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224 | 评论:2
短信、微信、邮箱、支付宝等。
已经融入了人们的日常工作和生活。
一旦发生纠纷
很多证据都储存在手机和电脑里。
法官如何审查电子数据证据?
电子证据应该如何保存?
2021年11月4日
顺义法院通过官方微博。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在线举行
电子证据审查案例
新闻发布会
顺义法院政治部副主任、新闻发言人田刚主持。
通知会议满满都是干货。
来看看法官怎么说!
顺义法院民二庭庭长牛文佳通报
电子证据审查案件的审理难点及举证建议
2020年5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实施《关于修改:增加一条作为决定第十四条,对电子数据的形式进行了详细列举。这也正式宣布,微信聊天记录、电子邮件、短信、支付宝等电子媒介存储的信息可以作为证据。近年来,相关电子数据在民商事案件中得到广泛应用,逐渐成为“证据之王”。据统计,顺义法院近两年审结的商事案件中,超过67%的案件有电子数据。
电子证据审查鉴定难
I//不同的审查和鉴定标准
《民事诉讼法解释》仅规定了电子证据的定义,但目前对于电子证据的审查鉴定,如证据质证、认证流程,审查相关电子证据是否随原始存储介质转移、提取、复制,电子数据是否可以鉴定或者存疑检验的规范和程序等,都没有专门的规定。由此,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经常会出现电子证据的认定标准不一的情况。
II//证据内容真实性难以核实
电子证据不能单独存在,需要依附于手机、电脑、应用软件、服务器等网络系统。网络交易平台的经营者作为平台的所有者,对电子证据具有单方面的支配和控制优势。电子数据在存储、传输、复制过程中可能会被删除或销毁,具有内在的不稳定性,容易被篡改,给法院的审查工作带来了一定的困难。对于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审查,法院无法直接主动检查IP地址、扣押服务器等取证活动,也没有电子证据鉴定的审判资源。实践中已经形成了电子证据书证的审判习惯,甚至依赖公证机关,但公证并不符合电子证据特有的规律。比如消费者提供的手机截图和打印页面,可以通过查手机或者上网来验证。比如,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可能在公证前对信息进行了篡改。上述情况很可能导致法院难以审查电子证据的真实性。
3//识别通信软件用户的困难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微信、支付宝、QQ等应用已经成为常见的交流手段。例如,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公司员工经常通过此类软件进行工作和业务沟通,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签订、条款变更、总价结算等关键事实的形成往往由双方公司员工通过微信聊天、电子邮件等方式完成。在规模小、管理不规范的情况下,合同价款的支付往往通过员工之间的微信或支付宝转账完成。然而,人们在使用微信、支付宝、QQ等应用时往往使用虚拟姓名,并没有被强制输入真实信息,这使得检索原始数据非常困难。当事人在诉讼中提交这些作为证据时,对方往往否认自己是涉案通讯软件的使用者,提供证据的一方需要提供进一步的证据。
四。//内部员工举证困难
目前很多企业内部使用无纸化办公模式。双方发生纠纷后,由于企业保存数据的期限没有统一规范,员工很难掌握平台数据并举证。尤其是互联网企业,这类企业的一大特点就是企业的管理和运营完全依赖互联网技术,企业与员工的实际联系不够紧密。纠纷发生后,一方面,如果用人单位故意隐瞒或篡改公司后台的电子数据,员工将面临举证困难;另一方面,当员工否认用人单位提交的电子数据的真实性时,由于公司的电子数据平台也是其集团内部的公司负责,且没有其他类型的证据支持,因此很难确定员工的意见是否真实,给法院认定事实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当事人该怎么办?
首先,遵循电子证据特有的规律,全面鉴别证据的真伪。
在举证责任分配上,原则上应根据当事人接近证据的能力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分配,给予平台方相对较高的举证责任。同时,不宜以书证标准否定消费者提供的证据,如实物、手机截图或打印件等。而是要尊重电子证据特有的规律,通过现场在线操作、流程展示等方式,核实电子数据在存储、传输、复制过程中是否被删除或销毁,积极引导当事人辨认等。,并结合其他案件综合认定。
第二,加大电子证据的技术研究,努力完善法律规定。
从技术角度研究了电子证据的形成、篡改和存储。同时,从法律角度对电子证据对行政监督和民事审判的意义进行了分类并设定了相应的规范。建议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自经营者注销平台之日起,保存平台内经营者的身份信息不少于两年,交易数据等电子证据自交易完成之日起,保存不少于两年。在相关民商事案件中,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未在上述期限内提供相应电子证据的,视为不能举证。
第三,积极引导各方社会合作,努力降低制度成本。
鼓励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探索创新网络交易中电子证据的种类、保存方式和期限,引导其做出高于法律标准的自我约束,对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依托大数据思维和技术,努力实现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政府监管部门、司法部门之间的信息互联互通,加大网络基础设施、网络安全、网络认证等方面的建设,为体现电子证据法的网络公证、“网点调查”等新型举证取证方式奠定物质技术基础,降低制度成本,节约司法资源。
当事人该怎么办?
