸收的总额认定。但是,下列数额不应计入犯罪嫌疑人的吸收数额:

(一)犯罪嫌疑人本人及其近亲属投入的资金数额;

(2)资金记录在犯罪嫌疑人名下,但其并未实际参与吸收,也未从中获得任何形式的利益。

如果吸收的金额已经司法会计鉴定,上述未计入的部分可以直接扣除。但上述两项所涉及的数额,仍应计入上一级负责人和单位吸收的相应数额。

12.每个投资期结束后,投资者利用投资账户内的资金进行重复投资的金额(包括每个投资期结束后返还的本息)累计计算,但应说明重复投资的金额。


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的意见

(2019年1月30日发布实施)


五、关于犯罪数额的认定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构成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亲友或者单位内部人员处吸收的资金,应当与从不特定对象处吸收的资金一并计入犯罪数额:

(一)在向亲友或者单位内部人员吸收资金过程中,明知亲友或者单位内部人员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而放任不管的;

(二)以吸收资金为目的,吸收社会人员作为单位内部人员,从中吸收资金的;

(三)向社会公开宣传,向不特定对象、亲友或者单位内部人员吸收资金。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以行为人吸收的资金全额计算。集资参与人追回本金或回报后重复投资的数额不予扣除,但可以考虑作为量刑情节。


二。司法解释条款在案例中的适用分析


1。被告本人投入的资金数额会被扣除,其近亲属投入的资金数额一般也会被扣除。


案一:(2019)粤0304刑初字第1484号

判决要点:关于是否扣除被告人吕素芳亲属及职工涉及的投资款共计人民币724152元,本案属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行为,犯罪对象应为社会不特定公众。但上述人员均为被告人陆素芳的特定关系人员,故该部分人员并非被告人犯罪的对象,其投入的资金不应计入本案犯罪数额。

分析:该判决的主旨与《关于处理涉互联网金融犯罪相关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一致。扣除被告人本人及其近亲属投入的资金数额,是一个笼统的、原则性的规定。

涉案多少金额可以判刑(非法集资涉案人犯罪数额区分认定规则)


2。被告名下记录的资金,未实际参与吸收且未从中获得任何利益的,予以扣除。


分析:这种情况属于单纯的“挂单”情况,是否实际参与吸收,可以结合相应投资人的证言和身份证明记录来确认;是否从中收取好处费,可以通过总公司的财务账目记录和被告的银行卡流水来确认。

需要注意的是,间接吸收资金不同于简单的“挂单”。间接吸收资金有或多或少的实际参与或利益(提成、奖励或加薪等。).在实践中,间接吸收的资金一般不扣除,如:

案例二:(2016)粤0305初一494号

判决要点:对于上述被告人自己没有直接介绍的部分投资人,根据卷宗证据,部分投资人或尚未成为某某公司员工的人,在自己投资后介绍亲友加入,但这部分钱始终需要业务员打入某某公司履行相关手续,相关佣金也已支付到所有业务员账户。佣金是否返还给其他介绍人以及返还比例不影响上述被告人犯罪数额的认定。


3。以上两项所涉及的数额,应当计入上一级负责人和单位吸收的相应数额。


分析:具体来说,涉案单位、股东、负责人或非单位顶层人员,应当对全体员工和下层人员吸收的资金负责;部门负责人、中层人员、普通员工对直接下属(下线)直接或间接吸收的资金负责。


4。三种情况下,被告人从亲友处或单位内部职工处吸收的资金也计入犯罪数额。


案三:(2019)粤0113刑初字第1577号

判决要点:关于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向其亲友、公司内部人员吸收的资金应当扣除并重复计算的问题。经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条规定,被告人在向亲友或者单位内部人员吸收资金过程中,明知亲友或者单位内部人员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而放任不管的,应当与向不特定对象吸收的资金一并纳入犯罪数额...本案中,卷宗上的证据证明,被告人明知被害人除自己的一部分外,其余资金都是从亲友处筹集的,所以

分析:本案中,司法机关需要查明,客观上,被告人亲友或者单位内部人员再次吸收资金的对象与被告人(社会公众)没有特定关系;被告人主观上明知自己吸收资金的信息已通过亲友或单位内部人员传播给公众,但抱有希望或放任(无控制)。


案四:(2019)粤0303刑事庭1596号

裁判要点:经查,龙某公司以召开招商会、微信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宣传,要求郝某1等投资人以合伙人、业务员身份加入公司,然后鼓励业务员宣传公司业务,以吸收资金为目的吸收社会人员为单位内部人员并向其吸收资金,应当认定为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

分析:这种情况属于伪装成“挂羊头卖狗肉”的非法集资。被告首先招募社会人员作为自己公司的员工,然后鼓励员工投资项目、购买产品或缴纳费用成为会员和加盟商。表面上看,被告吸收的对象是“单位职工”。事实上,可以查明,被告招聘员工的主要目的是吸收员工资金,被告甚至在招聘时重点调查。


案例五: (2019)第1375号粤0305第一天

判决要点:根据相关规定,被告人及其近亲属投入的资金数额不应计入被告人吸收的数额。但如果被告人“向社会公众宣传,向不特定对象、亲友或者单位内部职工吸收资金”,则向亲友或者单位内部职工吸收的资金应当与向不特定对象吸收的资金一并计入犯罪数额,故只扣除三名被告人自己的投资和龚某江等同案。

分析:本案中,司法机关需要查明被告人通过线上线下发放宣传资料或口口相传的方式进行了公开宣传,资金的接受者包括亲属、朋友、单位内的员工和普通大众。


5。集资参与人追回本金或获得回报后重复投资的数额不予扣除,但可酌情考虑作为量刑情节。[/s2/]


【/s2/】解析:【/s2/】是否属于重复投资的基金,容易查明,必须查明,并在裁判文书中写明相应的数额。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不得扣分,几乎没有辩护空的余地,而所谓“可以酌情认定为量刑的情节”并没有规定相应的宽大程度,执行完全由法官自由裁量。


可见,在非法集资案件中,数额抗辩对于下级人员的定罪量刑至关重要,尤其是在大量共同犯罪中。只有准确确定每个人的涉案金额,才能区分量刑,符合实质公平正义,被告人才能服刑。

本文标签: 涉案金额多少就赔多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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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点评

  • 最强无敌熊孩子

    最强无敌熊孩子

    2022-03-11 15:16:41    回复

    单位内部职工吸收的资金应当与向不特定对象吸收的资金一并计入犯罪数额,故只扣除三名被告人自己的投资和龚某江等同案。分析:本案中,司法机关需要查明被告人通过线上线下发放宣传资料或口口相传的方式进行了公开宣传,资金的接受者包括

  • 帅到你羞愧

    帅到你羞愧

    2022-03-11 22:30:50    回复

    予扣除,但可以考虑作为量刑情节。二。司法解释条款在案例中的适用分析1。被告本人投入的资金数额会被扣除,其近亲属投入的资金数额一般也会被扣除。案一:(2019)粤0304刑初字第1484号判决要点:关于是否扣除被告人吕素芳亲属及职工涉及的投资款共计人民币724152元,本案属于非法吸收公众存

  • 海王哥哥

    海王哥哥

    2022-03-11 14:17:49    回复

    可厚非。正因为如此,在涉及人数众多的非法集资案件中,如何准确认定每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情节和刑事责任,从而实现罪责刑相平衡和量刑,极其考验法官的智慧。接下来,笔者主要从辩护人的角度,以深圳市各级法院的案件为研究对象,结合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探讨此类案件的数额辩护要

  • 江薇姬淑

    江薇姬淑

    2022-03-11 14:04:10    回复

    震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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