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事务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93 | 评论:3
强行规定违约保证金,收取GPS费、中介服务费和“家访”费,要求受害人提供备用钥匙.....近日,启东市人民法院对一起以“汽车抵押贷款”为幌子的“套路贷”敲诈勒索案作出判决。
2017年3月,被告人徐某昌借用被告人赵某喜的身份证注册成立汽车贷款公司,并雇佣被告人赵某喜、韩某亮、赵等人担任业务员、催款员。其中,徐某昌作为公司的投资人和实际操作人,制定汽车贷款流程,与被害人签订借款合同、抵押合同等协议,通过抵押贷款、质押贷款等方式发放贷款。
在与被害人签订协议时,徐某昌等人在借款合同中强行约定违约金计入借款本金金额,同时要求被害人提供车辆备用钥匙,在抵押的汽车上安装GPS并实时监控,收取GPS费、中介服务费、“家访”费等各种费用。受害人实际拿到的钱与借款金额相差甚远。公司贷款后,许常若发现受害人存在逾期还款、二次抵押、GPS信号异常等情况。,这被视为违反合同。他利用备用钥匙,依靠GPS定位将受害人抵押的车开走,然后通知受害人与公司协商。
被害人到达现场后,徐某昌等人以不还钱甚至不处置被害人的车相威胁,逼迫被害人归还借款本息,并支付拖车费、违约金等费用。如果被害人拒绝,就强行将被害人的车辆出售牟利。2017年5月至2018年,以“汽车抵押贷款”为幌子,徐某昌等人任意认定“违约”,实施敲诈勒索犯罪15起,寻衅滋事违法行为3起,涉案金额60余万元。
启东法院认为,徐某昌等4名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为保护公私财产权利不受侵犯,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惩罚犯罪,结合其犯罪事实和悔罪表现,法院作出判决,判处4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二年七个月至十二年不等,并处罚金3.8万元至20万元不等。
通讯员沈扬子晚报/新闻记者万成元
来源:牛子新闻
本文标签: 公司与公司签订合同能构成敲诈勒索罪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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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点评
偷心小贼
2022-03-11 19:23:53 回复
员、催款员。其中,徐某昌作为公司的投资人和实际操作人,制定汽车贷款流程,与被害人签订借款合同、抵押合同等协议,通过抵押贷款、质押贷款等方式发放贷款。在与被害人签订协议时,徐某昌等人在借款合同中强行约定违约金计入借款本金金额,同时要求被害人提供车辆备用钥匙,在抵押的汽车上安装GPS并实时监
静待星辰落
2022-03-11 23:26:37 回复
,制定汽车贷款流程,与被害人签订借款合同、抵押合同等协议,通过抵押贷款、质押贷款等方式发放贷款。在与被害人签订协议时,徐某昌等人在借款合同中强行约定违约金计入借款本金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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