考虑到电子数据容易被篡改,提交电子证据必须满足一定的形式要求,才能摆脱其作为证据使用的真实性障碍和关联性障碍。顺义法院对微信、支付宝、短信、电子邮件等四种常用电子数据的证据证明进行了梳理,并提出建议,帮助诉讼当事人在民商事诉讼中合理运用互联网电子数据的证据证明、质证、认证。
一个
电子证据提交方法
当事人提交电子证据的,建议通过截图、照片、录音录像等方式固定内容。,并对相应图片的纸质印刷品、音视频存储载体(u盘、光盘)进行编号,提交法院。其中包括:
1.如果提供微信和支付宝记录作为证据,建议固定用户个人信息界面截图,包括本人和对方。
2.如果电子证据包含音频,建议提交与音频内容一致的文本。文字不能简短,但可以在重点内容中用黑体字突出。
3.如果电子证据包含视频,建议提交备份视频后的存储载体,该存储载体应能在通用播放设备上正常打开。
4.如果电子证据包含图片和文本文件,建议提交图片和文本文件的打印副本。如果图片通过彩色打印能更好的还原场景,就需要彩色打印。
5.展示电子证据的设备由当事人自行提供。常用的设备主要有电脑、投影仪、音响等。
示例:
微信证据呈现方式:
1.账户持有人登录微信,显示登录使用的账户名称。登录页面可以截图作为这个证据的首页。
2.出示持有人个人信息界面并截图,可作为本证据第二页。
3.在通讯录中找到对方用户点击查看个人信息截图,可作为本证据第三页,显示个人信息界面显示的笔记姓名、昵称、微信号、手机号等具有身份指向的内容。
4.在个人信息页面点击“发送消息”进入沟通对话框。对于对话过程中产生的信息,特别是重要的文本文件、图片、音频、视频、转账或者红包,建议点击打开显示,截图作为本证据第四页。
显示转账信息时,要点击通讯对话框中的聊天详情-查看转账记录,显示转账支付信息。提交证据时,可以在重要内容上作特殊标记,便于法官查看和质证证据。庭审时逐一展示相关内容。
II
如何保存电子证据
微信、支付宝、电子邮件、短信等上述证据的证明方法,都是以相关电子数据的原始载体保持完整为前提的。由于诉讼期限的不确定性,原始载体可能遭受数据丢失或删除的风险。准备诉讼材料时,建议当事人向公证处申请电子证据公证。对于未经公证处公证的电子数据,法院一般会引导当事人依据职权进行公证,并说明未经公证的电子证据可能存在法院无法采纳的诉讼风险。
三
证明电子证据真实性的注意事项
在诉讼过程中,即使按照上述规范提交了相关电子证据,但对于当事人主张的通信双方的身份,如果对方不认可,且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的,对当事人主张的用户身份不予采信,除非当事人能够提交其他证据证明其身份。
对于支付宝用户主体的识别,如果用户个人信息显示为实名认证的真实姓名,且与当事人主张的用户信息一致,则可以确认身份信息的真实性。
至于微信用户的真实性,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取。
在向法院申请调取微信证据之前,当事人必须明确需要调查的内容:微信用户、微信微信官方账号、微信小程序的注册信息均从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调取;微信钱包的转账记录转移至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微信聊天记录,由于腾讯不能提供用户的聊天数据,法院不能依职权传唤。
本文标签: 就凭银行转账记录就能给定合同诈骗罪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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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点评
爷就是这么霸气
2022-03-11 23:45:36 回复
在相关民商事案件中,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未在上述期限内提供相应电子证据的,视为不能举证。第三,积极引导各方社会合作,努力降低制度成本。鼓励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探索创新网络交易中电子证据的种类、保存方式和期限,引导
半夜清风
2022-03-11 19:08:19 回复
信小程序的注册信息均从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调取;微信钱包的转账记录转移至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微信聊天记录,由于腾讯不能提供用户的聊天数据,法院不能依职权传唤。
热情的邻居
2022-03-11 20:45:55 回复
,审查相关电子证据是否随原始存储介质转移、提取、复制,电子数据是否可以鉴定或者存疑检验的规范和程序等,都没有专门的规定。由此,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经常会出现电子证据的认定标
黄昏起风了
2022-03-11 20:30:06 回复
全、网络认证等方面的建设,为体现电子证据法的网络公证、“网点调查”等新型举证取证方式奠定物质技术基础,降低制度成本,节约司法资源。当事人该怎么办?考虑到电子数据容易被篡改,提交电子证据必须满足一定的形式要求,才能摆脱其作为证据使用的真实性障碍和关联性障碍。顺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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